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使用權被注銷了怎么辦,首先查清土地部門注銷土地使用權證的理由,看是否合法,若違法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以下為注銷土地使用權證的一些情形及程序,可供參考: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登記是指已登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于權利被依法收回、存續(xù)期屆滿
首先查清土地部門注銷土地使用權證的理由,看是否合法,若違法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以下為注銷土地使用權證的一些情形及程序,可供參考:
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登記是指已登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于權利被依法收回、存續(xù)期屆滿、土地滅失等原因,由土地管理部門在登記簿上進行注記的行為。
按照《土地登記規(guī)則》、《關于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程序比一般登記程序要簡單,主要包括三個環(huán)節(jié):一是變更土地登記申請;二是權屬審核;三是注冊登記。
關于變更土地登記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終止的,使用權人應持以下文件申請注銷土地登記: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有關準予注銷的批文或證明文件。按照土地使用權滅失的不同情形,分三種: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申請人應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簽發(fā)的收回該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文件;二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續(xù)期申請未獲批準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承租者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三是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有充分效力的土地權利滅失的證明材料。
(三)房屋所有權證。
關于審核、注冊,《關于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guī)定》明確指出,除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申請,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報人民政府批準后進行注冊登記,其他類型的變更土地登記(他項權利變更登記、更名登記、更址登記、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直接在登記簿上進行注冊登記并注銷土地使用權證。
基于上述理由,筆者認為,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注銷登記時,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符合規(guī)定的,無須再履行向人民政府報批的手續(xù),即可直接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即在登記簿變更登記事項一欄上說明變更原因并加蓋“注銷”印章即可。
應當申請注銷登記而逾期不申請注銷登記的,土地管理部門依法直接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并將注銷登記結果通知當事人及有關部門。因土地使用權經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收回等原因,原土地使用者拒不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的,土地管理部門應通過媒體公告通知原土地使用者辦理注銷登記,公告期滿后原土地使用者未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辦理土地注銷登記。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達成建制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2、國家組織移民,農民集體成建制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3、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所有權注銷登記。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注銷登記。
5、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限屆滿后未申請續(xù)期或續(xù)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6、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土地他項權利注銷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部門可以決定撤銷全部或部分已核準的登記事項:
1、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以偽造有關證件等欺騙手段獲準登記的;
2、核準登記事項錯誤或不當?shù)摹?
一、法院判決撤銷土地使用權案能用反證法嗎
不能。收回國有土地需要經過以下幾個方面的程序:擬訂收回方案、聽證、報批、下達決定書、注銷登記、補償?shù)取?
(1)擬訂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市或縣級人民政府的批準調整用地的文件,擬遷移、解散、撤銷、破產的企業(yè)(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的申請或者土地管理部門決定收回的處理意見,擬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并將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權人,并告之聽證的權利。
(2)聽證: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接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內向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聽證申請后,應該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中規(guī)定的期限內組織聽證。
(3)報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聽證后規(guī)定的一定期限內,將所擬訂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連同聽證結果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4)下達收回決定書。根據(jù)市或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向原土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同時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權利。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后若干期限內(按照《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起訴。
(5)注銷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后,由原登記發(fā)證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收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發(fā)布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對于出讓的土地,還應當依法終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被收回土地已經設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權之前,由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xié)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xù)。原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抵押權人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提出異議的,不影響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
(6)補償:因使用期屆滿,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因土地使用權人違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不予補償。對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權人負責補償。采用貨幣補償?shù)模溲a償標準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在評估的基礎上,依據(jù)實際使用年限和開發(fā)土地的實際情況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涉及地上物處理的,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執(zhí)行。
1、填寫土地使用證注銷申請表。上交原土地使用證。
2、與村民委員會簽訂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協(xié)議書。
3、實地勘察。需要進行相應的實地考察。
4、公示。
5、核銷。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fā)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梢?,土地使用證在中國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中國的土地分為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和國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證也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一、土地使用證的發(fā)證機關
1、集體土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qū)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tǒng)一登記。
可見,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才需要給使用權人發(fā)給土地使用證,發(fā)證機關為縣級或者市級土地管理部門。
2、國有土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fā)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fā)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fā)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證的變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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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農村土地使用權被注銷了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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