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體土地征收辦法,北京市集體土地征收辦法,法律主觀:征收集體土地的法律法規(guī)是:政府部門必須是為了公共需求并且取得上級政府批準后才能征收集體土地,政府部門在作出征收決定之后必須設定一個合理的公告期限。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征收集體土地的法律法規(guī)是:政府部門必須是為了公共需求并且取得上級政府批準后才能征收集體土地,政府部門在作出征收決定之后必須設定一個合理的公告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xiàn)狀調查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xiàn)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shù)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法律主觀:房屋征收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被拆房面積以房地產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的記載為準。征用土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畢的,對新房予以補償,對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不予補償。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對違反城鄉(xiāng)規(guī)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法律主觀:集體土地被征收后補償分配是: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安置補助費歸土地承包人所有,分配給在承包期內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和附著物權利人所有,由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分配。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 征地 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qū)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qū)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qū)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貨幣補償?shù)确绞浇o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yǎng)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 養(yǎng)老保險 等 社會保險 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北京企業(yè)拆遷補償?shù)姆绞接袃煞N:既可以貨幣補償,也可以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通常會作為主要方式。補償如下:1、拆遷資產補償費,一般包括:房屋、建筑物補償費、設備補充重置成新價;2、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3、拆遷補償,通常包括:設備搬遷安裝補償、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和獎勵。
法律依據(j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法律主觀:1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規(guī)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guī)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2、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可知,如耕地未辦理農轉用手續(xù),未經國家征收為國有,用耕地蓋房是違法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國家有關機關舉報此違法行為。
法律客觀:一、基本案情2003年7月1日北京市通州區(qū)潞城鎮(zhèn)南劉各莊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民委員會)與被執(zhí)行人張某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村民委員會將村集體土地10畝出租給張某。自2005年張某在未辦理用地手續(xù)的情況下,在租用的土地上建設廠房。申請執(zhí)行人北京市國土資源局于2007年2月8日對張某非法占地行為立案調查,經現(xiàn)場勘測,張某所建廠房實際違法占地面積6811.8平方米(合10.22畝)。2008年6月24日申請執(zhí)行人對張某作出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張某在未取得國土部門用地手續(xù)情況下,擅自占用北京市通州區(qū)潞城鎮(zhèn)南劉各莊村土地建設廠房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責令張某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15日內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張某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對行政處罰決定書未提起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2009年2月18日北京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在對此案審查過程中,被執(zhí)行人張某承認非法占地上所建廠房是其所建,但稱其已于2007年底將廠房賣與他人,但未能提供證據(jù)。二、審理結果:裁定準予執(zhí)行三、分析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對違法占地的被處罰人應該是誰?一種意見認為被處罰人是違法占地的建設者張某,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沒有按照該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的,實施了違法占地的行為人就是國土部門處罰的相對人。另一種意見認為被處罰人是實際占地的人,理由是違法占地人將土地及地上物出租或出賣他人,違法占地的建設者沒有實際占用土地,其對國土部門的處罰決定書會置之不理,承租人或買受人的權益無法保障,如證據(jù)充足,應處罰實際違法占地人。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國土部門依據(jù)《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查處違法占地行為的非訴行政執(zhí)行案件急劇上升,此類案件認定的違法占地的事實是清楚的,但違法占地的相對人在現(xiàn)實中非常復雜,呈多樣化,給法院審查此類案件增加了難度。《土地管理法》對于違法占地實施建設的人都具有哪些情況,應處罰什么情況下的相對人沒有明確規(guī)定,從法律字面理解是要處罰違法占地的建設者,其也許出租或出賣土地及地上物,但其是違法占地的建設者,應予處罰。在審查過程中常常出現(xiàn)因為違法占地的建設者稱已將地上物賣予他人,處罰其將地上物拆除恢復原狀,其對處罰決定置之不理,而是買受人出面阻攔,如果法院認定買受人為處罰的相對人,間接的認可了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協(xié)議有效,司法權代替了行政權,有悖法律的宗旨。筆者認為承租人或買受人與違法占地的建設者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如果他們認為有損失也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如果認定違法占地的建設者以買賣或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應適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處罰,現(xiàn)張某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其所述事實,申請執(zhí)行人國土局處罰張某是正確的。以上就是違法占地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責任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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