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建委拆遷補償通知,北京市物價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降低房屋拆遷管理費標準的通知,市房地局:根據《關于取消和調整建設項目收費的通知》文件的規定:降低房屋拆遷管理費的標準,由按拆遷安置補償費的0.5%降為0.3%。你局需持本通知到物價部門辦
市房地局:根據《關于取消和調整建設項目收費的通知》文件的規定:降低房屋拆遷管理費的標準,由按拆遷安置補償費的0.5%降為0.3%。你局需持本通知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井使用財政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后,方可收費。本通知自1997年8月14日起執行。特此通知。
各區房地產管理局: 《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規定,城市房屋拆遷進行補償時,視不同情況,分別以重置價格、成本價格、商品價格及結構差價進行結算,現就執行上述四種價格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被拆除房屋重置價格的計算。經市市政管理委員會京政管字第17號文批復,同意把現行重置價格標準適當提高,即在現行標準的基礎上,普遍提高20%,作為重置價格的暫行標準。被拆除的附屬物的價格,均提高百分之二十。原估價方法不變。 二、關于拆遷安置房屋的成本價格計算。新建房屋的成本價格,按照房屋本身的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和該房屋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費用之和計算。 三、關于商品房屋的價格計算。按照建設單位報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辦公室并經市計委、市建委、市房地產管理局、市物價局、建設銀行北京分行共同審批的商品房屋價格計算。 四、關于房屋結構差價的計算。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的,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與安置房屋的不同結構的建筑安裝工程造價進行結算。如安置房屋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即按鋼筋混凝土結構的建筑安裝工程造價與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計算結構差價。 五、重置價格的調整日期,自1992年10月1日起執行。 請各單位按上述通知貫徹執行,并注意總結執行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上報市局。
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 現將市物價局、市財政局《關于房屋拆遷管理費和房屋拆遷服務費標準的復函》轉發給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執行。 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計算的范圍是: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補償費、補助費;安置房屋的建筑安裝工程造價;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提前搬家獎勵費、臨時安置補助費以及被拆遷單位在停產停業期間的損失補助。除此,各單位不得任意擴大計算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 二、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應按拆遷管理費總收入的10%于當年12月15日前上交市房地產管理局,用于對全市拆遷行政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交流經驗,表彰先進及工作會議等項開支。各區、縣房地局收取的拆遷管理費,主要用于拆遷管理業務所需開支,不得挪作它用。 三、本局《關于收取拆遷管理費和拆遷服務費的暫行通知》即行廢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房屋拆遷管理費和房屋拆遷服務費標準的復函字〔1993〕第238號)市房地產管理局: 你局京房地字第146號《關于收取“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的函》收悉。根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價費字13號《關于發布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的通知》,現將有關事宜函復如下: 一、房屋拆遷管理費,由市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按照不超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的0.5%向拆遷人收取。除此,不得另外收取拆遷許可證等其他費用。 二、市、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應到物價部門申領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對房屋拆遷管理費收入執行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財政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三、房屋拆遷服務費,由承擔拆遷服務的單位按照不超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的1.5%向拆遷人收取。 四、本復函自文到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中,凡與本復函內容相抵觸的,以本復函為準。
一、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遷出的,拆遷人應付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家補助費。其標準根據原住正式房屋的間數、路途遠近計算,按每間50元至100元補助。多次周轉搬家的,按實際搬家次數補助。
由拆遷人出車搬家的,不予補助。
二、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規定的拆遷期限期滿前搬遷的,拆遷人可按提前的日期給予提前搬家獎勵費。每提前1天,付給提前搬家獎勵費20元,按天累計,但最多不得超過200元。
三、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處的,由拆遷人按安置人口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每人每月30元。
拆遷人用木板房、無木四防房、簡易工棚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過渡期間免收房租,取暖季節每人補助取暖費15元。
拆遷人用正式房屋臨時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過渡期間不發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應按規定交納住房租金。
四、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除按本規定第三條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外,從逾期之月起,逾期一個月至半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元;超過半年至一年的,每人每月增發10元;超過一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20元。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由拆遷人用房臨時安置,延長過渡期限的,延期期間按前款規定的標準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五、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過渡期限內,臨時安置地點距工作地點超過公共電汽車4站地或2公里,需購買公共交通月票的,所購買月票費由拆遷人按規定給予補助;不足公共電汽車4站地或2公里的,不予補助。原購市、區月票改購郊區月票的,其增加支出部分由拆遷人一并給予補助。但已由被拆遷人所在單位補助或增加補助的,拆遷人不再補助。
六、拆除企業和實行自收自支差額補貼辦法的事業單位的非住宅房屋,其停產、停業期間的經濟損失,由拆遷人按下列項目給予適當補助:
