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批復是否可訴,一、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地報批分為兩級管轄,其中,以下三類土地需要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這三類之外的土地征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
一、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地報批分為兩級管轄,其中,以下三類土地需要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這三類之外的土地征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如果未經取得征地批復文件或者取得征地批復文件存在違法之處而實施征地的行為,構成違法征地,一經發現應當立即停止,對被征地農民構成利益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征地批復是否可訴的相關法律規定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只有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才有征地批準權,在國務院批準征地后,國土資源部以批復形式通知省級人民政府的行為,屬于國務院批準征地行為的組成部分。對國土資源部以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作出的不予受理征地行政復議申請決定,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梢钥闯?,最高院也將征地批復視為內部的通知行為,進而將其納入了不可訴的范圍。(2005)行他字第2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有關問題的答復》中稱:《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最終裁決應當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二是省級人民政府據此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依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屬于最終裁決行為。
同時,《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或將征地批復納入內部行政行為或認定為最終裁決行為,均認為不屬于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即征地批復不可訴。
擬征地方案本身不可訴。
因為其是否能對被征地人產生實際影響取決于其能否獲得有批準權限的政府批準,而是否獲批具有不確定性,因此,擬征地方案不符合行政訴訟法對可訴行政行為的規定,不可訴。但是,擬征地方案如果未依法在被征地鎮、村、組公示,其程序上就存在瑕疵,屬于行政不作為,并且客觀上剝奪了被征地人的程序權利,如申請聽證等,導致被征地人的權利被實際侵犯,就滿足法定條件,可以起訴。但是
未批先征的行為本身可以起訴。
擬征地方案中,征地材料齊全、程序合法、補償標準符合法律規定、安置方案已經確認的,逐級報批,各級政府都會對擬征地方案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因此,一般來說,用地批復文件違法的情形不存在。但是,實務中會存在未批先征、非法占地的行為,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因為不是每個擬征地方案都能獲批。就未批先征的行為本身可以起訴,也應當提交存在未批先征的證據,如公告公示征地方案、補
征地方案公告違法的情況下具有可訴性。
征地方案公告,就是征收主體對征地批復文件進行公告,其實質也即行政通知的程序性行為,決定被征地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是前置的征地批復文件,而非此公告行為,因此,征地方案公告本身不可訴。但是,也正應為其是通知公示行為,被征地人是據此獲悉征地具體事宜,因此,當征地方案公告未按照法定的收到征地批準文件其10個工作日進行公告、擅自更改批準征用的土地范圍、補償標準、人員安置等的,征地方案公告就違法,此種情況下便具有可訴性。
對征地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起訴。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征地方案公告后45日內制定并公告,明確補償標準及其他具體事項,告知聽證權利,并采納意見,必要時依法作適應性修改,獲批后才可實施。對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當申請協調、裁決。對征地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起訴。
被征地人應當明確哪一具體征地行為影響自身合法權益及相應訴訟請求。
清理土地和實施征地過程中,如果具體征地行為對被征地人產生實際影響的,被征地人可就該具體征地行為起訴,但因征地行為本身包含多個程序,被征地人應當明確哪一具體征地行為影響自身合法權益及相應訴訟請求,法院才會依法受理,否則,將有被裁駁的風險
從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看征收是不是合法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3條第1款的規定:房屋征收決定應當及時公告,包括以下四方面內容:
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
相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的告知;
征收補償方案的公告;
“等”其他內容。
簡單來說,就是將房屋征收決定予以公示和宣傳,由市、縣級人民政府進行發布,使被征收人在正常情況下了解自己成為征收當事人、了解被征收人權利義務。另外該公告還應包括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一、征收決定的發布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布,一般應張貼在征收范圍內及其周圍較為醒目、易于為公眾查看的地點,也可以通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發布。
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應該強調的是顯著性,在征收范圍內、醒目位置、易于公眾閱讀,對于規模較大的房屋征收還應在當地報紙、網絡或電視上發布。
二、征收決定公告的性質及訴訟
從征收決定公告的內容來看,征收決定就是將市、縣級人民政府已經決定的征收事項,在不改變內容的情況下,制成公告,并將其內容予以公示,本身并不處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當事人沒有實質的影響,屬于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相關行為,而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
從這方面來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并不具有可訴性。具有可訴性的是房屋征收決定這一征收事項。如果未依法進行公告的,也可以起訴,按照《行政訴訟法》,對房屋征收決定未依法公告的,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征收決定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房屋征收決定從作出之日起20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按照規定,政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也就是說交代訴訟權的,被征收人起訴期限是3個月,沒有交代的,起訴期限是2年。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只有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才有征地批準權,在國務院批準征地后,國土資源部以批復形式通知省級人民政府的行為,屬于國務院批準征地行為的組成部分。對國土資源部以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作出的不予受理征地行政復議申請決定,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梢钥闯?,最高院也將征地批復視為內部的通知行為,進而將其納入了不可訴的范圍。(2005)行他字第2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有關問題的答復》中稱:《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最終裁決應當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二是省級人民政府據此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依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屬于最終裁決行為。
同時,《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或將征地批復納入內部行政行為或認定為最終裁決行為,均認為不屬于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即征地批復不可訴。
征地批復文件的可訴性本無爭議。實踐中,之所以有部分司法機關故意將該征地批復文件所涉行政行為定性為內部行為或者認為屬于國務院最終裁決的行為而不予受理此類訴訟,實質是現行管理體制下并不獨立的司法對權力膨脹型地方政府的不當妥協。
一、拆遷產生糾紛應當怎樣解決
拆遷補償糾紛可以按以下方式解決:
(一)征地糾紛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二)征地糾紛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們所說的民告官,這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制度。
(三)征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在征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于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時為數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于非法占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于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
(四)征地補償協調裁決征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征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調,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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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帥律師
來源:頭條-征地批復是否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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