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農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完善農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土地征用所導致的土地所有權變動,是所有權社會化的結果,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促進社會福利。我們應吸取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改革我國的土地征用制度。(一)完善立法,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ld
完善農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土地征用所導致的土地所有權變動,是所有權社會化的結果,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促進社會福利。我們應吸取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改革我國的土地征用制度。
(一)完善立法,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進行土地征用是土地征用權得以行使的前提。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國家都規定了土地征用的公共目的性。我國的土地征用立法也確認了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進行土地征用的原則。但如前所述,實踐中卻是公益性征地和商業性征地不分,以土地利用規劃來代替土地征用的目的判斷,使“公共利益”無從體現。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在于我國土地所有權不能交易,能為城市建設和工業發展所用的土地只能來源于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和城市化發展的中期,城市建設和工業發展需要大量的土地,而有限的國有土地資源難以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政府只能動用土地征用權不分目的地進行土地征用,才能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6]
為杜絕各級政府都以公共利益為名,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有必要從立法上明確界定公共利益。如日本詳細列出了35種公益性項目。在我國立法沒有明確規定之前可考慮先把用于工商用途的土地,排除在政府強制性征地范圍之外。有些項目,比如修建高速公路,可以通過收取過路費,將開發費用收回,甚至還可能盈利,也不應宜列為公益性項目。同時參考學者觀點可以把“公共利益”嚴格限定在以下幾類:(1)軍事用地;(2)國家政府機關及公益性事業研究單位用地;(3)能源、交通用地,如煤礦、道路、機場等;(4)公共設施用地,如水、電、氣等管道、站場用地;(5)國家重點工程用地,如三峽工程、儲備糧庫等;(6)公益及福利事業用地,如學校、醫院、敬老院等;(7)水利、環境保護用地,如水庫、防護林等;(8)其它公認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7] 在合理界 定“公共利益用地”的前提下,要確保土地征用權只能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其它非公益性用地,不能依靠征用農地,而應當主要依靠盤活城市土地存量市場以及開放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市場來解決。
(二)完善土地征用程序, 賦予失地農民異議權
土地征用程序是土地征用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程序的正當與否決定著結果是否公正。因此,建立合理的征用程序是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的重要措施。首先,應由獨立的機關對征用土地的用途和目的進行審查和確定,防止土地征用權的濫用。可以考慮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一級設置專門的機構,由它對需用他人土地的目的進行認定,防止土地征用權的濫用。其次,應當賦予土地權利人對土地征用的異議權,保證土地征用的公正性。土地征用過程會涉及到諸多相關主體的利益。土地征用是行政處分權行使的一種方式,具有強制性。國家行政機關有義務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他項權利人,并設定必要的公告期。當相關利益人對土地征用的行政決定不服時,應當賦予原土地權利人對該土地征用的異議權,同時增加征用補償的第二次裁決程序。如果被征地人對補償表示不滿,可以向上級復議機關或法院提出異議或行政訴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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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其合法權益。異議機制的建立將有利于保護土地權利人的權益。因為被征地者在土地征用中本來就處于弱者地位,若無法律上的救濟措施,其權利必然會遭到侵害。而且,異議機制也有利于防止土地征用權的濫用。因為,土地征用機構享有的自由裁決權很可能會導致其決定權的濫用。
同時,還要增加聽證會制度。聽證會可以就土地征用合法性、土地征用補償等問題舉行,聽證會上應充分聽取被征用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使被征用人和利害關系人獲得表達意見的機會,賦予被征土地產權人異議權。其次,增加對被征地人的救濟措施。如果被征用人對土地征用的合法性和土地征用的補償方案等存有異議,應允許被征地人采取申訴、行政復議等措施。在這些措施不能保障其權益時,還可以提起訴訟,尋求司法救濟。
(三)明確土地產權,完善土地征用補償制度。
為改變多個主體爭搶補償費的現狀,應首先明確土地產權。沒有明確的權利主體,相關的物質利益就會成為搭便車的目標。要明確土地上的產權,首先要明確的是土地的所有權,但是現在關鍵的是統一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取消三級所有的分化現象。然后還要通過法規和承包經營合同明確承包經營權的具體權能是什么。這樣在分配征地補償時就可以盡可能的減少糾紛。同時,要完善承包經營權登記和承包經營權證書制度。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物權,而且又依附于土地這一不動產之上,所以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管理和證書制度就顯得格外重要。承包經營權證書在某種程度上可以代表對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權。這樣權利通過證券化的表象得以價值量化,在立法上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土地他項權利也方便確認。其次,應依據農地產權的現實改變現行的補償分類標準,增加土地、山林、魚塘等承包經營權和農地使用權等土地他項權利,以及宅基地等的補償類別和補償標準。標準為:以土地或其他標的物在征用機關裁定征用申請當日的轉移價值或市場價值為準;同時,將補償的受益權授予權利人,而非集體組織。這樣,不同層次產權人的利益將得到維護,農地產權制度也將不會因土地征用制度而受到破壞。土地征用補償的公平原則才能得到真正的體現。
(四)豐富土地補償方式,完善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
土地補償除了貨幣補償外,我們還應積極探索社會保險安置、土地使用權入股安置、入股分紅安置、異地移民安置、留地補償、土地債券補償等多種形式的復合安置方式,建立國家失地農民賬戶和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切實保護地失地農村的利益。除此,為了使失地農民生活有保障,還要增設社會保障稅,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同時,國家要加大對這批農民的義務職業教育培訓和就業導向的力度,并且給予相應的生活補助。考慮到要政府為農民提供完善的社會保障并建立起發達的商業農業保險體系至少在短期內是不可能實現的。可以考慮先完善村一級的社會保障,由征用農村土地的受益者來負擔一部分本村集體成員的保障基金。
(五)借鑒試點經驗,探索新的土地征用模式
從1999年年底開始,國土資源部在安徽蕪湖、安徽安陽等地進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試點。其核心是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的基礎上實現土地流轉,在轉讓、租賃、作價入股、聯營聯建、抵押等非農化后,集體組織成員依然享有土地增值收益分紅權,在這些非農化的使用權轉移行為期限結束后,土地仍然是農民集體所有。也就是說農民可以在土地流轉的過程中獲益。這種做法已經突破“土地所有權轉移”這一制約。因此需要國家立法機關在已有試點的基礎,借簽地方政府已見效的規章制度,根據《憲法》修正案修改現行《土地管理法》的相關內容,同時著手起草《土地征用條例》,切實維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化解因土地征用而導致的農民與政府的緊張關系,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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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完善農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完善農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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