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基層組織職務犯罪認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下稱《解釋》)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七項行政管理工作時,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能夠成為貪污賄賂罪的犯罪主體。但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下稱《解釋》)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七項行政管理工作時,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能夠成為貪污賄賂罪的犯罪主體。但是《解釋》對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主體的范圍界定,使用了“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的不確定性表述,給司法實踐中對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主體的認定帶來諸多疑難和歧義。
1、村黨支部成員具有職務犯罪的主體資格。首先,現在農村最基本的兩個組織就是村民委員會和村黨支部委員會,而且村民委員會和黨支部委員會的成員間還存在兼職的情況,兩個組織的成員都按月從鎮政府領取一定數額的工資,村集體不給他們發放任何的報酬或工資。雖然一些村基層組織在消失,但是村級黨組織不會消失,它會和村民委員會一起存在于廣大的農村中。其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的規定:“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等,村黨支部同村民委員會在農村的作用基本相同。
2、大學生村官具有職務犯罪的主體資格。雖然各地在選聘大學生村官時具體操作方法上有差異,但是各地政府部門在選聘工作中所擔任的角色都是一樣的——即聘任協議中的用人單位。這些大學生村官被選派到任后從事的是協助當地村民選舉的村官進行村務的管理工作,有些大學生村官甚至是直接對村內事務進行管理。與此同時,這些大學生村官直接受政府組織、領導。
3、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組織成員不具有職務犯罪主體資格。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該條規定了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設立依據和法律地位。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可以明確村經濟合作社是獨立于村委會的基層組織,由于不具有行政管理工作性質,其成員不具有職務犯罪主體資格。
一、離職村基層組織人員不具備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條件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一條規定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情形,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犯罪主體包括了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人員(包括近親屬)以及離職國家工作人員兩種身份。本文只需考慮離職的村基層組織人員能否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的問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的影響力是一種非職權影響力,對直接幫請托人實現不正當利益的國家工作人員而言,不是一種制約性的作用力,是基于從前的職權所形成的影響力。對于離職的村基層組織人員而言,只有在職協助行政管理行為時才具有準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一旦離職,就喪失了協助行政管理行為這一準國家工作人員的條件,也就無法被視為“離職國家工作人員”。如果確實對正在“公務”的曾經下屬或者關系密切的村基層組織人員加以影響,為請托人獲得不當利益而索賄、受賄的,只構成關系密切人員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在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中,涉案款物的權屬對案件的定性具有重要影響。實踐中,農村基層組織人員非法侵吞、挪用的財產,如果屬于代為管理的國家財產,就應該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如果屬于村集體的自有財產,則成立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例如,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在退耕還林工程中,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發放退耕還林補助款的行為是一種典型的“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行政管理工作”,對于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在該“公務”中實施的侵吞、挪用補助款的行為,應該以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處理。因此司法機關要想對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作出準確的定罪,就必須對該職務行為所侵害財產是國家財產抑或是村集體自有財產作出甄別和判斷。農村基層組織人員管理、支配或經手的財產按其性質或權屬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村集體的自有財產,屬于村集體所有。主要包括村辦企業財產、村提留資金、土地補償款、村辦經濟實體所獲得的利潤、村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出售、承包、租賃所得、村集體自我積累的資金等。另一類是在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代為管理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主要包括代為發放的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社會捐助款物,土地征用補償款中的安置費、青苗補助費以及代征、代繳的稅款、計劃生育罰款、黨費等。實踐中,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財產都可能成為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對象。當犯罪對象是村集體財產時,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將該財產非法據為己有的,應當定職務侵占罪。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回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于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對農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職務侵占罪處罰。”該批復之所以將村民小組組長的行為定性為職務侵占罪而不是貪污罪,最根本的原因是因為涉案款物的屬性,即村民小組組長侵占的是村民小組的集體財產。換言之,如果村民小組組長侵占的是代為管理的國家財產,那么,對其行為就不能定職務侵占罪而應當以貪污罪論處。郭少軍律師點評: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的有關規定中,我們可以這么理解,職務侵占罪的設立使貪污罪的構成范圍大為縮小,但這兩罪之間聯系密切。他們同屬于財產類型的犯罪,都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財物的特點,犯罪手段都是采用侵吞、竊取、騙取等方式,但它們在具體的犯罪構成方面卻有明顯的不同。在侵犯的客體方面,兩罪對客體的權屬有明確的劃分。
(1)貪污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的正常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是一種具有瀆職性質的侵犯財產的犯罪,這也是其不同于其他財產犯罪的特征之一,所以刑法才將其從職務侵占罪中分離獨立為一罪。其侵犯的對象是公共財產,其中個別情況下只能是國有財物。
(2)職務侵占罪的客體僅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的所有權,對國家和社會并未造成直接的侵犯,因此不像貪污罪那樣具有瀆職性質。其侵犯的所有權形式既可能是集體享有的所有權,也可能是私營等形式的法人享有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包括所有權歸屬本單位的財物,也包括以單位名義接受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公共財物、私人財物,但不包括國有財產。
