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人如何判斷房屋拆遷補償,拆遷時如何判斷自己的房屋是否屬于被拆遷范圍內的如何保護自己的投資,法律分析:在拆遷過程中,如何判斷自己的房屋是否屬于被拆遷范圍內,是否需要保護自己的投資,這是很多人擔心的問題。在我國相關法律中,針對拆遷問題有明確
法律分析:在拆遷過程中,如何判斷自己的房屋是否屬于被拆遷范圍內,是否需要保護自己的投資,這是很多人擔心的問題。在我國相關法律中,針對拆遷問題有明確的規定:
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拆遷時,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嚴格按照相關法規程序進行拆遷,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補償。
2、《物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物權人有不受侵犯之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非法侵犯物權,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合法物權。
3、《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依法設立后,土地使用權人據有土地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因此,在拆遷時,應當認真查閱當地的城市規劃,了解自己的房屋是否屬于拆遷范圍內,如果確實需要進行拆遷,應當要求相關部門依法程序進行拆遷并對自己的房屋進行補償,同時還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自己的合法物權進行維護和保護。
法律依據:
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
2、《物權法》第四十一條
3、《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1、房屋產權證上所登記的房屋使用性質,應當作為確定房屋性質的依據;
2、房屋性質發生變更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向房管局申請變更登記;
3、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確定該房屋的性質為住宅,并且實際用于居住的,應當按照住宅給予補償安置;
4、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確定該房屋的性質為住宅,但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用于商業經營的,應當按照住宅予以補償安置,同時根據其經營狀況、經營年限以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5、該通知屬于特殊規范性文件,具有國家政策的效力,對行政機關具有約束力,人民法院可以作為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補充依據。即認定房屋性質時,不僅根據房屋產權證上所登記的房屋使用性質,同時需要考慮房屋實際用途。
一、拆遷房屋賠償要交稅嗎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規定,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繳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的規定,對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整體搬遷(包括部分搬遷或部分拆除)或處置相關資產而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1、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二、遭強制拆遷房屋怎么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土地征用房屋強制拆遷應由有關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即只有司法強制拆遷才算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各地法院不得以各種理由參與拆遷,法律并未授予行政機關強制拆遷的權利,因此行政諸機關對他人房屋的強制拆遷行為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非法行政的。
強制拆遷行為對人民群眾的權益是很大的侵犯,因此我國對這樣類似的行為是嚴厲禁止的。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強拆事件的話,一定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或者提前訴訟,千萬不可以與強拆隊硬碰硬,否則的話吃虧的只會是自己。
法律分析:房屋是否會被拆遷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如拆遷范圍、土地性質、城市規劃、政策法規等。在沒有明確通知之前,不能自行拆除或改建房屋。如果確實需要拆遷,相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補償,并簽訂補償協議。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第十條:拆遷范圍與政府實施城市規劃和建設的需要相適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城鄉基本農田、森林、水源地、自然保護區等土地,禁止非法占用或者非法轉讓。
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四條:未經相鄰業主同意,不得侵入其建筑物內或者在其上進行建筑或者其他工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第十八條:拆遷工作機關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合法用途、性質、規模、等級和市場價值,通過與拆遷人員協商,共同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并簽訂補償協議。
總之,如果有被拆遷的風險,建議及時咨詢當地拆遷部門了解情況,并保留相關的證據和權益。
怎么評估被拆遷的房屋呢?
