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院:關于舉證責任與證據審核的40則裁判案例,以下法律法規(裁判案例)均已收錄于艾特律寶|法律大數據庫01、指導性案例159號:深圳敦駿科技有限公司訴深圳市吉祥騰達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裁判要旨】:專利權人主張以侵權獲利計
以下法律法規(裁判案例)均已收錄于艾特律寶|法律大數據庫
01、指導性案例159號:深圳敦駿科技有限公司訴深圳市吉祥騰達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專利權人主張以侵權獲利計算損害賠償數額且對侵權規模事實已經完成初步舉證,被訴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有關侵權規模事實的相應證據材料,導致用于計算侵權獲利的基礎事實無法確定的,對被訴侵權人提出的應考慮涉案專利對其侵權獲利的貢獻度的抗辯,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147號
02、指導性案例101號:羅元昌訴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地方海事處政府信息公開案
【裁判要旨】:
在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為由答復原告的,人民法院應審查被告是否已經盡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檢索義務。原告提交了該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關線索等初步證據后,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證據,并舉證證明已盡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檢索義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關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張。
【案例文號】:(2015)渝四中法行終字第00050號
03、指導性案例085號:高儀股份公司訴浙江健龍衛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對設計特征的認定,應當由專利權人對其所主張的設計特征進行舉證。人民法院在聽取各方當事人質證意見基礎上,對證據進行充分審查,依法確定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
【案例文號】:(2015)民提字第23號
04、指導性案例068號:上海歐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訴遼寧特萊維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中發現存在虛假訴訟可能時,應當依職權調取相關證據,詳細詢問當事人,全面嚴格審查訴訟請求與相關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以及當事人訴訟中言行是否違背常理。經綜合審查判斷,當事人存在虛構事實、惡意串通、規避法律或國家政策以謀取非法利益,進行虛假民事訴訟情形的,應當依法予以制裁。
【案例文號】:(2015)民二終字第324號
05、指導性案例169號:徐欣訴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銀行卡糾紛案
【裁判要旨】:
持卡人提供證據證明他人盜用持卡人名義進行網絡交易,請求發卡行承擔被盜刷賬戶資金減少的損失賠償責任,發卡行未提供證據證明持卡人違反信息妥善保管義務,僅以持卡人身份識別信息和交易驗證信息相符為由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17)滬01民終9300號
06、指導性案例147號:張永明、毛偉明、張鷺故意損毀名勝古跡案
【裁判要旨】:
對刑事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但沒有鑒定機構的,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出具報告,相關報告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案例文號】:(2020)贛刑終44號
07、參考案例:唐某訴程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當事人之間對于合同是否訂立產生爭議,一方主張合同未訂立,一方主張合同依法成立時,應當由主張合同依法成立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正確運用關于合同成立的舉證規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從而做到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保護。
【案例文號】:(2012)民抗字第00055號
08、參考案例:某家庭農場訴某縣自然資源與規劃局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
環境污染侵權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有別于一般的侵權行為,依法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規則。被侵權人就污染事實的關聯性完成初步的舉證責任后,侵權人應就污染事實與損害結果不具有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敗訴的不利結果。
【案例文號】:(2023)冀05民終2798號
09、參考案例:劉某訴廣東某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為國內外公眾所知的產品不屬于新產品制造方法專利意義上的新產品,專利權人應就被訴侵權人是否實施了與專利相同或等同的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申5932號
10、參考案例:劉某明等訴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裁判要旨】:
Ⅰ、征收房屋過程中,因行政機關違法強拆無證房屋引發的行政賠償訴訟,原告因房屋滅失而對房屋面積不能舉證,符合“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應當由被告承擔舉證證明房屋面積的責任。
Ⅱ、人民法院通過審理發現案件中的關鍵證據雙方明顯可以直接提供而未提供,或者發現關鍵證據當事人很難獲取而法院明顯能夠直接調取,則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的規定要求雙方提供證據或者主動調取證據。如法院不行使上述職權,而要求雙方另行提供證據再起訴訟,屬不當行使審判權。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行賠申406號
11、參考案例:董某訴王某某不當得利糾紛案
【裁判要旨】: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一方獲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損失;獲利與受損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以上四要件均需當事人舉證證明。但對取得利益是否有合法依據由誰舉證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分歧。對于當事人事先未形成合意的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請求人通常無法直接予以證明,而取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為積極事實,由獲得利益的被請求人進行舉證更為妥當。
【案例文號】:(2020)陜民終1020號