法律分析:目前隨著我國政治、經濟改革的深入,從立法角度對村干部職務犯罪的罪名適用范圍不斷擴大,目前常用的罪名有: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對國家工作人員范圍作了進一步的規定,村干部在一定條件下可成為三罪的主體,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h3>四、在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中,涉案款物的權屬對案件的定性具有重要影響。實踐中,農村基層組織人員非法侵吞、挪用的財產,如果屬于代為管理的國家財產,就應該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如果屬于村集體的自有財產,則成立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例如,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在退耕還林工程中,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發放退耕還林補助款的行為是一種典型的“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行政管理工作”,對于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在該“公務”中實施的侵吞、挪用補助款的行為,應該以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處理。因此司法機關要想對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作出準確的定罪,就必須對該職務行為所侵害財產是國家財產抑或是村集體自有財產作出甄別和判斷。農村基層組織人員管理、支配或經手的財產按其性質或權屬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村集體的自有財產,屬于村集體所有。主要包括村辦企業財產、村提留資金、土地補償款、村辦經濟實體所獲得的利潤、村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出售、承包、租賃所得、村集體自我積累的資金等。另一類是在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代為管理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主要包括代為發放的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社會捐助款物,土地征用補償款中的安置費、青苗補助費以及代征、代繳的稅款、計劃生育罰款、黨費等。實踐中,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財產都可能成為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對象。當犯罪對象是村集體財產時,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將該財產非法據為己有的,應當定職務侵占罪。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回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于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對農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職務侵占罪處罰。”該批復之所以將村民小組組長的行為定性為職務侵占罪而不是貪污罪,最根本的原因是因為涉案款物的屬性,即村民小組組長侵占的是村民小組的集體財產。換言之,如果村民小組組長侵占的是代為管理的國家財產,那么,對其行為就不能定職務侵占罪而應當以貪污罪論處。郭少軍律師點評: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的有關規定中,我們可以這么理解,職務侵占罪的設立使貪污罪的構成范圍大為縮小,但這兩罪之間聯系密切。他們同屬于財產類型的犯罪,都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財物的特點,犯罪手段都是采用侵吞、竊取、騙取等方式,但它們在具體的犯罪構成方面卻有明顯的不同。在侵犯的客體方面,兩罪對客體的權屬有明確的劃分。
(1)貪污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的正常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是一種具有瀆職性質的侵犯財產的犯罪,這也是其不同于其他財產犯罪的特征之一,所以刑法才將其從職務侵占罪中分離獨立為一罪。其侵犯的對象是公共財產,其中個別情況下只能是國有財物。
(2)職務侵占罪的客體僅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的所有權,對國家和社會并未造成直接的侵犯,因此不像貪污罪那樣具有瀆職性質。其侵犯的所有權形式既可能是集體享有的所有權,也可能是私營等形式的法人享有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包括所有權歸屬本單位的財物,也包括以單位名義接受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公共財物、私人財物,但不包括國有財產。
●村級基層組織職務犯罪認定標準
●村級基層組織職務犯罪認定辦法
●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
●村級基層組織職務犯罪認定程序
●村委會干部職務犯罪管轄
●村干部構成職務犯罪司法解釋
●村干部職務犯罪種類
●村級基層組織職務犯罪認定辦法
●村干部職務犯罪司法解釋
●村干部哪些是職務犯罪
●涉拆遷刑事犯罪報告,征地拆遷職務犯罪的懲罰標準有哪些:今日拆遷補償規定更新
●法院強拆四大要求?法院受理強拆職務犯罪嗎: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職務犯罪案件移交司法機關之后的程序是什么: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報告稱征地拆遷成為涉農職務犯罪高發區,關于農民違法征地,折遷中央說立即停止:今日在線拆遷法律咨詢
●征地拆遷領域臨時聘用人員職務犯罪問題初探,臨時征地方案:今日在線拆遷法律咨詢
●在客觀方面,被告人某某某的玩忽職守的行為情節較輕,\"\"職務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態度和行為是否能證明犯罪意圖?\":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職務犯罪不能緩刑的情形有哪些,職務犯罪不能緩刑嗎: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玩忽職守罪的追訴時效是如何的,職務犯罪追訴時效: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綿陽職務犯罪請律師打官司如何收費,綿陽網絡犯罪律師打官司多少錢: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三明職務犯罪請律師打官司如何收費,三明經濟犯罪律師費用收取標準: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在職務犯罪案件中,哪些證據是最重要的?,職務犯罪案件的證據要求是什么?: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職務犯罪受害者能否通過賠償得到合理的補償?,職務犯罪受害人可以通過哪些途徑獲得賠償?: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被告人在職務犯罪案件中自首是否需要承認罪名?,職務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情節?: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涉嫌行賄罪被關進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行賄罪能怎么判刑?,行賄罪是職務犯罪嗎?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的行賄罪判的重嗎?: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涉嫌單位行賄罪被關進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包含什么區別?,行賄罪是職務犯罪嗎?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的行賄罪判的重嗎?: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泉州職務犯罪請律師打官司如何收費,泉州請律師打官司收費標準是什么,律師收費參考標準: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國有企業職務犯罪種類有哪些?,國有企業職務犯罪類型有哪些: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職務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職務是否對證明犯罪意圖有影響?",\"\"職務犯罪案件中,是否需要證明被告人的犯罪意圖是故意的?\":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運城職務犯罪請律師打官司如何收費,運城網絡犯罪律師打官司多少錢: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如果職務犯罪案件的判決結果被撤銷,是否可以進行重審?,職務犯罪判決是否可以被改變或者撤銷?: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村級基層組織職務犯罪認定,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