房屋權屬糾紛管轄法院是哪里,房屋、土地屬于不動產,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能由當事人協議改變。不動產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一直是世界各國民事訴訟管轄的通例。房屋糾紛要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三十
房屋、土地屬于不動產,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能由當事人協議改變。不動產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一直是世界各國民事訴訟管轄的通例。房屋糾紛要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遺產被侵占怎么打官司
關于遺產被侵占如何打官司的問題:首先,對于繼承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繼承遺產的民事官司,當事人要到被繼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或到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其次,起訴時要明確起訴的條件,當事人起訴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管轄地怎么確定
1、以前的法律關于承包合同糾紛管轄地的確定: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農業承包合同的當事人因承包合同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條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以簽訂承包合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或者其所簽合同內容違背多數村民意志,損害集體和村民利益為由,以發包方為被告,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條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新規定的關于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訴訟管轄地的規定:不動產所在地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28條第二項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所以,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以不動產所在地確定管轄。
房屋產權糾紛的管轄原則及證據收集方法:房地產案件應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便于訴訟參與方起訴、答辯和審理;確認房屋產權的主要方式是查證原始取得和繼承情況;在房屋產權糾紛中,當事人需收集房屋產權憑證、房屋來源證明、共有房產形成證明、房產登記變更證據、房屋使用管理情況證明、房地產稅納稅證明等相關證據,以增加勝訴幾率。
法律分析
一、房屋產權糾紛管轄
1、房地產案件要由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房地產是不動產,無法移動,這類訴訟既不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不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只能由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房地產案件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為當事人參加訴訟提供了便利的條件,這樣既便于原告起訴和舉證,也方便了被告答辯和反訴。
(3)房地產案件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可以方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這樣既便于人民法院及時收集、核實各種證據和查明案件事實,同時也便于人民法院對生效裁判的執行。
2、《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確認房屋產權的主要方式
第一,查證有無房屋所有權原始取得的事實;
第二,查證有無繼承取得房屋產權的事實:其中之事實,首先應以書證和物證為依據,沒有書證和物證時,可以尋找證人、證言或其他證明。
三、房屋產權糾紛的證據收集
在訴訟中,為了增加勝訴的幾率,當事人要積極的收集證據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證據的收集需要注意的是盡量提供證據的原始證件,如果使用復印件的話證明力就不如原件。在房屋產權糾紛中,當時人需要收集的證據有以下幾個方面:
1、房屋產權憑證。房屋產權憑證用以證明自己對爭議的房產享受所有權。
2、房屋來源(買受、繼承、析產、受贈等)的證明。
3、共有房產形成(共同投資建造、翻建、購買、繼承、受贈等)的證明。
4、房產登記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產權轉移等)的證據。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況證明。
6、交納房地產稅人的姓名及納稅時間、金額、票據等。
7、說明爭議房屋改造中或其他情況下有無被沒收、改造、擠占等證明材料。
8、根據案件情況,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據。
結語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房地產案件應由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不僅為當事人參與訴訟提供了便利條件,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執行。在確認房屋產權時,需要查證原始取得和繼承取得的事實,并提供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證據。在房屋產權糾紛中,當事人應積極收集房屋產權憑證、房屋來源證明、共有房產形成證明等相關證據,以提高勝訴幾率。同時,根據具體案件情況,還需提供其他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轄 第二十八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 級別管轄 第十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房屋糾紛訴訟管轄法院這一問題,解答如下:一、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二、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三、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四、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五、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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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臨律-房屋權屬糾紛管轄法院是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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