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興業縣惠儉森制衣廠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興業縣自然資源局案情回顧 興業縣惠儉森制衣廠
委托人:興業縣惠儉森制衣廠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興業縣自然資源局
案情回顧
興業縣惠儉森制衣廠在興業縣龍安鎮新塘村擁有合法土地、樓房及廠房等建筑物,后因“廣西荔浦至玉林高速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惠儉森制衣廠的土地及房屋等被征收。制衣廠的負責人擔心企業的財產權益遭受到嚴重侵犯,因此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擬定了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并迅速啟動了相關的程序。在圣運律師的協助下,為核實征收的合法性,惠儉制衣廠向興業縣自然資源局郵寄了五份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公開其位于興業縣龍安鎮新塘村五隊259號的房屋因“廣西荔浦至玉林高速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被征收的擬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收紅線圖、以劃撥或出讓方式取得上述項目用地的相關文件及申報材料、征地批文及申報材料、用地預審文件等信息事項。2019年3月30日,興業縣自然資源局工作人員簽收了該EMS郵件,但一直未進行答復。
圣運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的規定,興業縣自然資源局作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信息,依法負有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規定中也明確了,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的,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因此,根據以上規定,圣運律師協助惠儉森制衣廠提起了行政訴訟。
訴訟結果
法院經查明案情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確認興業縣自然資源局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逾期未予以答復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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