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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中的這幾個公告沒見到一定不能簽字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公告
第一,房屋征收范圍公告,或稱“暫停公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6條對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在征收范圍內停止一系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的規定,實踐中各地都做了更進一步的細化規定。通常而言,早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就會出現這樣一個“房屋征收范圍公告”,從而正式拉開拆遷的大幕,將被征收房屋的各項權利變動“鎖定”住。
譬如《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11條就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有關不得實施可能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如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土地用途,遷入戶口或者分戶,房屋的轉讓、析產、分割、贈與等)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需要指出的是,這一公告的內容再細,也不得取代法定的征收決定公告,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第二,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根據《條例》第13條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這一公告在整個城市房屋拆遷中居于核心地位,是一種沒有不行的公告。最高院判決的“許*云案”中,當地政府就是在沒有作出這一公告的情況下直接將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強拆,最終導致了承擔敗訴責任的后果。
需要指出的是,這一公告中的征收補償方案會直接影響被征收人的補償安置結果,被征收人如果不服就應當及時提起復議或者訴訟程序來實施救濟。
第三,房屋價格評估初步結果公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16條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的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律師想在此強調的是,房屋價格評估是城市房屋拆遷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程序步驟,將對被征收人最終的補償數額多少產生直接的影響。而這一公示步驟則是一個合法的評估程序中所必須要履行的,對它的監督對于后續對評估報告的質疑乃至于對征收補償決定的救濟都具有一定的意義。重視評估環節,盯緊評估程序,是被征收人需要牢固樹立的維權意識。
第四,征收補償決定公告。根據《條例》第26條之規定,對于始終未能達成補償協議的被征收人,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這里被征收人要著重關注的是征收補償決定本身,如果對決定的補償數額仍不能接受,就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復議或者訴訟實施救濟。一旦過期,維權的可用空間將被大大壓縮。且在以往律師曾多次強調過,征收補償決定直接指向司法強拆,故被征收人更不能等閑視之,而務必要對這一決定及時采取行動。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的公告
第一,擬征地公告,或者征地告知書。《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項規定,征地工作事關農民切身利益,征收農民土地要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和監督權。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地報批前認真履行程序,充分聽取農民意見。征地告知要切實落實到村組和農戶,結合村務信息公開,采取廣播、在村務公開欄和其他明顯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徑告知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農民有異議并提出聽證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組織聽證,聽取被征地農民意見。對于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
征地告知的內容包括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據此,在征地依法報批前,這一公告程序是依規應當得到履行的。
第二,征收土地公告。根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其第14條進一步規定,未依法進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可以說,這是一份沒有不行的公告。
需要指出的是,鑒于征收土地公告中將包含征地批文等重要內容,將直接反映征收項目的合法與否,故被征地農民對此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視,才能及時識別“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拆分審批”“以先行用地批文代替征地批文”等違法用地情形,進而維護自己的土地權益。
第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根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其第14條進一步規定,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可以說,這也是一份沒有不行的公告。
需要指出的是,方案將會直接影響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權益,是直接關乎“房”“錢”和誰有誰沒有的問題,是廣大被征地農民維權所需關注的要點。如果對補償安置標準不滿,可以考慮通過申請協調、裁決程序解決,也可以考慮針對方案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對農村土地進行征收的時候,如果被征收人沒有看到擬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的,是不能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北京圣運律師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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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石珊律師
來源:頭條-土地征收中的這幾個公告沒見到一定不能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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