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期間是否可以強制拆除房屋,訴訟期間是否可以強制拆除房屋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在訴訟期間給當事人提供了周轉用房,不停止拆遷決定的執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
訴訟期間是否可以強制拆除房屋
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在訴訟期間給當事人提供了周轉用房,不停止拆遷決定的執行。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由此可見,法律對于訴訟期間的拆遷實行的是有條件的不停止執行原則。即一般情況下,訴訟期間應停止實施拆遷,但是如果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是,一方面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則體現了在特殊情況下,保證城市的規劃建設、城區改造以及拆遷工作本身的順利進行的立法精神。
強制拆遷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行政裁決不服的或者對人民政府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在訴訟期間,為了保證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城市建設項目必須如期開工。已經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房的,先執行行政裁決或者拆遷決定不影響被拆遷人正常生活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裁定的執行。依據行政裁決或拆遷決定,進行強制拆遷后,如果人民法院判決行政裁決或者拆遷決定錯誤,由此給被拆遷人造成的損失,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給予賠償。
一、訴訟期間的房屋可以強拆嗎
1、如果在訴訟期間給當事人提供了周轉用房,不停止拆遷決定的執行,可以強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強制拆遷造成的損失有補償嗎
1、當事人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行政裁決不服的或者對人民政府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但是在訴訟期間,為了保證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城市建設項目必須如期開工。
3、已經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房的,先執行行政裁決或者拆遷決定不影響被拆遷人正常生活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裁定的執行。
4、依據行政裁決或拆遷決定,進行強制拆遷后,如果人民法院判決行政裁決或者拆遷決定錯誤,由此給被拆遷人造成的損失,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給予賠償。
房屋強拆后,如果提起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為六個月,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非法強拆的一般維權方式如下:
1、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并保留送達回執。 2、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4、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一、違法強拆的行政訴訟時效有哪些規定?
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強拆決定不服的,如果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時效為從知道強拆行為起六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家里房子被開發商強拆的如何維權
家里房子被開發商強拆的一般維權方式如下:
1、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并保留送達回執。
2、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4、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有:
《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人民警察法》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之一是“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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