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規民約要多少村民代表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村實際,所決定的村規民約等重大事項,其內容主要涉及集體財產處置、公共秩序、治安管理、鄰里關系等各個方面,它反映了村民自治的內在要求。也屬于村民集體決定的事項之一,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村實際,所決定的村規民約等重大事項,其內容主要涉及集體財產處置、公共秩序、治安管理、鄰里關系等各個方面,它反映了村民自治的內在要求。也屬于村民集體決定的事項之一,要經出席會議的村民代表過半數同意通過。
一、村委會能夠截留征地補償款嗎村民該怎么辦
村委會不能夠截留征地補償款。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涉及征收拆遷補償款使用、分配和處分的重要問題,并不是村委會或者個別人就可以私自決定,一定要通過由全體村民參加的村民會議,讓大家充分知曉、民主決定才可以。如果沒有履行這些基本程序就做出決定,那么就是違法的。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規定》第(十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用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的規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如果在土地征收中,如果發現土地補償款被截留了,可以向上級部門反映,反映無果的,可能行政復議或是行政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征地補償的管理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三、如何簽土地承包合同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9條規定,訂立承包合同的法定程序是: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涉及土地的大量,統計承包方案的擬訂一列的具體工作,都要由工作小組來負責完成。
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并照顧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承包工作小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承包方案。
3、依法召集村民召開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對承包方案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經村民會議同意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公開實施承包方案,將承包方案中的內容落實。
5、簽訂承包合同。
法律分析:(1) 村規民約是農村社會各階層表達自身訴求的良好渠道。
村規民約是在村民廣泛參與下作出的社區公共決策,反映了村民的意愿和要求,因此,體現的是農村基層政治的發展和村治運作的民主化。村規民約作為共居一村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的行為規范,是村民自身的創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達機制,體現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規民約的制定過程,是村民對村級公共事務管理參與的過程,同時也是農村社會各階層利益和階層意愿充分表達的過程。
(2)村規民約有效地兼容了村民自治的鄉土性與現代性。
在實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社會主義新農村中存在的村規民約是指:村民群眾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村實際制定的涉及村風民俗、社會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綜合規定,是村民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的行為規范。維護村落的日常生活秩序仍然是制定村規民約的主要目的,社會生活的歷史延續性決定了傳統村規民約中與當地生產、生活相應的內容和原則在今天依然具有現實影響。但村規民約同時作為村民自治制度化、規范化表現形式必然受到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精神的引導。因此,村規民約作為民主契約性規范,既符合農村社會生活的實際狀況,又為國家行政權力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滲人基層社會提供了一個巧妙的渠道。
(3)村規民約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和提高農村管理運行效率。
村規民約來源于民間,出于習慣,是由鄉民長期生活、勞作、交往和利益沖突中顯現,是一種知識傳統,具有自發性和豐富的地方色彩,其契約型規范可以認為是一種“民間法”。國家法在任何社會里都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無論其作用多么重要,它們只是整個法律秩序中的一個部分,在國家法之外、之下,還有各種各樣其他類型的法律。它們不但填補了國家法遺留的空隙,甚至構成國家法的基礎。在現行的條件下,起到了填補政府管理力量不足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政府的職能,減輕了政府負擔,是維持農村社會秩序的“第一道防線”,當出現了這種民主契約性規范無法解決的問題時,才將其訴諸法律,或者轉移至行政領域。因此,村規民約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提高農村管理運行效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系由法律規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根據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村實際,決定村規民約等事項,涉及集體財產、公共秩序、治安管理、鄰里關系等,體現村民自治內在要求,需過半數村民代表同意通過。
法律分析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村實際,所決定的村規民約等重大事項,其內容主要涉及集體財產處置、公共秩序、治安管理、鄰里關系等各個方面,它反映了村民自治的內在要求。也屬于村民集體決定的事項之一,要經出席會議的村民代表過半數同意通過。
拓展延伸
村民代表如何確定村規民約所需的人數?
村民代表確定村規民約所需的人數需要考慮多個因素。首先,他們應該仔細研究村規民約的內容和目的,明確規定的范圍和適用對象。其次,他們可以進行調查和討論,了解村民對于制定或修改村規民約的意見和建議。通過廣泛聽取村民的聲音,可以更準確地把握大多數村民的意愿。此外,村民代表還應考慮村莊的人口規模、社區發展的需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確定所需人數時,他們可以參考類似村莊的經驗和實踐,借鑒其他地方的做法。最后,村民代表應該通過民主程序,例如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或公開投票等方式,讓村民集體決策,確保決策的合法性和代表性。通過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村民代表可以確定村規民約所需的人數,以促進村莊的和諧發展和民主治理。
結語
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村實際,決定的村規民約涉及集體財產處置、公共秩序、治安管理、鄰里關系等方面,體現了村民自治的內在要求。村規民約是村民集體決定的重要事項之一,需經過出席會議的村民代表過半數同意通過。村民代表確定村規民約所需人數時,應綜合考慮村莊的特點、村民意愿、法律要求等因素,通過民主程序確保決策的合法性和代表性,促進村莊的和諧發展和民主治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六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h3>四、村規民約的意義是什么法律分析:(1) 村規民約是農村社會各階層表達自身訴求的良好渠道。
村規民約是在村民廣泛參與下作出的社區公共決策,反映了村民的意愿和要求,因此,體現的是農村基層政治的發展和村治運作的民主化。村規民約作為共居一村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的行為規范,是村民自身的創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達機制,體現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規民約的制定過程,是村民對村級公共事務管理參與的過程,同時也是農村社會各階層利益和階層意愿充分表達的過程。
(2)村規民約有效地兼容了村民自治的鄉土性與現代性。
在實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社會主義新農村中存在的村規民約是指:村民群眾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村實際制定的涉及村風民俗、社會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綜合規定,是村民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的行為規范。維護村落的日常生活秩序仍然是制定村規民約的主要目的,社會生活的歷史延續性決定了傳統村規民約中與當地生產、生活相應的內容和原則在今天依然具有現實影響。但村規民約同時作為村民自治制度化、規范化表現形式必然受到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精神的引導。因此,村規民約作為民主契約性規范,既符合農村社會生活的實際狀況,又為國家行政權力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滲人基層社會提供了一個巧妙的渠道。
(3)村規民約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和提高農村管理運行效率。
村規民約來源于民間,出于習慣,是由鄉民長期生活、勞作、交往和利益沖突中顯現,是一種知識傳統,具有自發性和豐富的地方色彩,其契約型規范可以認為是一種“民間法”。國家法在任何社會里都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無論其作用多么重要,它們只是整個法律秩序中的一個部分,在國家法之外、之下,還有各種各樣其他類型的法律。它們不但填補了國家法遺留的空隙,甚至構成國家法的基礎。在現行的條件下,起到了填補政府管理力量不足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政府的職能,減輕了政府負擔,是維持農村社會秩序的“第一道防線”,當出現了這種民主契約性規范無法解決的問題時,才將其訴諸法律,或者轉移至行政領域。因此,村規民約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提高農村管理運行效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系由法律規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村規民約要多少人同意
●村規民約需要表決嗎?
●村規民約可以由村民代表大會制定嗎
●村規民約要經過什么會議
●村規民約制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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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村規民約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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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村規民約要多少村民代表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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