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被告的確定原則,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為您整理強拆被告的確定原則的相關法律知識,猜您可能還想了解關于●強拆被告的確定原則是●強拆被告的確定原則有哪些●強拆被判違法怎么申請賠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其第十六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由此可見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被告一般為一下兩個: 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 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 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
行政訴訟中被告的確定與民事訴訟相比較而言,較為復雜些,《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行政訴訟若干問題解釋》)雖然做了一些規定,但不具體,在司法實踐中不易操作,同時,在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時,也與民事訴訟規定的不同,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發現原告不適格,除非原告撤訴,法院只能駁回原告的起訴,而行政案件則不然,《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因此,在行政訴訟中如何正確確定好被告,也是人民法院的責任和義務,筆者現就結合近幾年的理論和司法實踐談談如何確定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問題。 (一)直接向法院起訴和經過行政復議以后向法院起訴被告的確定。 在我國,就救濟途徑而言,行政訴訟案件有兩類:一類是經過行政復議以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另一類是不經過行政復議程序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前者稱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案件,后者稱直接起訴的訴訟行政訟訟案件。 ⑴、直接起訴的行政訟訟案件的被告的確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因此,直接起訴的行政訟訟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⑵、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案件被告的確定。 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案件,是指經過行政復議程序之后,復議申請人對復議結果不服,繼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2款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二)、共同行政行為中被告的確定。 《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3款規定:“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這是說,當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作出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時,它們是共同被告。共同被告之間負有連帶責任,當事人不能只選擇其中一個作為訴訟對象。這里必須說明的是,共同被告的構成必須是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組織都是行政主體,非行政主體不能與行政主體組成共同被告。 (三)、行政授權關系中被告的確定。 《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4款規定:“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行政訴訟若干問題解釋》第20條、第21條的規定看,最高人民法院已把授權法的范圍從“法律、法規”擴大到“規章”。據此,行政訴訟法意義上的“授權”,系指法律、法規與規章把某一國家行政職權設定給某一組織的行為。 (四)行政委托關系中被告的確定。 《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4款規定:“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訴訟若干問題解釋》第21條又補充規定:“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托。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這些規定,明確了行政委托的特征與在行政委托關系中對被告的認定。 (五)行政機關被撤銷后被告的確定。 行政機關被撤銷,在機構精間、改革中是常有的事。行政訴訟法對這種情況下被告如何確認作了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5款規定:“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從理論與實踐上說,行政機關被撤銷以后,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可能有兩種情況:一是一個行政機關被撤銷后,它原有的職權被并入到另一個行政機關之中,這時,這一被并入職權的行政機關屬于“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被告得由它來承擔。另一種情況是一個行政機關被撤銷之后,它的職權沒有被明確并入到另一個行政機關之中,這時,應由撤銷其的行政機關作為“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被告得由它來承擔。 (六)在行政審批關系中被告的確定。 在現實中有時有這樣的情況,一個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須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這種情況下,應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呢,還是應由上級行政機關為被告?為此,《行政訴訟若干問題解釋》第19條作出了規定:“當事人不服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這一規則在現實中可以延伸為兩種具體情況:一種是一個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后,須報上級地政機關批準;上級行政機關批準后正式對外署名。這種情況下,應由上級行政審批機關為被告。另一種情況是一個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后,雖報上級行政機關批準,但這屬于內部審批程序,上級行政機關批準后無須正式對外署名。這種情況下,應由原行政機關為被告。 (七)授權和未授權和超出授權范圍被告的確定。 《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4款規定:“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這是原則性規定,”《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則作了具體規定,該條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組建并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這是對已授權的情況下被告的確定。該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這是對在沒有已授權的情況下被告的確定。該條第3款規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這是對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被告的確定。 (八)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復議決定時被告被告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問題解釋》第22條規定:“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因此,如果行政管理相對人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就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