1、房屋拆遷評估的流程是怎樣的?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關于被拆遷房屋的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評估流程一般如下:
(1)具有相關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接受評估任務。專業評估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接到上級主管部門或委托單位的委托后開展具體評估工作。
(2)房屋評估前的準備。就是準備好產權登記資料、房屋建筑資料、土地資料等必須的資料。
(3)評估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就是指評估人員對被拆遷房屋的各項技術資料進行現場測定。
(4)相關資料的綜合分析。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地確定被拆遷房屋作價補償的基本數據,為補償提供可靠的依據。
(5)編寫相關評估報告。評估人員綜合被拆遷房屋資料,提出作價評估意見,具體確定被拆遷房屋價格的重要過程。
(6)評估復核和審批。在評估工作人員完成評估工作后,由復核員到實在進行復核,復核后報審批人員進行審批。
2、怎么確定評估機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協商選定是確定評估機構的首選方式,只有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進行協商或者雖經協商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時,才可以通過多數決定等其他方式確定。征收人未與被征收人協商,直接采取單方指定等其他方法確定評估機構的,屬違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評估報告不能采用。
3、價格評估
關于評估價格,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于這一規定的理解,應當明確以下兩點:
(1)價格基準日是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2)市場價格是補償底線,補償可以高于或者等于市場價格,但不能低于市場價格;
其中,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是指在評估點時與被征收房屋類似的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即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在評估時點的平均交易價格,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價值,也包括房屋占用內土地使用權的價值。確定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時,應當剔除偶然和不正常的因素。
1、房屋拆遷怎么賠償?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賠償金。
具體的賠償項目包括:
(1)房屋補償費
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
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
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拆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任意更改。
被拆遷人除了應得的房屋補償費以外,還可得到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過度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2、被征收的房屋性質如何認定?
國務院辦公廳于2003年9月19日作出了國辦發明電〔2003〕42號緊急通知,明確提出在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時,對拆遷范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狀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而言:
(1)房屋產權證上所登記的房屋使用性質,應當作為確定房屋性質的依據;
(2)房屋性質發生變更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向房管局申請變更登記;
(3)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確定該房屋的性質為住宅,并且實際用于居住的,應當按照住宅給予補償安置;
(4)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確定該房屋的性質為住宅,但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用于商業經營的,應當按照住宅予以補償安置,同時根據其經營狀況、經營年限以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該通知屬于特殊規范性文件,具有國家政策的效力,對行政機關具有約束力,人民法院可以作為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補充依據。即認定房屋性質時,不僅根據房屋產權證上所登記的房屋使用性質,同時需要考慮房屋實際用途。
3、自建房在拆遷中的性質如何認定?
自建房從法律意義上來講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社會概念。我們常說的自建房,一般是指出于自住與營利的需要,人們在原有住房的基礎上在自家院落或空閑地上所加蓋的房屋。
(1)自建時間。
由于違法建設的認定主體、處理主體、處理方式等內容最早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1989年12月26日通過,自1990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城市規劃法》規制,而后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07年10月28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鄉規劃法》規制。
那么一旦自建行為發生在《城市規劃法》生效之前,則因新法不溯及既往的通用原則而不得依據《城市規劃法》確認未獲得規劃許可的自建房為違章建筑或違法建設。
(2)認定主體。
拆遷實踐中,由拆遷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城管大隊等直接認定某一房屋(包括自建房)或者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等其他設施為違章建筑的情形很普遍。
實際上,違章建筑只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加以認定。《城鄉規劃法》實施后的違法建設也僅能夠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定。那么對于自建房是否屬于違章建筑、違法建設,拆遷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城管大隊等均不得擅自認定。
正確的做法是,拆遷人應當就可能系違章建筑、違法建設的房屋的事宜報請規劃主管部門處理,或者告知被拆遷人申請規劃主管部門處理。規劃主管部門在接到拆遷人的有關報告或者被拆遷人的有關申請后,再依法確定是否為違章建筑、違法建設。
(3)處理主體與方式。
同樣地,對違章建筑、違法建設的處理權僅僅歸屬于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自建房屋雖然影響規劃,但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況下,規劃主管部門可以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處罰款。被拆遷人在接受處罰后采取了有關改正措施的,規劃主管部門可以認定該房屋系合法建筑,被拆遷人憑規劃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申請房屋產權登記,該房屋可以按照合法建筑給予拆遷補償;在自建房嚴重影響規劃的情況下,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或者沒收該違章建筑。上述兩種處理方式貫徹了比例處罰的原則。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外的其他主體,如拆遷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城管大隊均不得擅自為拆除行為。
(4)處理時效。
違章建筑、違法建設并不必然受到法律追責。原因在于,法律在賦予追則主體行政處罰權力的同時,也規定了行使該權力的時效。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對違章建筑、違法建設進行處罰的時效是兩年。若超過該時效,權力即歸于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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