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內容如下: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主旨
本條是關于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或者以滋擾方式乞討的處罰規定。
釋義和理解
本條共分兩款
本條第一款是關于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罰規定。乞討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在任何國家、任何社會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由于我國正處在經濟快速發展階段,存在貧富差別、城鄉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差距加大等問題,一部分人在工作無著、生活困難的情況下,選擇了流浪乞討的生存方式。也有一些人并非生活無著,必須選擇流浪乞討的生活方式,而是想利用他人乞討為自己謀取利益,這嚴重損害了流浪乞討人的合法權益,并破壞社會秩序。對于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行為,必須予以懲處。本款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表現為:
第一,行為人必須采用脅迫、誘騙或者利用的手段。所謂“脅迫”他人乞討,是指行為人以立即實施暴力或其他有損身心健康的行為,如凍餓、罰跪等相要挾,逼迫他人進行乞討的行為。“誘騙”他人乞討,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弱點或親屬等人身依附關系,或者以許愿、誘惑、欺騙等手段指使他人進行乞討的行為。“利用”他人乞討,是指行為人懷有個人私利,使用各種手段讓他人自愿地按其要求進行乞討的行為。
第二,行為人實施了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為自己牟取利益的行為。乞討者進行乞討并不是出于本人自愿,而是被行為人脅迫、誘騙或者利用而進行乞討的,行為人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目的是為了給自己牟取利益,將他人乞討來的財物據為己有,這里的“乞討”是指向他人乞求討要食品、金錢和衣物等。
本條第二款是關于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罰規定。選擇乞討是個人的自由和權利,但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都不得侵犯他人的權利。實踐中有許多乞討者在公共場所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滋擾他人,侵犯了他人的權利和正常生活,對這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本款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表現為:行為人必須采用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這里所說的“反復糾纏”是指一次又一次、不斷地纏著他人進行乞討的行為。具體表現為拽衣服、抱腿、不給錢就不松手等方式糾纏路人。“強行討要’’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方式,向他人乞討,致使他人不得不滿足其乞討要求的行為。“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是指采用除反復糾纏、強行討要以外的其他方式進行乞討的行為。
根據本條規定,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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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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