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是否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居委會和村民委員會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具有獨立的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在土地征收等涉及到村民小組的土地時,村委會可以將問題推脫給村民小組,導致村民小組的合法權利無法保障。因此,賦予村民小組的合法訴訟主體資格也在情理當中
居委會和村民委員會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具有獨立的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在土地征收等涉及到村民小組的土地時,村委會可以將問題推脫給村民小組,導致村民小組的合法權利無法保障。因此,賦予村民小組的合法訴訟主體資格也在情理當中。
法律分析
居委會是否可以作為訴訟主體?答案是肯定的。居委會作為一個特殊法人,具有獨立的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因此它能夠成為涉案被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二、村民委員會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主體嗎
首先,賦予村民小組訴訟主體資格是必要的?!按迕裥〗M”是由過去的“生產隊”演變而來,現在對“村民小組”是否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拋開本案而言,村民小組在更多的情況下是被侵害的對象。在土地征收涉及到村民小組的土地時,問題就出現了,首先補償合同是的簽訂者是村委會,村民小組無此項權利,再則所得的補償款項首先納入村委會的統籌規劃,再由其決定如何分配。一但出現問題后,村委會可以將問題推脫給村民小組,理由是款項已經分配,而具體分配數額多少、如何分配,多是由村委會來決定。這導致村民小組以及該組成員的合法權利無法保障。在審判實踐中,也常常會出現屬于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被他人侵害時,村民小組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的情況,為了保護村民集體的合法權益,賦予村民小組的合法訴訟主體資格也在情理當中。
三、訴訟主體資格認定
訴訟主體,又稱案件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論活動,并受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在審判實踐中,實際存在兩種性質的當事人:一種是程序法上的當事人;另一種是實體法上的當事人。程序法上的當事人,是指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的原告和被告。因為這時的當事人是否在事實上真的存在利害關系還是個未知數,真正的利害關系只有在法院開庭審理之后才能確定,因此稱為程序法上的訴訟主體。
拓展延伸
訴訟主體資格認定是民事訴訟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涉及到當事人是否具有作為原告或被告的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權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但是,在居委會和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由于其成員的性質和職能不同,其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認定問題也備受關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委會和居委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在具體的民事訴訟中,村委會和居委會成員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認定問題,需要具體分析。
如果村委會或居委會成員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者應訴,并且該成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那么該成員可以作為訴訟主體。但是,如果村委會或居委會成員以所在組織的名義起訴或者應訴,并且該成員并非該組織的成員或者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那么該成員就不能作為訴訟主體。
此外,如果村委會或居委會成員在民事訴訟中擔任證人,那么該成員應當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證據。但是,如果該成員提供的證據與案件事實不符或者缺乏充分性,那么該證據可能被法院采納或者不予采納。
居委會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在具體的民事訴訟中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認定問題需要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和判斷。如果相關成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應訴,那么該成員可以作為訴訟主體。
結語
居委會和村民委員會可以作為訴訟主體,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在土地征收等涉及到村民小組利益的情況下,村委會需要履行相應的職責,保障村民小組的合法權益。賦予村民小組訴訟主體資格可以更好地維護村民集體的利益。同時,在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上,程序法上的當事人與實體法上的當事人有所不同,前者是指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的原告和被告,后者則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被認定為訴訟主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12-29)\t第七條\t處分共有部分,以及業主大會依法決定或者管理規約依法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的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12-29)\t第三條\t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編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二)其他不屬于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建筑區劃內的土地,依法由業主共同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屬于業主專有的整棟建筑物的規劃占地或者城鎮公共道路、綠地占地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12-29)\t第二條\t建筑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編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
(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規劃上專屬于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臺等,應當認定為前款所稱的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本條第一款所稱房屋,包括整棟建筑物。
法律分析:街道辦一般是不設區的市或者市轄區的派出機關,一般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在法律授權范圍內從事行政活動,通常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法律分析: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h3>四、街道辦事處民事訴訟是否具備主體資格法律分析:街道辦一般是不設區的市或者市轄區的派出機關,一般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在法律授權范圍內從事行政活動,通常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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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居委會是否可以作為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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