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協議簽字了反悔有效嗎2025,征地簽字后可以反悔嗎,征地簽字后一般不可以反悔。一旦在征地補償協議上簽字,該協議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需要按照協議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一、征地簽字協議的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征地簽字后一般不可以反悔。一旦在征地補償協議上簽字,該協議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需要按照協議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一、征地簽字協議的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征地補償協議作為一種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產生法律效力。這意味著,協議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協議條款,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
二、反悔的可能性
盡管征地簽字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可能存在反悔的可能性。例如,如果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或者協議內容顯失公平,被征收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此外,如果征收方未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被征收人也有權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情況下反悔并非易事。被征收人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協議存在上述問題。同時,法律程序可能需要耗費較長時間和精力,且結果并不一定如被征收人所愿。
三、遵守協議的重要性
因此,在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前,被征收人應充分了解協議內容和條款,確保自身權益得到保障。一旦簽字確認,雙方均應嚴格遵守協議約定,以維護合同的穩定性和法律的權威性。在遇到問題時,建議通過協商、調解等和平方式解決爭議,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拆遷協議簽字了反悔是否有效需要依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具體如下:1、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協議一旦簽字,即產生法律效力,雙方需要根據協議履行自己的權利與義務,除非雙方協商一致,否則不可一方臨時反悔。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2、但是,由于房屋拆遷涉及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如果存在以下四種情形,《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可以反悔:(1)房屋拆遷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許可,如果政府行政許可行為被撤銷或確認為違法,據此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的合法性就存在問題,當事人可依法請求確認《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無效;第(2)房屋拆遷依托于房屋估價機構的估價行為,如果房屋估價機構不是依法選定的,或者房屋估價機構不依法進行估價,或者房屋估價結果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依法請求變更或撤銷《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第(3)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如果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過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合同的情形;(4)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簽定的協議。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簽了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后一般不能反悔。依法成立的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一經簽字產生法律效力,雙方需要根據協議內容履行權利義務,非雙方協商一致或存在欺詐脅迫以及顯示公平的情形否則不可一方臨時反悔。【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如果征收補償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被征收人是不能反悔的,要執行協議的約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一、不服征地決定怎么辦
1、行政復議程序前置
對征地行為不服,復議前置是程序的需要,這是征地行為與其他行政行為救濟渠道不同的地方。
《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違法征收財物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第13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第1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需要補充的是,提起行政復議時應選擇適當的復議機關:
(1)若征地行為由國務院部門作出,復議機關為國務院;
(2)若征地行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復議機關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3)若征地行為由兩級人民政府委托的行政機關作出,復議機關為進行授權委托的兩級人民政府。
2、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財產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第19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25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二、征地補償協議是什么性質的合同
征地協議是行政合同。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一項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土地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是征收人與被征收人這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就就被征收土地的面積、價格及補償款的履行方式等民事權利義務達成的協議,根據民法中當事人意思自治、平等、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等原則,如果一方當事人在簽字后反悔的,完全可以由雙方就有關事項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法律性質上屬于民事合同范疇,應遵循《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關規定。若沒有法定的可撤銷和無效事由,則屬于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不得隨意反悔。具有下列情形的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或者變更:
1、重大誤解:因為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顯失公平:如果拆遷當事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顯失公平,拆遷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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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迫簽訂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怎么辦?
大家要認識到強迫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護。因為,意思自治是民事行為的基本原則,協議內容應當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強迫他人違背自己意愿簽約,無疑違反了這個原則。
要通過司法途徑請求撤銷、變更協議或確認協議無效。
凡通過脅迫手段訂立的協議損害了國家利益的,按照我國《民法典》規定,屬于無效協議;若雖沒有損害國家利益,但由于違背了當事人的意愿,可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請求撤銷、變更該協議。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此撤銷權應當在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一經簽訂,房屋拆遷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不允許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遷涉及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如果存在以下四種情形,《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可以反悔。
第一、房屋拆遷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許可,如果政府行政許可行為被撤銷或確認為違法,據此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的合法性就存在問題,當事人可依法請求確認《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無效。
第二、房屋拆遷依托于房屋估價機構的估價行為,如果房屋估價機構不是依法選定的,或者房屋估價機構不依法進行估價,或者房屋估價結果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依法請求變更或撤銷《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
第三、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如果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過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合同的情形。
第四、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簽定的協議。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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