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祖宅宅基地新政策,農村空置宅基地新政策解讀:試點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則是一戶一宅,未來針對歷史原因形成的一戶多宅或宅基地閑置,國家可能采取的措施會“很簡單很暴力”——征稅!超過標準、面積過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稅!對人均耕地少,二、三產業比較發
農村空置宅基地新政策解讀:試點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則是一戶一宅,未來針對歷史原因形成的一戶多宅或宅基地閑置,國家可能采取的措施會“很簡單很暴力”——征稅!超過標準、面積過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稅!對人均耕地少,二、三產業比較發達的地區,原則上或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過集中建設農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落實一戶一宅。而對于那些在城鎮落戶的農民,他們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償退出,由村集體出資購買。河南省已經出臺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資金庫,對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請新宅基地的農民,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一、搬遷后宅基地有使用權嗎
村民搬遷后,對原有的宅基地還有使用權,宅基地上的房屋仍然歸所有人所有。而我國鼓勵村民有償退出宅基地,如果搬遷后退出宅基地的,不再享有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有關內容
第十七條【轉讓條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戶一宅之外的農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權相應轉讓。
符合第十條宅基地‘一戶一宅’申請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報(鄉)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可以購買本鎮區域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并取得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
嚴禁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著物。
第十八條【回收條件】農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的政府批準,應當注銷其集體土地使用證或者撤銷有關批準文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準使用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
(二)新批宅基地時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諾建新拆舊并簽訂合同的,新建房屋竣工后三個月內不拆除舊房交回原宅基地的;
(三)實施舊村改造,已遷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四)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自遷出之日起滿2年未申請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或者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
(五)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且未有上蓋房屋的宅基地。
(六)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香港、澳門居民、外籍華人),通過合法繼承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當房屋坍塌或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收回的宅基地。
第十九條【退出機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騰退一戶一宅之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有償方式回收歷史原因形成的一戶多宅占用的宅基地。
鼓勵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轉讓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權相應轉讓。
第二十條【安置補償】依法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的,應依法對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另行安排宅基地。
經協商一致的,也可采用貨幣補償、房屋置換等其他形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將會被農村集體組織收回。
《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
第一條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針對征地范圍過大、程序不夠規范、被征地農民保障機制不完善等問題,要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規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健全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全面公開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第二條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針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和交易規則亟待健全等問題,要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范圍和途徑;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和服務監管制度。
第三條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針對農戶宅基地取得困難、利用粗放、退出不暢等問題,要完善宅基地權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農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區域戶有所居的多種實現形式;對因歷史原因形成超標準占用宅基地和一戶多宅等情況,探索實行有償使用;探索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民主管理作用。
第四條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針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不健全,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之間利益不夠等問題,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國家與集體之間、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和相關制度安排。
農村申請宅基地條件問題:1.宅基地的概念: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用地的安排需要根據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
2.農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若為本村的農民,申請是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的;若為想要獲得使用權,只能向享有宅基地的農村村民主動購賣、租賃、接受贈與。本村的農戶申請宅基地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均可:農村村民戶無宅基地;農村村民戶,除父母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干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鄉定居的華僑和港、澳、臺同胞需要建房而無宅基地的;原宅基地影響村鎮建設規劃,需要收回而無宅基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法律分析:農村戶口想要建住宅需要宅基地的,申請人先向其集體組織提出宅基地申請,并在集體組織或者村民小組張榜公布。若在公布期滿沒有出現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后,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后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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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
來源:臨律-農村祖宅宅基地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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