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和征用有什么區別,一、征收和征用有什么區別1、征收和征用的區別如下:(1)土地所有權性質不一樣。征收土地是以轉移土地所有權為條件,即集體所有變成國有,征用土地是以暫時轉移土地使用權為條件,土地所有權不發生變化,仍然為集體所有;(2)補償
一、征收和征用有什么區別
1、征收和征用的區別如下:
(1)土地所有權性質不一樣。征收土地是以轉移土地所有權為條件,即集體所有變成國有,征用土地是以暫時轉移土地使用權為條件,土地所有權不發生變化,仍然為集體所有;
(2)補償的項目不一致。征收土地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征用土地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二、房屋征收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房屋征收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有關城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定我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和政策;
2、對房屋征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編制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計劃;
3、組織全市跨區大型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4、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費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5、負責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進行監督;
6、負責核實、處理違反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行為;
7、對各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征用和征收的區別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在法律效果方面,征收得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體財產所有權的改變;征用的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體財產使用權的改變;
2、在補償方面,在征用的情況下,因為所有權沒有轉移,如果物品沒有毀損滅失,則返還原物即可;若毀損滅失,則應當予以補償;在征收的情況下,因為所有權已經移轉,因此不存在返還財產的問題,應當依照法定標準對征收人進行補償;
3、在適用條件方面,征用一般是在臨時性、突發性的緊急狀態中適用,如搶險、救災、戰爭等;征用不一定失在緊急狀態下采用,只要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進行即可;
4、在適用對象方面,征收的適用對象限于不動產;征用的對象包括不動產和動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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