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權屬糾紛主管部門如何處理為好?,宅基地權屬糾紛應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一、宅基地權屬糾紛處理流程協商:首先,當事人可以嘗試通過協商解決問題。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嘗試達成一致意見。如果協商成功,雙方可以簽訂協議,
宅基地權屬糾紛應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一、宅基地權屬糾紛處理流程
協商:首先,當事人可以嘗試通過協商解決問題。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嘗試達成一致意見。如果協商成功,雙方可以簽訂協議,以解決權屬糾紛。
調解:如果協商無果,當事人可以向當地鄉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這些機關會組織調解,協助雙方達成協議。
行政處理:若調解仍未能解決問題,當事人可以直接向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處理。政府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宅基地權屬糾紛進行行政處理。
訴訟:如果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依法審理案件,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
二、處理宅基地權屬糾紛的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對于宅基地權屬糾紛的處理,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確保公平、公正地解決爭議。
綜上所述,宅基地權屬糾紛應由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行政處理和訴訟等方式解決爭議。在處理過程中,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確保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法律分析:宅基地糾紛可以找以下部門:
1、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2、人民法院,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宅基地糾紛的解決方式如下:
1、協商解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行政解決,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是可以交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調解;
3、司法解決,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但須首先經過相關行政機關處理,對此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糾紛起訴的流程如下:
1、提交訴狀申請立案,當事人可以寫一份起訴狀然后遞交到法院立案廳進行立案;
2、法院發出受理通知,在法院立案之后,人民法院會對債權人發出受理通知;
3、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債權人和債務人交換雙方的證據,債務人就債權人的訴求作出應答;
4、開庭審理、質證、辯論,上述程序進行完之后,雙方只需等待開庭,然后參與審判即可;
5、宣布判決結果,有可能是當庭宣判,也可能是擇日宣判;
6、判決生效,執行起訴前進行財產保全,有利于維護權益,有利于執行。
綜上所述,基地糾紛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農村用地被村霸強制霸占去哪個部門投訴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同時,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村委會或鎮、鄉政府,或者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調解處理;
二、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確權申請;
三、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其他部門。
下面是對不同案件的處理:
(一)、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起的宅基地糾紛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而引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審理。法院主要審查土地管理部門在作出審批宅基地手續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因而,土地管理部門從實體處理到審批程序各個環節中,只要有違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應撤銷宅基地使用執照或責令土地管理部門重新作出審批。
對于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的宅基地屬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經營權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條件,所審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有無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有無考慮土地承包權三十年不變的規定等具體情況,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審批文件的判決。
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批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用地建房,侵犯了集體或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
對于能夠確認村民建房未經審批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如影響鄰人房屋通風、采光、通行等情況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礙、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的民事判決,也可以中止訴訟,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處罰決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非法建筑物買賣、確權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件時,應注意只能裁決建筑材料的所有權,不宜明確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權歸屬。
(二)、爭占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村民爭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的目的是為了多占地皮、擴大墻院、堆放雜物等。對這類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到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解決,不服政府處理決定的則可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礙,法院則應以民事案件受理,對當事人因爭占空閑土地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案情處理。
(三)、建房戶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村民根據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僅要指出雙方行為的違法性,同時可以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建房手續,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雙方已蓋好房屋,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后,責令雙方變更宅基地登記。
(四)、用地建房影響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案件
不適當使用宅基地而影響相鄰關系的,如在同一規劃線上,后蓋的房屋宅基地基墊比先蓋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鄰人宅基地流淌,或后蓋的房屋和設施影響相鄰人房屋通風、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適當地點建造廁所影響環境衛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斷自然水流等情況引發的糾紛,人民法院應本著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處理,確實給鄰人造成損害的,應責令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五)、未經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發的糾紛案件
對一宗宅基地可由兩個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權,共有土地使用面積可以在共有人之間分攤。對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發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查明一方在建房時,對方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可在不妨礙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判令占有人繼續使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與他人合資建房后發生的房屋產權糾紛,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權,處理時應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如主管部門批準雙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決明確各自的房屋產權;如主管部門不批準雙方共同使用該宅基地的,可以明確對房屋各自的份額后,判決房屋產權給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人。
(六)、未經有關部門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糾紛案件
對于未經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界址有爭議、四至不明而引發矛盾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到當地政府申請處理。當事人不服政府處理決定的,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處理。對經過統一規劃和確權的宅基地因界址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以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查明土地使用證上的四至是否明確,長、寬、面積等數據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除四至確實被移動外,應以四至為準確定宅基地使用權;如果爭議一方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面積與實際情況相符,另一方不相符或提供不出土地使用證的,人民法院應將該宅基地處理給實際情況與土地使用證相符的一方使用。
h3>四、宅基地糾紛哪個部門解決法律分析:宅基地糾紛可以找以下部門:
1、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2、人民法院,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宅基地糾紛的解決方式如下:
1、協商解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行政解決,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是可以交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調解;
3、司法解決,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但須首先經過相關行政機關處理,對此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糾紛起訴的流程如下:
1、提交訴狀申請立案,當事人可以寫一份起訴狀然后遞交到法院立案廳進行立案;
2、法院發出受理通知,在法院立案之后,人民法院會對債權人發出受理通知;
3、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債權人和債務人交換雙方的證據,債務人就債權人的訴求作出應答;
4、開庭審理、質證、辯論,上述程序進行完之后,雙方只需等待開庭,然后參與審判即可;
5、宣布判決結果,有可能是當庭宣判,也可能是擇日宣判;
6、判決生效,執行起訴前進行財產保全,有利于維護權益,有利于執行。
綜上所述,基地糾紛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農村用地被村霸強制霸占去哪個部門投訴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同時,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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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
來源:臨律-宅基地權屬糾紛主管部門如何處理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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