12、參考案例: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檢察院訴某航運公司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裁判要旨】:
對以消除危險為訴訟請求的海洋環境保護預防性公益訴訟,針對可能發生的重大生態環境風險,根據環境保護法所明確的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的原則,在現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法院探索提出了針對預防性公益訴訟的“兩段式”審理路徑及相配套舉證責任分配標準:第一,由公益訴訟起訴人舉證證明“存在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風險因素”,即訴請事項存在何種風險因素,該風險因素可能會導致何種重大損害;第二,由被告舉證證明“可以排除訴請事項的危險性”,即前述的風險因素可以被證明不會發生,或存在訴請方式以外的其他更優方式可以排除該種風險因素的發生。
【案例文號】:(2023)津民終156號
13、參考案例:劉某訴某購物中心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
雖然環境污染侵權糾紛對侵權行為和侵權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但適用該舉證規則的前提是被侵權人應當證明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關聯性,雖對其證明標準的要求不高,但不能免除其證明責任。
【案例文號】:(2021)川1025民初3121號
14、參考案例:劉某某訴蔣某甲、常州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一人公司股東如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以一人公司的股東與公司存在財產混同為由起訴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股東對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之間不存在混同承擔舉證責任。股東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應承擔不利后果。
【案例文號】:(2020)京02民再151號
15、參考案例:繆某訴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上海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縱向壟斷協議糾紛案
【裁判要旨】:
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未被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已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原告在相關壟斷民事糾紛案件中據此主張該壟斷行為成立的,無須再行舉證證明,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137號
16、參考案例:李某訴茌平某氧化鋁公司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本案適用的是法釋〔2020〕17號)第六條規定,被侵權人請求賠償,應當就侵權人排放了污染物及侵權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壞生態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關聯性提供初步的證據材料。只有在被侵權人完成了上述舉證責任之后,才應當由侵權人就損害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在水污染侵權責任糾紛中,侵權人排污口在河道下游,而污染場地在上游的,侵權人應當就污染物到達污染場地的可能性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文號】:(2021)魯民申11347號
17、參考案例:某和源公司訴某軒公司不當得利糾紛案
【裁判要旨】:
給付型不當得利糾紛中,“沒有合法根據”所對應的基礎事實,是主張不當得利的一方當事人所作出的給付行為欠缺給付原因,可以通過證明給付行為的具體原因、給付原因自始不存在或者嗣后喪失等積極事實來證明,并非現實中未曾發生、無法證明的消極事實。此類不當得利糾紛中,主張不當得利的一方當事人關于對方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的主張,建立在否定自身給付行為的基礎上。相較于對方當事人,主張不當得利的一方更有能力對自己的行為提供證據。故在給付型不當得利糾紛中,仍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由原告對“沒有合法根據”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申6981號
18、參考案例:吉林某工程公司與長春某商廈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系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而引發的案件,申請執行人負有證明第三人無償接受財產且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舉證證明責任,在申請執行人提供初步證據后,作為反駁,第三人提交了政府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用以證明其并未無償接收長春某集團涉案電費,此時,相關舉證證明責任應轉移至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應提供相應證據推翻《情況證明》所證明的相關事實。在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推翻《情況說明》所證明的相關事實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據此認定本案不符合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法定情形,其舉證責任分配并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執監444號
19、參考案例:某寶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
【裁判要旨】:
如果現有技術文獻已經公開專利申請或者專利要求保護的化合物,則可以推定該專利申請或者專利不具有新穎性,但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在申請日之前無法制備該化合物的除外。此時,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不僅應當證明利用該現有技術文獻所載實驗方法無法制得該化合物,還應當證明采用所屬技術領域的常規實驗方法并充分發揮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常規技能,亦無法制得該化合物。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知行終97號
20、參考案例:王某江、車某斌訴范某波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
公司債權人,其并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不掌握公司的財務賬冊。而作為清算義務人的股東,則通常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掌握公司的財務資料并了解公司資產狀況。因此,對于作為清算義務人的股東怠于清算是否導致公司的財產流失或滅失的舉證責任,債權人應限于提供合理懷疑的證據,而對于反駁該合理懷疑的舉證責任,應由作為清算義務人的股東承擔。
【案例文號】:(2019)川民申721號
