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農村集體經濟成員的認定對于農村事務以及相關糾紛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以下是法妞問答網小編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夠幫助到您。農村集體經濟成員的認定有哪些規則在實踐中,各地主要通過三種方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農村集體經濟成員的認定對于農村事務以及相關糾紛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以下是法妞問答網小編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農村集體經濟成員的認定有哪些規則
在實踐中,各地主要通過三種方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進行界定:
一是出臺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
二是制定地方指導性意見;
三是按照村規民約進行民主決策。
下面就簡單梳理下,農村集體經濟成員的認定規則,各地稍有區別。
1、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認定原則:
堅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則;堅持尊重群眾意愿、民主決策的原則;堅持遵循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
2、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認定單位:
堅持遵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以行政村為單位。
3、毫無疑義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
一輪土地承包時,已經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及其衍生的農業人口,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4、按照政策進行異地搬遷人員,強泥石流易發區、生存條件惡劣及其他政策性移民,按以下情況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一)原村已撤制,整村或幾個村合并異地搬遷,且資源性資產帶入接收村或新建村,搬遷人員按戶籍所在地確認其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勞動工齡與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步登記,分段計算。(二)原村已撤制,分散搬遷,但資源性資產未帶走,搬遷人員按戶籍所在地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勞動工齡與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步登記,但搬遷前勞動工齡,由現集體經濟組織核實登記后出具證明,本人持證明回其資源性資產歸屬地的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核實確認。
(三)原村未撤制,分散搬遷,搬遷人員按戶籍所在地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勞動工齡與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步登記,但搬遷前勞動工齡,由現集體經濟組織核實登記后出具證明,本人持證明回其所屬原集體經濟組織核實確認。
5、除第四條規定以外的搬遷人員,已將承包土地交回戶口遷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按現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的規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取得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未將承包土地交回戶口遷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按原集體經濟組織的規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取得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6、農業戶口轉為小城鎮戶口的人員,可視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但與農業戶籍人員要有所區別,給予半個戶籍股,勞動工齡計算到改革基準日。
7、因土地征占轉居轉工人員中將勞動力安置費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就業的留職人員家庭人口,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8、因子女頂替由非農業戶口轉為農業戶口的人員,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9、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在部隊服役的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10、在校學生,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11、因婚姻關系外省市人員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的,限于戶籍政策原因,戶口暫時不能遷入的,以其結婚證為依據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12、外嫁女戶口仍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離婚以后戶口仍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且繼續生產生活在本村的農業人口,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13、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的服刑人員、勞教人員,享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服刑期不計算勞動工齡。
14、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基準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享受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任何權益:
(一)已死亡人員;
(二)戶口已遷出本市人員(不含第9條、第10條涉及人員);
(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冊工作人員及其離退休人員。
以上為確定農村集體經濟成員的細則,但各地應該稍有差別。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到法妞問答網在線咨詢。
關于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成員資格的認定問題成員資格的認定標準問題,是我國現行法律上的空白點,也是法學界的一個長期爭論而懸而未決的問題,所以這是此類案件審理的重點和難點。筆者認為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應遵循以下標準: 1.基本判斷標準。一般情況下,應當以該“成員”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依法登記常住戶口為基本判斷依據。 2.特殊情形的處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村人口在農村和城市之間、在不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流動的機會和數量很大,完全按照比較固定化的戶口加在戶口地長期生產、生活的條件來衡量某個人是否具有成員資格,難免有些僵化。所以在確定成員資格的標準時,可從以下幾方面綜合考量:(1)有利于社會穩定、社會經濟發展;(2)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最基本生活權利;(3)尊重有關人員對自己成員資格的處分權;(4)盡量符合當地的鄉規民約和習慣做法;(5)堅持唯一性原則,避免出現“兩頭占”或“兩頭空”的現象。實踐中經常遇到下列特殊情形:(1)外出經商、務工人員。這些人員只要外出前符合上述基本判斷標準,外出后其戶口仍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應認定其具有成員資格。(2)外出學習、服兵役、服刑的人員。這類人群雖然有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戶口遷出,且不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但以后的最基本生活還沒有明確保障,為了提高這類人員的學習、服兵役、改造的積極性,且與有關國家規定相配套,應保留其在學習、服兵役、服刑期間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3)基于婚姻關系而流動的人員。對“農嫁農”的情況,按照風俗習慣,入嫁或入贅的妻子或女婿成為夫或妻家庭的成員,當然成為其夫或妻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所以不論結婚后戶口有無遷移,自其進入新的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生產、生活時起,取得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對“農嫁非”的情況,因入嫁女或入贅婿一般不可能成為新的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從保障其最基本生活權利的角度出發,如其戶口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應認定其仍有成員資格。但其自愿遷出了戶口,應認定其自愿放棄了原成員資格。(4)對并非因國家規定需要,而是出于利益驅動和其他個人原因自愿遷出戶口的人員,應認定其自愿放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從其遷出戶口開始喪失原成員資格。(5)“空掛戶”人員。所謂“空掛戶”是指有關人員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目的,并不是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而是出于利益驅動和其他各種原因,需要將戶口掛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一種現象。由于“空掛戶”僅遷入戶口,并未與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形成較為固定并具有延續性的聯系,在確定成員資格時,應當明確對此類人員的成員資格予以排除。(6)回鄉退養人員。這些人雖然將戶口遷回農村也在該地生產、生活,但其享有退休人員的工資及各項福利待遇,仍被涵蓋在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之內。因此,其不應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筑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法律分析:1、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結婚的嫁入、贅入的婚嫁人員,自領取結婚證之日起一年內將戶籍遷入本集體的,當然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超出一年將戶籍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必須自遷入之日算起滿七年方可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戶籍遷入前已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群團組織、民主團體在職在編人員的除外;
2、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喪偶后再婚,其配偶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按照上條執行;
3、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離婚后再婚,婚姻關系維系滿七年及以上的,其配偶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婚姻關系維系不滿七年,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依法宣告死亡的,其配偶自愿留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并履行居民義務的,自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之日即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離婚后,原配偶已將戶口遷出或確定喪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除外。
4、再婚后,配偶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由其直接撫養的隨遷子女(戶口遷入本集體時不滿十八周歲)同時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原有子女為二人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況,隨遷子女是否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通過本辦法的認定程序確定;
5、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合法婚姻關系嫁出、贅出的,戶籍未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未取得配偶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應當認定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6、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合法婚姻嫁出、贅出,離異或喪偶后將戶籍遷回本集體居住生活,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認定程序確定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7、根據第5項認定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如果其婚姻關系是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形成的,其配偶及子女如將戶籍遷入本集體且符合認定條件的,須自遷入之日起滿七年方可啟動認定程序確認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集體成員有權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第二百六十五條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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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
來源:臨律-2022年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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