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違章建筑拆除補償,北京違章建筑拆除補償,在違章建筑拆遷補償問題上,應當區分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建筑和建筑范圍內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建筑和建筑內的財產,拆遷補償款和拆遷補助費,拆遷補償和拆遷賠償等。首先,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筑和建
在違章建筑拆遷補償問題上,應當區分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建筑和建筑范圍內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建筑和建筑內的財產,拆遷補償款和拆遷補助費,拆遷補償和拆遷賠償等。
首先,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在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對拆除違章建筑不予補償。但是,不能據此認為,拆除違法建筑使用的材料,拆遷人也不需要補償。事實上,某些違章建筑使用的材料從價值上來說是可以獨立存在的,違章建筑人對違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享有合法的財產權。
其次,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筑和建筑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如果違章建筑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即使在拆遷時不就拆除違章建筑本身補償違章建筑人,也必須考慮土地使用權對違章建筑人的財產利益。如果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劃撥方式得來的,拆遷人可以不補償使用該土地的違章建筑人;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出讓方式得來,違法建筑人繳足了土地出讓金,但出讓年限還未到期時,拆遷人應當就拆除違章建筑給違章建筑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損失予以適當補償。
再次,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筑和建筑內的財產。違章建筑內的財產可以獨立于違章建筑存在,系違章建筑人的合法財產,依法應當受到保護。拆遷人在拆除違章建筑的過程中,不得侵犯違章建筑人的違章建筑內的合法財產權益,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一、是不是違法建筑誰說了算?
在拆遷征收領域,被拆遷征收人之違法建筑多為居民為解決居住困難而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或者農民之間轉讓宅基地、承包地并在其上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情形。目前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界定違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
但即便是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也不能隨便認定是違法建筑。判斷某一建筑是否屬于違章建筑,必須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城管、拆遷征收部門、公安等都不能在拆遷過程中直接認定房屋是違法建筑。
對于農村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的問題,要認真分析具體事實,綜合參考房屋的建設時間、對違法建筑認定的主體、進行相應處罰的注意、以及是否過了處罰時效的問題。
二、什么情況下,房屋才能被強制拆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拆遷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法定條件: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3、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
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4、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違建拆除不予補償。違建房,也稱為違法建筑房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一、拆除違章建筑有補償嗎1、拆除違章建筑沒有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只有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才應當給予補償。在拆除違章建筑時雖然不給予補償,但對違章建筑使用的材料要給予補償,因為違章建筑物建造人對違章建筑物的構筑材料享有所有權,是屬于個人的私有財產。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二、拆除違章建筑的程序是什么拆除違章建筑的程序如下:1、立案;2、調查程序;3、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違章建筑拆遷補償應區分建筑、材料、土地使用權、財產、款項和費用。補償包括房屋價值、搬遷、臨時安置、停產停業損失。市、縣政府應制定補助和獎勵政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省級政府確定,考慮土地條件、產值、區位、供求關系、人口和發展水平,每三年調整。
法律分析
在違章建筑拆遷補償問題上,應當區分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建筑和建筑范圍內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建筑和建筑內的財產,拆遷補償款和拆遷補助費,拆遷補償和拆遷賠償等。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一定的補助和獎勵。
具體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拓展延伸
北京違建拆除賠償規定的調整對城市發展產生的影響
北京違建拆除賠償規定的調整對城市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這一調整為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帶來了積極的變化。首先,新的賠償規定鼓勵了違建拆除的進行,減少了城市中存在的非法建筑物,提高了城市的整體環境質量。其次,調整后的賠償機制更加公平合理,保護了合法居民的權益,減少了社會不穩定因素。此外,規定的調整也為城市規劃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了更好的支持,促進了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和良性循環。綜上所述,北京違建拆除賠償規定的調整對城市發展產生了積極的影響,為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結語
北京違建拆除賠償規定的調整對城市發展產生了積極的影響,為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新的賠償規定鼓勵了違建拆除,提高了城市整體環境質量,減少了非法建筑物。調整后的賠償機制更加公平合理,保護了合法居民的權益,減少了社會不穩定因素。此外,調整也為城市規劃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了支持,促進了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和良性循環。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對各部門職責作出具體規定,尤其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職權作出詳細而具體的規定,同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有勸阻和報告的義務。一、什么是違章建筑違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4)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二、對于違章建筑的強制拆除,執法主體一般為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對于城市規劃區內的違章建筑,作出限期拆除處罰決定的執法主體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法定期限內不予執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依照《立法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的法律適用原則,如果此前法律規定與《強制法》有沖突的,應當適用《強制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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