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和謝先生系江蘇省某村村民,二者是夫妻關系,在村內有住宅一套。2013年1月,縣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夫妻二人房屋在征收范圍內。
委托人:王女士、謝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人:縣住建局
案號:(2018)蘇1302行賠初18號
案情回顧
王女士和謝先生系江蘇省某村村民,二者是夫妻關系,在村內有住宅一套。2013年1月,縣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夫妻二人房屋在征收范圍內。在公告規定的征收期限內,作為征收部門的縣住建局未能與其二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也未作出補償決定。在此情況下,鎮政府于2013年5月對二人房屋實施拆除,為了挽回損失,二人多次通過信訪爭取合法權益,在此壓力下,縣住建局作出了行政賠償決定,但賠償數額難以達到令二人滿意的程度。二人隨即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律師聽取了案件情況,迅速制訂了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落實。圣運律師認為,該賠償數額明顯不合理,于是協助夫妻二人提起行政訴訟,撤銷了原賠償決定。由于縣住建局未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新的賠償決定,圣運律師協助夫妻二人分別于2018年6月26日、2018年7月2日向法院申請沒有合法手續執行。縣住建局于2018年7月4日向二人發出《關于選擇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的通知》和《房地產評估機構協商選定表》,要求二人作出選擇,7月10日,縣住建局通過抽簽方式選定了評估機構,并作出評估報告,縣住建局據此作出新的賠償決定,但是,賠償數額仍然顯失公平。
圣運律師認為,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存在一定的問題。首先,從程序上看,《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協商選定評估機構的時間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但在本案中只經過了3個工作日,除此之外,未通知原告到場即單方確定評估機構存在程序瑕疵。其次,評估報告作出依據存在問題。因時隔久遠,評估機構依據《土地登記審批表》等文件確定了房屋面積和性質,不能反映出現在房屋的具體狀況,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因此,依據該評估報告作出的行政賠償決定也不合理。
訴訟結果
法院采納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撤銷該行政賠償決定,責令縣住建局于判決生效六十日內重新作出賠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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