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強拆后將近五年才起訴,為何最高院認為沒有超過起訴期限?,在征收拆遷中,如果被征收人對征收方給的補償價格不滿意拒絕搬遷,征收方在趕工期的情況下,往往會選擇鋌而走險,強行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但往往被征收人沒有就此事提前向律師咨詢過,沒有防
在征收拆遷中,如果被征收人對征收方給的補償價格不滿意拒絕搬遷,征收方在趕工期的情況下,往往會選擇鋌而走險,強行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但往往被征收人沒有就此事提前向律師咨詢過,沒有防備,也沒有采取相應措施,導致房屋被強拆都不知道是誰拆的,或者知道是征收方拆的,卻沒有證據,導致無法提起訴訟,即使被拆后,有的當事人還是沒有維權意識,一拖再拖,最終導致超過了法定的起訴期限,像這種情況,還能訴嗎?
甘肅王女士在公路邊擁有165畝土地,該地上有房屋、廠房、宿舍、圍墻、地坪、砂石料鋪設路面、辦公四周平臺、樹木等建筑物、構筑物及附著物。2013年7月、2013年9月24日、2013年11月,王女士上述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附著物分三次被強制拆除,強制拆除行為給王女士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
由于沒有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強拆時也沒有人在現場,王女士一直不知道是什么人將自己的房屋拆除的,直到2018年,區政府針對王女士家單方面作出補償決定書,王女士才知道區政府系案涉征收項目的征收實施主體,是區政府實施了對自己土地、建筑物、構筑物及附著物的征收行為,了解到這一點后,王女士立即提起了強拆違法的行政訴訟。此時距離房屋被強拆已經過去了將近5年。
一、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強拆行為發生時仍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從王女士提供的起訴材料可知,區政府的拆除行為發生在2013年,如果王女士認為興慶區政府的拆除行為違法,應在法定期限內主張權利,王女士于2019年7月18日向該院提起行政訴訟,屬于超過二年法定期限,依法應不予受理。
但最高院對此案卻有不一樣的觀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如何確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是本案的關鍵,最高院認為,只有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知道或應當知道強制拆除行為的實施主體之后,才可公允地被視為已較為完整地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的內容。若行政相對人雖認為自身合法權益受到行政行為的侵犯,但不知道行為主體,在盡力查找行為主體期間,便計算起訴期限,則不合該條款規定的主旨,亦有違設置起訴期限制度的本意。
首先,知道房屋被強拆這個事實,即使不知道是哪一個行政機關實施強拆的,起訴期限是6個月,最長不超過1年,如果人是在外地,一直不知道房屋被強拆,那么最長的起訴期限是20年。
也就是說,如果房屋被強拆,起訴期限最好不要超過6個月,就要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強拆違法,進而獲得國家賠償。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最長起訴期限20年,并不是起訴期限可以直接適用的是20年。最長起訴期限20年,針對的是一直不知道強拆的事實,起訴期限最長就是20年,但是如果已經知道強拆房屋的事實,那就不能適用最長起訴期限20年的規定,起訴期限就是要適用一般的規定,就是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強拆房屋的事實之日起6個月,如果強拆的行政機關沒有告知起訴期限,起訴期限最長是一年。
最后,行政訴訟,使用的并不是“時效”這個概念,行政訴訟適用的是“起訴期限”的概念。民事訴訟使用訴訟“時效”。
法律分析:建議報警處理。傷害軍人家屬一般屬于違法行為,如果造成輕傷以上的,就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軍人家屬和普通人在法律上沒有區別。軍人家屬是按照國家政策,對現役軍人的配偶及子女辦理了隨軍手續,來到軍人工作地市生活、工作的人員,其身份與普通公民沒有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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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房屋被強拆后將近五年才起訴,為何最高院認為沒有超過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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