21、參考案例:哈密市某公司與張某強執行異議案
【裁判要旨】:
被執行人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股東無正當理由不參與庭審聽證,不作出答辯,應承擔不能證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不利法律后果。法院經嚴格審查相關事實證據,可依法追加一人股東為被執行人。
【案例文號】:(2022)兵1202執異6號/執行
22、參考案例:成某某訴陳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所反駁對方訴請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若當事人在庭審中刻意隱瞞、回避于己不利的詢問,拒絕提供相應的證據,且對同一事實出現前后不一致的陳述,致使案件事實難以查明,可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做出對其不利的認定。
【案例文號】:(2013)都大民初字第0113號
23、參考案例:深圳市某公司訴東莞市某公司、廣州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先用權抗辯中“原有范圍”的證明標準不宜過高。被訴侵權人已經盡力舉證,所舉證據能夠初步證明其所主張的原有范圍具有合理性,專利權利人沒有提供充分反證予以推翻的,一般可以認定被訴侵權人系在原有范圍內實施。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508號
24、參考案例:吳某某受賄違法所得沒收案
【裁判要旨】:
Ⅰ、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本質是財產權確認之訴,應采用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確立“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申請沒收,與涉案財產有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或單位可以作為相對方應訴。在審理中,先由申請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申請機關無法提供相關證據,即使利害關系人亦未提供任何證據,法院仍不予裁定沒收。
Ⅱ、證明申請沒收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應采高度可能性證明標準。當控辯雙方都能夠進行舉證的情況下,應當根據《違法所得沒收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申請沒收的財產具有高度可能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應當認定為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
【案例文號】:(2018)蘇02刑沒1號
25、參考案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訴吳某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案
【裁判要旨】:
保險人作為原告,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應當由保險人對保險事故損失程度負擔舉證責任。第三人對保險人單方確定的保險事故損失程度不認可時,應當由保險人對保險事故損失程度承擔舉證責任。不能僅憑保險人單方制作的定損單認定其完成了舉證責任。依據合同相對性,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就事故損失程度達成合意,也不能約束第三者。如果保險人不能提供相應資料致使車輛損失程度無法確定,應當承擔相應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文號】:(2018)魯02民終8921號
26、參考案例:某海產公司訴某海運集團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某海產公司要求承運人賠償貨物損害的損失,不僅應當舉證證明承運人交付的貨物發生了損害事實,還須證明該損害發生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內。如果舉證不能,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文號】:(2021)魯民終964號
27、參考案例:東莞某公司訴深圳市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被訴侵權方在法院進行現場勘驗時,拒絕提供開機密碼、故意將開機密碼作廢、拒絕法院采取輸入密碼之外的其他手段開機運行設備的,都屬于舉證妨礙行為的具體表現方式。被訴侵權方由此取得不利訴訟結果后提起上訴,二審訴訟過程中又提交了一審中拒絕提交的證據,或申請法院再行勘驗以查清技術事實的,可被認定為具有妨礙舉證的主觀故意。二審中即使采納了其新提交的證據并作出對其有利的裁判,也應依法對其上述行為予以制裁。法定代表人指示公司工作人員采取舉證妨礙行為的,亦應予以制裁。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862號
28、參考案例:青島某花生制品公司訴某集運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此案例為涉外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下承運人目的港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導致的糾紛。本案提單中載明的托運人系按照國外買方要求填寫的公司,原告僅記載為其代理人,此時原告的身份認定需依照《海商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認定,原告為交貨托運人,并且為正本提單持有人,有權要求承運人承擔因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給原告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承運人對集裝箱運輸的貨物負有整箱交付的義務,在托運人證明貨物空箱返回堆場重新流轉后,已經初步證明承運人交付貨物,此時承運人負有證明貨物尚未交付的舉證責任,否則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
【案例文號】:(2018)魯72民初124號
29、參考案例:胡某杰訴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裁判要旨】:
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就損害情況舉證的,應當由被告就該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對于各方主張損失的價值無法認定的,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申請鑒定,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依法應當評估或者鑒定的除外;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申請鑒定的,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行賠申551號
30、參考案例:美國某科技有限公司訴武漢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著作權人已經舉證證明被訴侵權軟件與主張權利的在先軟件界面高度近似,或者被訴侵權軟件存在相同的權利管理信息、設計缺陷、冗余設計等特有信息,能夠初步證明被訴侵權軟件與主張權利軟件構成實質性近似且被訴侵權人接觸主張權利軟件的可能性較大的,舉證責任轉移至被訴侵權人,由其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其未實施侵權行為。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138號
