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歷史意義,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如下:(一)土地改革的完成,徹底摧毀了我國存在的兩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階級也被消滅;(二)農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為土地的主人;(三)解放了農村的生產力,極大地
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如下:
(一)土地改革的完成,徹底摧毀了我國存在的兩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階級也被消滅;
(二)農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為土地的主人;
(三)解放了農村的生產力,極大地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為農業生產的發展和國家財政經濟狀況的根本好轉創造了條件;
(四)進一步鞏固了工農聯盟和人民民主專政;
(五)農業生產的發展為工業生產的發展提供了充分的原料和廣闊的市場,為國家工業化開辟了道路。
作為牽一發動全身的重大改革,中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將堅持保障經濟社會發展、保護耕地資源、保障土地權益"叁保"原則,促進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中國歷史上有三次土改,三次之間的區別如下:
第一次是民族主義時期,中日民族矛盾是主要矛盾,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一致抗日,全國一致反抗日本侵略。
第二次是階級斗爭時期,中國人民與國民黨反動派的矛盾上升為主要矛盾,實行有階級區分的土地政策,聯合貧下中農對抗資產階級。
第三次是新中國成立后鞏固政權的措施,所以保留了富農經濟,減少生產力發展過程中的阻力,為經濟恢復建設提供穩定的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法律分析:要振興農村,落實宅基地“三權分置”,探索更多的制度設計,進行更多的試點,已經刻不容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的重要環節“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即將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有望出臺。農村土地改革的利好“元年”或將出現。因此隨著貨幣在產業上下游的流轉,行業整體擁有很強的貨幣派生能力,帶動整個經濟的發展。在這個過程中,政府、金融行業、農民都是受益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革命指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黨在革命根據地開展打地主、分田地、廢除封建剝削和債務,滿足農民土地要求的革命。(同時也可指新中國成立后的土地革命)。土地改革,具體來說就是土地制度改革,土地稅收制度改革、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等等。關于土地制度的改革可以說一直都在進行。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法律分析:土地制度由地主私有制轉變為農民所有制。根據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法律分析:全國土地改革完成后實行的土地制度是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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