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內容如下: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旨
本條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偷稅行為的處罰規(guī)定。
釋義和理解
一、偷稅的行為特征。所謂偷稅是指行為人采取隱秘手段,蒙蔽稅務機關,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本條規(guī)定的偷稅行為主要包括三種,一是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所謂偽造帳簿,是指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根據(jù)偽造或者變造的虛假會計憑證填制會計帳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記帳簿,或者對內對外采用不同的確認標準、計量方法等手段登記會計帳簿的行為。所謂變造帳簿,是指采取涂改、挖補或者其他手段改變會計帳簿的真實內容的行為。所謂偽造記帳憑證,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yè)務或者資金往來為前提,填寫、制作記帳憑證的行為。所謂變造記帳憑證,是指采取涂改、挖補以及其他方法改變記帳憑證真實內容的行為。所謂隱匿,是指故意轉移、隱藏應當保存的帳簿、記帳憑證的行為。所謂故意銷毀,是指故意將依法應當保存的帳簿、記帳憑證予以毀滅的行為。二是通過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所謂多列支出,是指在帳簿上填寫超出實際支出的數(shù)額以沖抵或減少實際收入的數(shù)額。所謂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瞞報或者少報收入,并在帳簿上作虛假登記,以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三是經稅務機關通知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所謂經稅務機關通知而拒不申報,指的是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并經稅務機關通知,仍拒不申報的行為。所謂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申報的過程中,制造虛假情況,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納稅資料的行為。根據(jù)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偷稅行為的行為人一般為納稅人,但是,扣繳義務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的,也是一種偷稅行為。
二、依法追究偷稅行為人的行政責任。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偷稅的,首先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以糾正偷稅人的違法行為,保證國家稅收不受損失。同時應當由稅務機關對其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原稅收征收管理法對偷稅行為的處罰,并沒有規(guī)定下限。在實踐中,有的稅務機關在處理偷稅案件時,出于各種因素,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較輕的罰款處罰的情況較為普遍,這不利于警戒偷稅人,不利于維護國家稅收征收管理秩序。這次修改,對偷稅行為的罰款處罰規(guī)定了“百分之五十”這一下限。
三、依法追究偷稅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根據(jù)《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shù)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shù)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sh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shù)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稅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sh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shù)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數(shù)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上述規(guī)定處罰。對多次犯有偷稅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shù)額計算。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guī)定處罰。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納稅人
●稅收征管法六十四條第二款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稅收征管法六十四條第一款適用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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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
來源:頭條-2024年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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