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養殖用地新政策是什么呢,法律分析:1 不能破壞種植條件,不能破壞耕地的耕作層。2 不能在農田保護區內建設,只能建在非保護農田上。3 必須達到環評設計要求,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4 禁養區內不能建設養殖場。農業用地是直接或間接
法律分析:1.不能破壞種植條件,不能破壞耕地的耕作層。2.不能在農田保護區內建設,只能建在非保護農田上。3.必須達到環評設計要求,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4.禁養區內不能建設養殖場。農業用地是直接或間接為農業生產所利用的土地。又稱農用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養捕水面、農田水利設施用地,以及田間道路和其他一切農業生產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國家對非農業建設用地實行嚴格管制,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護耕地。規模化養殖業用地不屬于種植業用地,一般占地面積較大,且系在地面營造建筑物使原土地條件難以恢復。此類用地應參照非農業建設用地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 第一條 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農村建設中,可以充分考慮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需要,預留用地空間,提供用地條件。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于永久性建(構)筑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養殖戶在通過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后,在使用土地時擁有自主經營生產權,但要注意不可破壞所用土地的耕作層,并且不能永久性破壞耕地的種植條件。
國家國土資源部門下發文件,分別是全國土地分類及關于養殖占地如何處理的請示。同時我國國土資源部門明確要求在土地整理及畜牧養殖時,需要充分考慮養殖的種類、預留的空間以及是否滿足用地條件。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印發的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調整種植業和養殖業設施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政策,明確規定嚴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設施農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新的政策規定,嚴格控制新增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等農業設施建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確需使用的,應經批準并符合相關標準。
按照"三部一局"通知規定,永久基本農田現狀種植糧食作物的,繼續保持不變。種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糧食作物的,可以維持不變。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
第三條鄉村振興,產業興旺是重點。必須堅持質量興農、綠色興農,以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加快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提高農業創新力、競爭力和全要素生產率,加快實現由農業大國向農業強國轉變。
1、一是不準占用基本農田:2021年11月27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印發的《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調整種植業和養殖業設施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政策,明確規定嚴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
2、二是未經批準不準占用耕地: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設施農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新的政策規定,嚴格控制新增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等農業設施建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確需使用的,應經批準并符合相關標準。
3、三是不準從事"非糧化"種植:按照"三部一局"通知規定,永久基本農田現狀種植糧食作物的,繼續保持不變。種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糧食作物的,可以維持不變。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在不破壞耕地耕作層且不造成耕地地類改變的前提下,可以適度種植其他農作物。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綠化裝飾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
一、畜禽“禁區”: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2、城鎮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稠密地區。
3、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禁區。
4、國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別保護的其他區域。
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審批申辦所需材料
1、場所地理位置圖、各功能區布局平面圖(必要材料);
2、人員情況(必要材料);
3、設施設備清單(必要材料);
及以下需要編寫材料:
4、管理制度文本(必要材料);
5、《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申請表(必要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十五條 為控制動物疫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設立的現有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必要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臨時性的動物防疫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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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
來源:頭條-2023年養殖用地新政策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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