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荒山荒地征收安置補償給誰2025,四荒地承包后被征用補償款歸誰所有,法律主觀:1、是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的費用。該筆費用用于補償對土地進行投入的人,是對其土地投入損失的補償。如果是 土地承包經營權 人投入的,就補償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如果
1、是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的費用。該筆費用用于補償對土地進行投入的人,是對其土地投入損失的補償。如果是 土地承包經營權 人投入的,就補償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如果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了,就補償給受讓人。 2、是安置費。這筆費用應當補償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是對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 土地被征收 之后,村集體又拿出同等的土地給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承包,則這部分補償費可以交給村集體。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土地被征收后,村集體對其進行了安置,為其安排了工作,這部分費用就應當交給安置該村民的單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選擇不接受安置或另行安排承包地,而堅持要補償費。 3、是 土地補償費 。這筆費用是對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喪失 土地所有權 的補償,應該補償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對土地補償費都擁有權利。在分割或者是征收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時需要按照集體經濟組織來支付相應的補償費用的,因為一般情況下該類土地都是屬于集體所有的,所以在分割相關費用時也是會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則去進行,其中如果有婦女或者兒童落戶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時也是可以參與分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一、承包四荒地被征收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二、已確權的荒山荒地遇征收,補償被村集體侵占怎么辦?
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已經確權的荒山如果遇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歸開墾者所有,如果補償款被侵占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九條
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準后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占江河灘地。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三、開墾荒地的情形
(1)未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含同,私自對該集體土地進行開墾的。
村民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未簽訂承包合同,私自開墾利用集體土地的,其實沒有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我們能夠確定的是,村民私自開荒這一行為在法律層面上是不予認可的。因為你沒有任何證件及經營權的證明。
這類四荒地被征收時,還是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仍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私自開荒的村民只能獲得部分安置補助費及青苗補償費。
(2)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合同后,對該集體土地進行開墾的。
在“四荒地”承包完成初步治理之后,將分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確認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四荒”使用權。
如果農民朋友正在開荒地或者開發有荒地,那么前面這幾個證,您是一定要辦理的,否者下面這些錢您是領不到的,村里會“幫”你領了,歸集體所有。
承包的四荒地被征收時有權依法獲得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等各項補償安置費用。其中土地補償費先行補償給土地所有權人即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由村委會依法進行分配使用,分配方案應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是可以的。個人如果對荒地進行開墾的,國家對荒地進行征收時,農民個人有權主張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如果相關部門不予發放補償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系,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該部分土地補償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法律分析: 農民開荒地的開荒形式也分為兩類:一類是農民擅自開荒,第二類是農民在國家政策允許范圍之類進行開荒。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在保護耕地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來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也就是國家會保護農民在政策范圍內開荒的土地權益。
雖然在《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農民自己開荒的土地也是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所有,但《物權法》中也明確規定:土地上的附著物是屬于農民自己所有;在土地征收的過程中,雖然農民朋友拿不到土地補償款,但安置補償、土地附作物以及青苗補償費還是需要發放給農民的。所以開荒地被征收的農民朋友不需要擔心,無論是擅自開荒,還是政策范圍內允許開荒都能夠拿到這些補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耕地質量降低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整治。新開墾和整治的耕地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驗收。
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易地開墾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
(一)經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糖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和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的其他耕地。
第三十九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個人開荒的土地因公共需要被征收的,征收補償費用歸開荒人員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第四十一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 關于印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第二十一條 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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