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征用及青苗和附著物補償標準,一、土地補償費1 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2 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3 征用柴山、灘地
一、土地補償費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五、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應當屬于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于組織被征地單位發展生產、安排多余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1、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包括青苗補償標準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青苗補償標準是指國家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對其地上短期農作物、中長期經濟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給予產權人的經濟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是指國家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對其地上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給予產權人的經濟補償。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是統一的標準。
2、凡在本省范圍內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均按本標準執行(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依法收回國有農用地土地使用權涉及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參照本標準執行。臨時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3、本標準中青苗補償標準測算基準日為2014年1月1日。因征地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確需調整本標準中青苗補償標準的,市縣政府應按程序重新組織測算,報省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一、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特別規定
1、同一地塊上間種或套種其他種類作物的,其套種或間種的青苗補償標準由市縣政府實施征地時按照實際情況與產權人協商確定。
2、本標準中的青苗不包括名貴樹木、特大樹木等特殊苗木。涉及特殊苗木補償的,應委托有相關資質的估價機構評估確定其補償標準,取得產權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議價方式確定其補償標準。采取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標準的,估價機構由市縣政府征地實施單位與特殊苗木的產權人協商選定。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細分特別關注。
3、房屋及地上附著設施的補償標準由各市縣政府按照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的重置價格制定并公布實施。
4、涉及補償被征收土地上的電力、通訊、水利、交通等設施的,應委托有相關資質的估價機構評估確定其補償標準。
5、不在本標準所列常見苗木的補償,市縣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并公布補償標準。
6、征地公告后,突擊搶種的作物、搶建的建筑物或構筑物,依法不予補償。
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在征地過程中,我們一定要對失地農民做好補償工作,不能為了建設更美城市,而拋棄了人文精神。讓市民不能再發展中得利,而體會到發展的痛苦。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是明確的文件和標準,體現了公平和正義。具體可咨詢相關律師。
1、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包括青苗補償標準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青苗補償標準是指國家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對其地上短期農作物、中長期經濟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給予產權人的經濟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是指國家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對其地上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給予產權人的經濟補償。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是統一的標準。
2、凡在本省范圍內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均按本標準執行(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依法收回國有農用地土地使用權涉及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參照本標準執行。臨時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3、本標準中青苗補償標準測算基準日為2014年1月1日。因征地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確需調整本標準中青苗補償標準的,市縣政府應按程序重新組織測算,報省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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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
來源:頭條-農村土地征用及青苗和附著物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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