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方式的不合理性原因,集體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有哪些,一、集體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1、規范效力低規范效力較低是導致土地征收中各種問題難以解決的重要原因之一。《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的時間較早,規定的內容比較原則
一、集體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
1、規范效力低
規范效力較低是導致土地征收中各種問題難以解決的重要原因之一。
《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的時間較早,規定的內容比較原則、簡單,大部分征地程序性規范散見于不同的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告知確認程序、征地補償標準等內容更是由效力層級更低的規范性文件來明確,導致政府征收和農民維權都缺乏統一的法律依據。
2、“公共利益”界定不清
“公共利益”界定不清也是誘發征地沖突的重要原因。
《物權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均規定國家只有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才能征收土地,但對于“公共利益”的判斷主體和判斷標準均未做明確規定,為政府行使征地權力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導致不少地方政府無論是公益用途還是商業用途,都冠以“公共利益”之名。這種隨意征地的做法不僅嚴重侵害農民的合法權益,也使政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3、權利保障缺失
我國征地程序沒有充分體現對農民知情權、參與權的保障,容易激化征地過程中已有的矛盾。
正常的征收程序應當包括:申請征收土地的地方政府報批、農用地轉用審批、土地征收審批、土地征收公告、辦理補償登記、補償公告、聽取被征收人意見、補償、交付土地等內容。報批、審批等過程本就是一個由政府主宰的、封閉的決策過程,被征地農民是無法參與的。一些地方政府為節省時間和成本甚至將公告程序、聽取意見程序都予以省略,導致被征地農民的權利受到侵害。正是由于征收工作不透明、被征地農民參與程度低、征地政策宣傳不深入、村民會議不事先公布、聽證權不主動告知、調查確認臺賬不認真核實等問題,造成被征地農戶對征地工作心存疑慮。
二、完善征收法律制度的建議
首先,建議依據《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或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盡快出臺集體土地征收條例,按照現有政策文件的實踐效果制定相應的征地程序規定,明確區片綜合價補償標準的法律地位,并由地方政府規章進一步明確本地區最低征地補償標準。
其次,建議“公共利益”的界定宜窄不宜寬,除列舉最基本的公共利益類型外,進一步設置論證公告、異議聽證、審查批準等公共利益認定程序。只有征地所實現的公共利益大于維持現狀的公共利益和征地犧牲的個人利益,才能視為具有公共利益性質。
最后,建議集體土地征收條例應明確征地審批前的協商程序,允許村民選派代表參與協商。并在批前協商程序的基礎上簡化“兩公告”為“一公告”,即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統一明確聽證范圍,簡化安置公告內容,認真做好補償登記的宣傳解釋工作,增加書面告知青苗、地上附著物所有人及時辦理確認和補償登記手續。
法律分析:
農村土地征用和補償程序不規范。用地單位未批先征,在未取得人民政府頒發用地批準文書之前,直接與農村基層組織自行確定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口安置辦法等事項。農村集體組織擅自將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土地補償、失地農民的安置方案等事關農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不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而是多由用地單位和農村基層組織直接負責實施。依法應當公告的征地事項沒有向基層群眾,特別是失地農民公開,廣泛征求意見。少數村級組織對征地補償費用收支帳目和對農戶的補償分配不公開,暗箱操作,常常引發農民的不滿和上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不足:
(一)土地征收權被濫用。
當前土地征收過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與我國土地征收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政府對土地管理的缺位有關。
(二)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和范圍不合理。
1、補償標準和范圍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
2、征地補償范圍小、標準低;
3、安置補助費過低,解決不了勞動力安置問題,另外也與我國現行勞動法不協調。
(三)土地征收程序不規范,缺乏民主。
(四)存在“以租代征”現象。
一、工業性質房子如何補償
征地補償應當根據征地的性質和年產值來確定。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以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依法給予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條。征地與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沖突和平衡有關,對社會影響深遠。我國土地征收程序仍存在許多缺陷,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
二、河南征地補償價格表
征地補償標準: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一、征地補償費用項目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二、征地補償標準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集體土地征收款分配不合理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法律分析:
農村土地征用和補償程序不規范。用地單位未批先征,在未取得人民政府頒發用地批準文書之前,直接與農村基層組織自行確定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口安置辦法等事項。農村集體組織擅自將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土地補償、失地農民的安置方案等事關農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不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而是多由用地單位和農村基層組織直接負責實施。依法應當公告的征地事項沒有向基層群眾,特別是失地農民公開,廣泛征求意見。少數村級組織對征地補償費用收支帳目和對農戶的補償分配不公開,暗箱操作,常常引發農民的不滿和上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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