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用地新政策,法律分析:國土資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和《關于養殖占地如何處理的請示》規定:養殖用地屬于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于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法律依
法律分析:國土資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和《關于養殖占地如何處理的請示》規定:養殖用地屬于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于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
法律依據:《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 第一條 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農村建設中,可以充分考慮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需要,預留用地空間,提供用地條件。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于永久性建(構)筑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法律分析:1、直接用于從事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2、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3、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10年。 4、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5、免征車船稅:拖拉機,捕撈、養殖漁船。6、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7、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1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 8、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9、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第(五)項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六)項 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 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1、一是不準占用基本農田:2021年11月27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印發的《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調整種植業和養殖業設施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政策,明確規定嚴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
2、二是未經批準不準占用耕地: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設施農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新的政策規定,嚴格控制新增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等農業設施建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確需使用的,應經批準并符合相關標準。
3、三是不準從事"非糧化"種植:按照"三部一局"通知規定,永久基本農田現狀種植糧食作物的,繼續保持不變。種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糧食作物的,可以維持不變。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在不破壞耕地耕作層且不造成耕地地類改變的前提下,可以適度種植其他農作物。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綠化裝飾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
一、畜禽“禁區”: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2、城鎮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稠密地區。
3、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禁區。
4、國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別保護的其他區域。
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審批申辦所需材料
1、場所地理位置圖、各功能區布局平面圖(必要材料);
2、人員情況(必要材料);
3、設施設備清單(必要材料);
及以下需要編寫材料:
4、管理制度文本(必要材料);
5、《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申請表(必要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十五條 為控制動物疫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設立的現有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必要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臨時性的動物防疫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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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
來源:頭條-養殖用地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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