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朱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楚雄市某鎮人民政府【案情回顧】朱先生曾與楚雄市某鎮村組的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楚雄市某鎮人民政府
【案情回顧】
朱先生曾與楚雄市某鎮村組的幾戶人家簽訂了期限為10年的租地合同,隨后朱先生在其租賃的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土地上建設了農家樂用于經營。前年,鎮人民政府在未出示任何文件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將朱先生建設的休閑娛樂場所毀壞拆除,給朱先生造成了包括景觀樹、魚塘、畜牧養殖場、燒烤區、草坪等在內的重大財產損失,使朱先生無力承受。走投無路的朱先生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制訂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協助當事人迅速啟動了系列程序,在溝通、協商、復議及搜集關鍵證據等多個階段后,圣運律師總結了行政機關作出該行為的違法之處,隨后協助朱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鎮政府強制清除地面上附著物的行為違法。
在訴訟過程中,鎮政府辯稱朱先生租賃的是基本農田,自國家開始大棚房整治活動,為了執行國家文件的精神,鎮政府開始了大棚房整治,該行動也是由多家行政機關共同開展的,也曾對朱先生進行了告知,并未實施過強制行為。
圣運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對違法建設實施強制拆除前,應當依法履行違法建設調查、制作限期拆除決定、催告、并且經過聽取陳述申辯及制作強制拆除決定等法定程序。對違法的建筑物需要強制拆除的,也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其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本案中,鎮人民政府在調查確認朱先生在基本農田上從事農家樂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后,未依法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未遵循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履行催告義務、作出強制拆除決定、予以公告等法定程序,就這樣將朱先生建設的農家樂地上設施進行拆除是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
【訴訟結果】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確認了鎮人民政府對朱先生建設的農家樂進行拆除的行為違法。這一勝訴判決成為了朱先生維權道路上的關鍵點,推動了朱先生的維權進程,相信在律師的協助下,朱先生的合法權益將得以良好維護,能夠早日得到屬于自己的合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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