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158天公司只給98天可以申請仲裁嗎,法律主觀:產假 是98天,這是全國性規定,各省在此基礎上還有30至60天不等的延長假的地方性規定,所以以當地規定為準。 根據《 女職工 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
產假 是98天,這是全國性規定,各省在此基礎上還有30至60天不等的延長假的地方性規定,所以以當地規定為準。 根據《 女職工 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法律分析:若單位規定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屬于無效,單位應當按照當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延長產假加上98天國家規定的產假來給予勞動者休產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女職工享有產假期間的權益,包括產假基本天數和地方獎勵天數。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侵害女職工權益,女職工可投訴、申訴、調解、仲裁或訴訟。女職工在產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工資和福利待遇。生育津貼按生育保險規定支付,已參保按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未參保由用人單位支付。生育或流產醫療費用按生育保險規定支付,已參保由保險基金支付,未參保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法律分析
結論:可以。解析:可以。規定符合計生政策生育子女的,女方當事人可以在享有國家規定98天產假基礎上,再次享有地方獎勵的產假天數。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女職工在產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生育津貼,是指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享受生育津貼的情形: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結語
結論:根據相關規定,女職工在符合計生政策生育子女的情況下,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和地方獎勵的產假天數。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侵害女職工權益的,女職工可以通過投訴、舉報、申訴等途徑維權。在產假期間,女職工應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生育津貼和醫療費用的支付標準根據是否參加生育保險而定。勞動爭議可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上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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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
來源:頭條-產假158天公司只給98天可以申請仲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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