31、參考案例:杜某某、李某某訴某海運客運有限公司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履行過程中造成旅客人身傷亡或者行李滅失、損壞的,應由提出索賠請求的人對承運人的過失承擔舉證責任,除非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情形。索賠請求人不能舉證證明承運人過失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案例文號】:(2021)最高法民申5819號
32、參考案例:林某能訴林某川、劉某芳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對于存在借貸關系及借貸內容等事實,出借人應承擔舉證責任;對已經歸還借款的事實,借款人應承擔舉證責任。對形式有瑕疵的“欠條”或“收條”等,應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借款人對借貸的真實性有異議的,不能僅憑借據、收據、欠條等,認定借貸關系的發生以及借貸關系的內容,應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結合借款債務形成的具體經過、交付憑證、交易習慣、資金流向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
【案例文號】:(2023)閩民再102號
33、參考案例:海寧某公司訴寧波某公司、深圳某公司、英國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承運人援引無單放貨司法解釋第七條主張免責抗辯時,應承擔更加嚴格的舉證責任。除證明卸貨港所在地國家法律有必須將承運到港的貨物交付給當地海關或者港口當局的相關規定之外,還需證明其在向當地海關或者港口當局交付貨物后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或者貨物系在未經其允許的情況下被海關或港口當局擅自交付。
【案例文號】:(2019)浙民終422號
34、參考案例:浙江某貨運公司訴遼寧某漁業公司因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
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屬于一般侵權行為,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申請人基于合理認識,為了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申請法院保全財產,如已盡到了一般人應盡到的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應認定申請人存在過錯。依據誰主張誰舉證之舉證責任分配規則,保全損害賠償請求人應就申請保全行為具備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進行充分舉證。
【案例文號】:(2018)最高法民申6289號
35、參考案例:青島某公司訴某航運公司、上海某公司多式聯運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條規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變更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主張貨物運輸責任期間變更的,應提供證據證明其與托運人已就變更達成合意、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申6908號
36、參考案例:張某訴上海某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用人單位主張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就其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承擔舉證責任。續訂條件是否相對維持或提高的識別應以原合同終止前所達成的約定條件為基準。勞動者因不滿降薪決定而拒絕續訂合同,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雙方就此達成一致或者降薪具備合理性,否則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為由主張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21)滬01民終10455號
37、參考案例: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網絡公司訴肖某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權利人提交初步證據證明被訴侵權游戲源代碼與權利人游戲源代碼有可能構成實質相同的情形下,若被訴侵權人持有被訴侵權游戲源代碼的相關證據卻拒不提供,且被訴侵權人唯一持有證據,權利人無法從其他途徑取得該證據,則被訴侵權人構成舉證妨礙,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訴訟后果,推定被訴侵權游戲源代碼與權利人的游戲源代碼構成實質相同。
【案例文號】:(2019)粵知民終457號
38、典型案例:陳某金與陳某流等股權轉讓糾紛案
【裁判要旨】:
證人應依法出庭作證。證人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出庭作證,且對方當事人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對該證人證言不予采信。
【裁判理由】:
對附件5牛某的《證明材料》及證人蔡某的《情況說明》。上述證據屬證人證言,證人應依法出庭作證,由于證人牛某及蔡某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出庭作證,且陳某流及高壓閥門公司對上述證言的真實性亦提出異議,本院對上述兩份證言不予采信。
【案例文號】:(2017)最高法民終990號
39、典型案例:宋某柱訴中建七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再審中,當事人提交二審判決作出后形成的證人證言,不足以推翻原審對事實的認定的,人民法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裁判理由】:
本院審查期間,宋某柱向本院提交了監理工程師隋某及向某某證言各一份并申請兩位證人出庭作證,用以證明李某系中建七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中建七局)的施工現場技術員,李某負責與兩位證人聯系工地施工事宜、核量工作。間接證明宋某柱的實際施工工程量與司法鑒定結論相吻合,并非兩份協議書記載的工程量。中建七局質證稱,應以李某在一審期間向法庭所作陳述為準。對該組證據,本院認為,證人隋某及向某某的身份系監理方工作人員,該兩份證人證言系二審判決作出后新形成的,但僅能證實李某的身份為中建七局的技術員。宋某柱在一審期間提交的李某出具的證明,即使能夠證實宋某柱完成的合同外的工程量及提交的工程進度款結算書等計價資料是經李某審核上報給業主的,也只是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形成的階段性材料。由于宋某柱與中建七局簽訂兩份協議的時間是在案涉工程竣工之后,其目的是雙方對案涉工程進行最終結算,包括對案涉工程量及工程價款的最終確認,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法院應當予以尊重。由于該兩份協議未被依法撤銷,亦不存在法定無效的情形,因此該兩份結算協議可以作為認定本案工程量及工程價款的依據。因宋某柱提交的兩份證人證言不能推翻原審判決對工程量和工程價款事實的認定,故對該組證據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文號】:(2018)最高法民申74號
