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空置土地應給予補償,【裁判要點】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范圍,按照征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并予以征收補償。【裁判文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行 政 判 決 書(2
【裁判要點】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范圍,按照征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并予以征收補償。
【裁判文書】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6)魯行終76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賈建忠。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寧津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秀鵬,縣長。
委托代理人陳新生。
賈建忠因訴寧津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中行初字第5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為實施寧津縣職專教學樓及運動場項目建設,被告寧津縣人民政府作出寧征決字〔2014〕01號房屋征收決定,將苑合英名下的房屋納入征收范圍,寧津縣建設局為被告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協議簽約期限為2014年10月10日至2014年10月30日。2014年9月10日,寧津縣建設局作出《寧津縣職專教學樓及運動場建設項目房屋征收選取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通知》,提供了三家房地產評估機構供被征收人賈建忠、王海慶選擇。因在規定期限內兩人均未選擇評估機構,2014年9月26日,寧津縣建設局工作人員入戶征詢賈建忠和王海慶選取評估機構的意見,王海慶選擇了禹城宏達有限責任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而賈建忠拒絕選取房地產評估機構。寧津縣建設局根據王海慶的選擇意向,于2014年9月29日與禹城宏達有限責任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簽訂房屋征收估價合同,委托該事務所對賈建忠和王海慶的房屋進行評估。2014年10月21日,禹城宏達有限責任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作出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寧津縣建設局將分戶初步評估結果依法予以公示。2014年10月23日,寧津縣建設局申請寧津縣人民政府延長補償協議簽約期限,后寧津縣人民政府批復同意延長至2014年12月10日。2014年11月1日,寧津縣建設局依法向賈建忠公證送達了分戶評估報告,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賈建忠未向禹城宏達有限責任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申請復核評估。2015年1月21日,被告寧津縣人民政府再次批復寧津縣建設局同意延長補償簽約期限至2015年2月12日。寧津縣建設局委托禹城宏達有限責任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對擬安置房屋、車位及儲藏室進行評估,于2015年1月22日將安置房屋評估報告公示并送達賈建忠。由于在簽約期限內,未能與賈建忠達成補償協議,寧津縣建設局于2015年2月25日報請寧津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2015年3月2日,寧津縣人民政府作出寧政房征補[2015]03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以下簡稱《03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同日公告并送達。因對該補償決定不服,2015年8月31日,賈建忠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本案。
另查明,苑合英明確表示所有權人登記為苑合英、證號為房權證魯寧字第號的房屋已歸賈建忠所有,相關權利由賈建忠行使,自己不再主張權利。
又查明,因對寧征決字〔2014〕01號房屋征收決定不服,賈建忠與王海慶于2015年1月18日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征收決定。后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德中行初字第5號行政判決駁回了賈建忠、王海慶的訴訟請求。賈建忠、王海慶不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5年10月19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魯行終字第156號行政判決,維持了(2015)德中行初字第5號行政判決,至本案開庭時,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已收到(2015)魯行終字第156號行政判決書。
原審法院認為,一、關于原告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問題。
原告賈建忠系《03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載明的被征收人,與被訴補償決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被告寧津縣人民政府2015年3月2日作出被訴房屋補償決定,賈建忠2015年8月3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符合起訴期限的規定。同時,原告提起訴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起訴條件。綜上,原告提起本案訴訟符合起訴條件。
關于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否合法的問題。
對于原告賈建忠對涉案房屋和土地享有合法權利,雙方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原審法院對此予以確認,不再贅述。
首先,法定職權方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被告寧津縣人民政府作出寧征決字〔2014〕01號房屋征收決定后,簽約期限經兩次延長,至2015年2月12日期滿,寧津縣建設局與賈建忠沒有達成補償協議,經寧津縣建設局報請,寧津縣人民政府作出《03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符合上述法定職權。其次,認定事實方面。《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苑合英的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房屋面積為133.65平方米,被訴補償決定不僅對苑合英有證的這133.65平方米房屋進行了補償,對無證房屋及附屬物等也進行了補償,不存在對無證房屋未予補償的問題。同時,《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第四條規定:”給予征收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用途為生產、經營用房等非住宅用途;(二)具有合法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有近期納稅記錄;(三)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地點相一致。”賈建忠提供的涉案房屋權屬證書顯示房屋用途為居住,不能證明其符合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條件,因此,被訴補償決定不包括該項補償并無不當。第三,行政程序方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由于被征收人王海慶、賈建忠、苑合英未協商選定出房地產評估機構,寧津縣建設局的工作人員又入戶征詢被征收人的意見,在賈建忠棄選,苑合英不反對王海慶選擇的評估機構的前提下,寧津縣建設局確定禹城宏達有限責任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為評估機構并不違反法律規定的選擇方式。《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賈建忠雖認為房屋評估報告有漏項,但在收到評估報告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其主動放棄權利應當視為對評估結果的認可。同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告作出被訴補償決定后,已經在征收范圍內進行了公告,履行了法定程序。
