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移送檢察院所需時間限制,本文講述了刑事案件移送到檢察院的時間限制以及認罪認罰和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檢察院可以延長至15天;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并且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檢察院應在10天之內作出決定。如果可能被
本文講述了刑事案件移送到檢察院的時間限制以及認罪認罰和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檢察院可以延長至15天;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并且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檢察院應在10天之內作出決定。如果可能被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檢察院可以延長至15天。同時,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即在一個月內傳喚。對于醉駕案件,檢察院會根據情況決定是否二次傳喚。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移送到檢察院通常需要一個月的時間。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這一時間可以延長至15天。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并且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檢察院應在10天之內作出決定。如果可能被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檢察院可以延長至15天。
一、案件在檢察院超過45天
審查起訴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醉駕檢察院多久會第二次傳喚
看情況:
一、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即在一個月內傳喚。
二、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即在一個半月內傳喚。
結語
刑事案件移送到檢察院的時間會有所不同,具體取決于案件性質和復雜程度。對于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案件,檢察院應在較短的時間內作出決定。如果案件在檢察院超過45天,檢察院可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對于醉駕案件,檢察院會根據情況決定是否二次傳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刑事拘留后移交檢察院時間限37天,至檢察院需2個月以上。刑事拘留被批捕后可取保候審,需要符合條件并提出申請。刑事拘留期間不能探望,只能委托律師會見。律師可以會見和通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律分析
一、被刑事拘留后多久移交檢察院
被刑事拘留后最多37天能夠移交檢察院,到檢察院至少要等2個月以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二、刑事拘留被批捕后還可以取保嗎?
刑事拘留被批捕后,是可以取保候審的。檢察院刑拘后能取保候審,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辦理取保候審,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或者審查起訴之后委托的辯護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即填寫取保候申請表。
三、刑事拘留多久能探望出來
刑事拘留是不能探望的。只能委托辯護律師進行會見。在偵查期間,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結語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刑事拘留后最多37天可移交檢察院,至少需等待2個月以上。刑事拘留被批捕后,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然而,在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是不能被探望的,只能通過委托辯護律師進行會見。辯護律師有權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需經法院、檢察院許可方可會見。以上是對相關法律規定的簡要概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第六章起訴和受理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三章提起公訴第一百七十九條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2018修訂):第二章人民法院的設置和職權第二十一條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下級人民法院報請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四)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六)中級人民法院報請復核的死刑案件。
刑事案件從拘留到移交檢察院通常需2-3個月。拘留后24小時內應進行訊問,3日內提請逮捕,特殊情況可延長至4日,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在接到逮捕申請書后7日內決定批準或釋放。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復雜案件可延長1個月。《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56條規定了以上時間限制。
法律分析
一般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移交檢察院需要二至三個月的時間。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結語
刑事案件的處理時間因不同情況而異,一般需要二至三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對于特殊情況,審查批準時間可延長至四日,而對于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在接到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不批準逮捕的情況,公安機關應立即釋放,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且符合條件的,可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復雜案件可經上級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2020修訂):第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三)涉案物品清單;
(四)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五)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2020修訂):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其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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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佳律師
來源:臨律-刑事案件移送檢察院所需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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