40、典型案例: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與云南第二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當事人一方提出證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但是其主張的原因事實不能推翻其他證據佐證的事實的,人民法院不予以采信。
【裁判理由】:
魏某、保某、趙某興等的證人證言有其他證據可以佐證。保某與云南第二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路橋二公司)簽訂有《防水施工協議》并持有工程款領款收據。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隆升公司)主張保某是該公司員工,但經多次釋明,該公司不能通知其到庭。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路橋二公司稱趙某興是隆升公司項目負責人,隆升公司對此予以否認,稱趙某興只是工地工人、不能代表隆升公司。但《參會人員簽到表》《橋面防水現場統計表》《勞務工程中間計價單》等多份證據顯示,趙某興是隆升公司的“勞務隊負責人”。隆升公司申請再審時稱趙某興和保某系被其開除的員工,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文號】:(2018)最高法民申180號
本文轉載自“類案同判規則”,如侵刪。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工傷認定申請的行政不作為,應當提供其曾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已經受理該申請的證據材料,但因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除外。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就工傷認定申請作出的行政行為或行政不作為負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供證據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合法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三)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被告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或者拒絕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應當事人的申請調取證據。第三人在訴訟中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作為工傷認定決定依據的證據。
(四)審理當事人不服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的案件,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證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納。
審理當事人不服工傷認定決定的案件,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證據,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納。
一、行政訴訟原告需提交材料有哪些
(1)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另加三份;
(2)原告主體資格的證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應遞交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受委托人為律師的,應提供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及律師事務所致法院函;
(4)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書、處罰決定書、經行政復議機關復議的復議決定書、被行政處理行為的過程證據材料,及證明收到上述決定書日期的證據;
(5)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
(6)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7)其他應當提供的證據。
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本院指定日期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應經本院準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證據而在第二審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指承擔舉證責任的人提供證據對案件事實加以證明所要達到的程度,主要是足以使法庭相信其所主張的事實真實存在。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當訴訟各方就案件事實存在與否發生爭議時,需要向法庭提供證據,以證明自己的主張正確。而這種提供證據的責任,又稱為舉證責任。在確定具體某一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后,該方應向法庭提供足夠的證據,以證明其主張的事實真實存在。這里所說的“足夠”的證據,主要是指證據所呈現的內容、數量、質量等方面能夠使法庭相信其所主張的事實真實存在。舉例來說,如果A、B兩人在車禍中發生爭執,A認為是B的過錯造成了車禍,B則認為是A的過錯,那么 在此案件中,應當由 A 或 B 中的一方舉證證明其主張的正確性。如果 A 決定承擔舉證責任,那么他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如在場證人、交通監控錄像等,以證明車禍是由 B 的過錯造成的。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舉證人所提供的證據若無法達到足夠證明其所主張的事實真實存在的程度,法庭則會認定其主張不成立。
如果舉證人無法提供足夠證據,是否可以采用推定證明方法?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采用推定證明方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二十九條規定,特殊關系人之間的借貸,借款人在借款時出具了收據,未說明用途或出具了收據但其用途與實際不符,可以推定為無利息借款。但需要注意的是,推定證明方法也需要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才可以使用。
在司法實踐中,正確理解和履行舉證責任對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司法公正是非常重要的。僅有足夠的證據才能達到使法庭相信其所主張的事實真實存在的程度,因此,在提供證據時需要認真、審慎,確保證據充分、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或者對反訴請求提出的抗辯理由需要舉證的,應當將證據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人民法院。當事人沒有舉證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訴訟請求或者反訴請求的,由主張權利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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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頭條-全國法院:關于舉證責任與證據審核的40則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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