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決定能否提起行政訴訟,限期拆除決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城鄉規劃部門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的,如果當事人對限期拆除決定表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有行政處罰單,該如何起訴呢當事人被執行相關作出行政處
限期拆除決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城鄉規劃部門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的,如果當事人對限期拆除決定表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有行政處罰單,該如何起訴呢
當事人被執行相關作出行政處罰后,對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需要寫起訴書,向有管理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是對復議結果不服起訴的,可以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如果是直接起訴的,自知道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6個月。
二、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內容有哪些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為當事人就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事由提起訴訟的期限,該期限一般為六個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行政復議后可以訴訟嗎
行政復議后可以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期間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提起行政訴訟后無法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房屋被強拆的,被強拆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為作出強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對限期拆除決定是能提起行政訴訟的。如果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期拆遷決定不服,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在知道該行政行為作出之日的六個月內直接向法院起訴維權。
一、行政處罰復議是怎樣的
有關部門作出的行政拘留的決定確實不合適的,申請行政復議當然可以成功。根據規定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二、房屋被強拆起訴書多長時間才生效
房屋被強制拆遷時,行政機關會有一份強制拆遷決定書,如果對該決定書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滿意,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如果沒有經過復議,只能是在收到強制拆遷決定書之日起的六個月內提起訴訟。但屬于不動產的糾紛,自該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算,不得超過二十年。
三、房屋承租人能對強拆行為提起訴訟嗎
房屋承租人能對強拆行為提起訴訟。房屋承租人對征收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財產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訴訟。
房屋遭到違法強拆是可以追究責任的。應當知道國家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財產權之日起兩年內申請國家賠償,對于行政賠償,可以在法院判決確認其行政行為違法后,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由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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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限期拆除決定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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