綜上,被告寧津縣人民政府作出的《03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賈建忠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賈建忠承擔。
上訴人賈建忠不服原審法院判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事實與理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有違司法公平,依法應予撤銷。1、《03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未將上訴人房屋中的無證房屋作為合法建筑以同樣價格予以補償,原審法院對此認定事實不清。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涉案房屋征收部門即寧津縣建設局于2014年9月8日作出一份”寧津縣建設局對職業中專房屋征收范圍內無證房屋的認定意見”,認定涉案房屋中的無證部分為合法建筑。被上訴人提交了上述證據即41號證據,原審法院予以采信。但涉案房屋中有證部分補償單價為3600多元,無證部分的補償單價僅為3、4百元。原審開庭時,被上訴人當庭的解釋是:本來是打算將無證部分作為合法面積予以補償的,但你們不配合拆遷,所以不能與有證房屋一樣對待。原審法院認為:涉案補償決定書對無證房屋也進行了補償,但上訴人爭議的是補償價格過低,沒有按照合法建筑對待的問題。2、《03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對涉案房屋內的院落未予補償。涉案房屋內有大概幾十平方米的院落,屬于涉案房屋國有土地使用證中的一部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征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復》的精神,應當將該面積納入評估范圍,按照征收時的市場價格一并予以征收補償。原審庭審中上訴人將此作為重點予以闡述,但原審法院判決對此沒有任何認定。3、《03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未對涉案房屋院內的簡易房、廚房過道、密封的前出廈、房屋的大門和卷簾門、填平房屋東側大溝所產生的費用、房前過道、屋內的水井、屋頂的四組散熱器和太陽能、房前過道、冷庫里的發電機組四組、冷庫里的機房、制冷機、壓縮機、暖氣片、房屋東側鋪磚過道等附屬物給予補償。上述附屬物價值十萬元,原審法院卻以上訴人在收到評估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為由,認為上訴人是主動放棄權利,應當視為對評估結果的認可錯誤。4、上訴人在對涉案評估機構的選擇并非棄選,而是想讓征收方先解決停水停電的問題,再談征收評估的問題。本案涉案評估機構的協商選擇未達成一致,也未形成多數意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辦法》第七條、《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涉案評估機構應通過抽簽、搖號的方式予以確定,而不是只由一位被征收人王海慶單方確定,因此評估機構的選擇不具有合法性。5、《03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確定的補償價格無任何事實依據。雖然涉案評估報告認為上訴人的房屋補償價格是按照市場價格評估得出的,但在報告中無從體現,只是主觀隨意產生的,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被上訴人寧津縣人民政府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上訴人寧津縣人民政府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二審行政案件訴訟要素表顯示,其對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審判程序均無異議。
根據上訴人上訴理由及原審判決,本案審理重點為:被訴征收補償決定書確定的補償內容是否正確、合理,原審裁判結果是否正確。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6號】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范圍,按照征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并予以征收補償。原審中被上訴人曾主張,上訴人有證房屋、無證房屋已經進行納入評估范圍,其價值已經包括土地使用權價
該內容由 梁勤栓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法律分析:我國的土地所有權是屬于國家的,人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權,在土地征收的過程中,基于對土地的占有使用被征收人可以享有一定的經濟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明確規定,應當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一、國有土地空地怎么補償
國有土地房屋拆遷土地須根據國務院第590號令的規定給予補償。
1、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2、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3、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4、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二、宅基地空地怎么補償?
土地管理法關于宅基地空地怎么補償的補償費規定:
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三、國有土地上院落、空地該如何補償?
首先,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一般是對房屋價值的補償,以房屋面積為補償面積,那么在國有土地上院落、空地該如何進行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該條例法條并未將房屋附帶的院落、空地規定在補償范圍內,因此在實踐中,征收方一般不會對院落和空地進行單獨補償。所以在征收補償過程中,對合法擁有的院落、空地的被拆遷人首先要核對是否對院落和空地已計算補償,如果未對院落和空地計算相應的補償費用是可以主張這部分面積的補償。
其次,政府批準的補償費資金是征收范圍內整塊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房屋所占面積、空地、院落的面積;既然整個區域都在征收范圍內,也就代表不管是房屋還是院落都有利用價值,自然房地屬于一體,房子拆掉,院落、空地也應一同征收,而這些都屬于被征收人的合法財產。因此,對被征收人合法擁有使用權的院落、空地的征收剝奪了被征收人使用權,理應對該院落和空地獲得相應的補償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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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
來源:臨律-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空置土地應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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