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關于養殖業占地的最新政策有哪些,法律分析: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聯合下發的政策中要求農村在建設過程中可以優先考慮到規模化的養殖。而且在《全國土地分類》中,有明確表明規模化的養殖用地是屬于農業用地,在農業用地上建造養殖場并不屬于改變土地
法律分析: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聯合下發的政策中要求農村在建設過程中可以優先考慮到規模化的養殖。而且在《全國土地分類》中,有明確表明規模化的養殖用地是屬于農業用地,在農業用地上建造養殖場并不屬于改變土地的性質和用途,所以不需要再審批養殖用地。但是要建造養殖用地,必須要滿足以下條件。
1、養殖用地必須事先經國土部門統一規劃,絕對不應予占用基本農田,盡量占用劣地和荒地;
2、解決養殖事項個人申請,經村鎮認可后,到畜牧部門解決規模化養殖備案手續;
3、養殖用地如果建設永久性建筑不能恢復耕種,應當解決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最新養殖新政策:
1、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2、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
(1)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2)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于永久性建(構)筑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如何申請養殖用地?
根據國家國土資源部的相關規定,養殖用地屬于農業用地,可以在上面建造養殖用房,在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的前提下,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選擇耕地用于養殖業。養殖用地審批需要一定的流程:
1、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2、一般來說,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3、養殖用地審批需要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因此有這方面需求的朋友,需要找當地的人民政府進行咨詢,具體審批時間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決定。
綜上所述,養殖業在我國農村是重要的產業,每年都有一些新政策出臺,在最新的政策中,主要包括幾個方面,比如加大對養殖戶的補貼,降低其經營成本。簡化養殖用地的審批程序,對于符合條件的不用審批。另外,新政策中要特別對強化檢疫檢驗做出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023年養殖用地新政策如下:
1、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2、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
3、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4、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于永久性建(構)筑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養殖用地審批流程如下:
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2、一般來說,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3、養殖用地審批需要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因此有這方面需求的朋友,需要找當地的人民政府進行咨詢,具體審批時間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決定。
綜上所述,養殖業在我國農村是重要的產業,每年都有一些新政策出臺,在最新的政策中,主要包括幾個方面,比如加大對養殖戶的補貼,降低其經營成本。簡化養殖用地的審批程序,對于符合條件的不用審批。養殖業一直受到政策調整的影響,未來可能繼續推進畜禽養殖業的規范化和環保化,加強養殖環節的監管,鼓勵推廣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模式,推進可持續發展。建議關注農業、環保等部門的相關政策,以便及時了解和適應新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畜禽養殖用地合理需求。縣級國土空間規劃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畜禽養殖用地按照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用地使用期限屆滿或者不再從事養殖活動,需要恢復為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用地使用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用地范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筑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
(一)經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糖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和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一般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實際情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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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娟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2023年關于養殖業占地的最新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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