1、職工工資,按上一年度該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計算;
2、職工勞保福利費用,按上一年度實際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勞保福利費用和職工勞動保護費用計算;
3、搬運費及機器設備的拆裝費用。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費有關規定 根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費的有關內容規定如下: ??一、根據《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私有房屋和已購公有住房自住人、執行本市規定租金標準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確有困難的(以下統稱住房困難戶),可以按照以下規定申請拆遷安置補助: ??(一)住房困難戶申請拆遷安置補助,必須在拆遷范圍外別無正式住房,而且對被拆遷房屋的補償款低于規定的補償低限。 ??(二)住房困難戶申請拆遷安置補助,應當在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向拆遷人提出。執行本市規定租金標準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確有困難的,拆遷安置補助申請由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與被拆遷人共同提出。 ??申請拆遷安置補助的住房困難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已按要求填寫的《拆遷安置補助申請表》。 ??2.所在單位出具的在拆遷范圍外別無正式住房情況的證明;沒有單位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為在拆遷范圍外另有正式住房: ??1.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拆遷范圍外的國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按照本市規定租金標準承租住房(以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為準)的; ??2.在拆遷范圍外的國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的房屋或其按照本市規定租金標準承租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為準)的; ??3.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規劃市區內的集體土地上自有正式房屋的。 ??(三)拆遷人應在收到拆遷安置補助申請3日內,按照規定要求對申請人情況及其提供的材料進行核查。經核查,對基本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拆遷人應在拆遷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公示期間有人提出異議的,由拆遷人重新核查。公示期間無人提出異議,或者經重新核查申請人符合規定條件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拆遷安置補助費。 ??(四)申請人對拆遷人的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復核;經區、縣國土房管局復核,被拆遷人符合規定條件的,拆遷人應當給予安置補助費。 ??(五)拆遷安置補助標準按照對被拆遷房屋的補償款和規定補償低限的差額確定。 ??拆遷補償低限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均價和規定面積標準計算。 ??城區和近郊區的經濟適用住房均價,由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經 ??濟適用住房的市場供應價格確定;遠郊區、縣的經濟適用住房均價,由區、縣政府根據本地經濟適用住房的市場供應價格確定。 2002年12月31日 前,城、近郊區規定面積標準按照每戶30平方米計算;遠郊區、由區、縣政府根據當地居民住房水平自行確定。 ??(六)拆遷安置補助費的支付和使用。對私有房屋和已購公有住房自住人的拆遷安置補助費,由私有房屋和已購公有住房自住人領取,應當用于購買或者承租住房;對執行本市規定租金標準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的拆遷安置補助費,由被拆遷人領取,并應當全部用于改善承租人的住房條件,不直接支付給承租人。 ??二、在拆遷范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長期居住在自建房內,并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居民,可以參照前條規定的程序向拆遷人申請拆遷安置補助: ??(一)單獨立戶;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拆遷范圍內無正式住房; ??(三)本人及其配偶在拆遷范圍外無正式住房。 ??自建房居民向拆遷人申請拆遷安置補助,除上述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其戶籍證明等材料。 ??經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自建房居民,拆遷人應當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均價和規定面積標準給予拆遷安置補助。 2002年12月31日 前,城、近郊區規定面積標準按照每戶20平方米計算;遠郊區、縣由區、縣政府根據當地居民住房水平自行確定。 ??三、根據《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拆遷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根據被拆遷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城、近郊區按照每平方米20元補助;遠郊區、縣按照每平方米15元補助。由拆遷人出車搬遷的,不予補助。 ??拆遷非住宅房屋,其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按照被拆遷正式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5元計算;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設備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四、根據《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拆遷私有房屋和已購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前搬遷的,提前搬家獎勵費按照提前的日期計算,城、近郊區每戶付給500元至5000元;遠郊區縣每戶付給200元至2000元。 ??五、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經濟損失的,對被拆遷人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使用性質,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積500至1500元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具體標準由各區、縣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屬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對承租人的停產、停業損失,由被拆遷人按照雙方協議約定給予補償;雙方沒有約定的,由被拆遷人參照前款規定的標準對承租人給予適當補償。 ??六、本規定所稱的戶,按照2001年11月1日時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認定;拆遷居民自建住房和原集體土地上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按照2001年11月1日時公安機關發放的戶口簿認定,但是夫妻雙方、未成年子女在拆遷范圍內分別立戶的,按照一戶認定。 2001年11月1日 以后通過辦理房屋交換、贈與、析產和房屋租賃分戶等手續新增的戶,以及通過辦理戶籍分戶新增的戶,不予認定。 ??七、今后房屋拆遷中各項補助費標準的調整,由市國土房管局擬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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