(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糾紛時,出現以上三種情形的,人民政府為房屋拆遷行政訴訟的被告。
1.原告與被告是在民事訴訟中自然形成的,誰先到法院起訴誰就是原告,原告與被告沒有優劣之分;2.原告并不意味著他就是權利的享有者,被告并不一定是承擔者,3.原告是權義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了,引發了民事訴訟程序;4.有明確的被告,5.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6.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3“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那么,要確定買賣合同的管轄,就應首先確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應依據《民法通則》第十五條、第三十九條、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確定。《民法通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民法通則》第三十九條規定 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規定 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和《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對買賣合同履行地點的確定原則應理解為: 1、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但依法可以確定的,以法律所確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尚不能確定的,則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確定。2即: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三、管轄權轉移問題 管轄權轉移是指管轄權從此一權力主體轉移至另一權力主體,新管轄權主體在原管轄權法院喪失管轄權的基礎上獲得管轄權。民事訴訟中管轄權主體就是各級各地法院,依此概念管轄權轉移包括上下級之間的法院管轄權轉移也包括同級不同地方法院之間的管轄變動。 我國的管轄轉移制度分為二種類型: 第一種是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管轄權轉移,我們稱之為任意管轄權轉移。在此種制度中首先賦予了上級法院絕對決定權,不但可以決定把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法院以及把下級法院的案件管轄歸由自己管轄,而且規定了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限制,即下級法院不能自行決定管轄權的向上轉移,必得經上級法院同意。其次是上下級法院沒有級別的限制,從法解釋學的角度出發即所有級別的法院都應是允許的。再次是上級法院的決定并不需要任何形式的理由。 第二種是因不能管轄而發生的管轄權轉移,我們稱之為相對管轄權轉移。此一管轄權轉移一般都放在指定管轄中進行研究,在制度形態中也和指定管轄有所交叉。此一類型有以下特點:一是管轄權轉移必基于一定的理由,即由于各種主、客觀的原因原管轄法院不能行使管轄權。二是原管轄權法院不能管轄是客觀的,而不是選擇的。三是轉移管轄權須得上級法院指定。不能管轄是管轄權轉移的原因,而管轄指定則是管轄權轉移的路徑。管轄指定不同于常規形態的指定管轄之處在于,后者是對于管轄不明的案件確定管轄權,而前者則是對管轄權并無疑問的基礎上變更管轄權。
沒有什么要求 法律要求的除個別案件外 一定要本著公開的原則
以體現司法的公正。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作為被告的公民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以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原告就被告”是民事案件確定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除民事訴訟法規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轄和實行專屬管轄的案件,絕大多數民事案件都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針對以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中的一些特殊情況,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了以下情況確定管轄的原則:1.雙方都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當事人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的,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滿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3.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團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5.雙方當事人都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勞動教養地或者被監禁地人民法院管轄。6.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要看你具體起訴的案情和理由,如果是飯店侵權或者違約,告飯店。如果是老板無關飯店的個人行為,告老板。
動產權屬糾紛和普通民事糾紛的管轄確定原則一樣。 地域管轄是: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還有級別管轄等也和普通民事糾紛一樣。
(1)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2)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就是被告。這里所說的改變,包括法律依據、事實根據和處理決定方面的任何實質性變更;(3)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4)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
(1)被告不執行,首先要看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還是壓根就沒履行能力了。(2)如果是有能力而不履行,則你可向法院要求對方支付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利息;法院可以拘留、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判他幾年。(3)如果是根本沒有履行能力,那法院也沒有辦法。總不能宰了他吧?這是交易風險,是交易的債權人應該注意的事。也就是說你在跟對方交易時,首先應對他的經濟狀況有個大致了解,沒有了解的話就是你自己的疏忽,對方還不起你就只能自認倒霉(當然他以后有錢了,你還可以拿著法院的終結本次執行裁定書,要求法院對他繼續執行)。這個時候,法院只能將他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其坐飛機高鐵、高消費以及招投標等經濟活動。供參考!
一,要有明確的被告。告誰,你要清楚!是開發商申請法院執行的?還是國家行政規劃的需要?若是開發商的開發項目,應該會有批文。被告不適格,法院不受理,關于被告的確定你可以在網上搜索下資料進行參考。若真的告錯了,法院會告之應該告哪個。立案后發現的,也會要求你變更被告,拒絕變更的,法院駁回請求。二,你應該提交,你被要求拆遷的證明材料。是你起訴的事實根據。三,要有明確的訴求。訴撤消行政機關批準拆遷的行政許可?還是其他要求,你應該在起訴狀中寫清楚。最后要加上的當然是:“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這樣的訴求。最后想說的是,法院并不像想象中的那樣不近人情,若是你對拆遷補償由異議,要是補得合理,你會搬的的話,法院開庭前也會有個調解程序的。你在收到法院傳票時,應該盡量出庭,若是時間不許可,你應該打電話到法院去說明情況要求改時間(傳票上有寫主審法官和聯絡方式的)在調解程序中,清楚表明自己的態度跟要求,對之后的事態發展很有好處。四,當然要自己的身份證明。自然人的就是身份證的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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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強拆被告的確定原則,強拆被告的確定原則是什么
投稿: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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