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管轄法院是什么,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以不動產所在地確定管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以不動產所在地確定管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一、建設工程糾紛案件由誰管轄的
建設工程糾紛案件屬于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即由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二、房屋買賣糾紛是否屬于專屬管轄
法律并未明文規定,但根據最新《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可以推定不為專屬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政策性房屋有很多,如經濟適用房、單位集資房、市場運作房、限價商品房、危房改造住房、城中村改造住房等等。由此可以推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不屬于必須由房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專屬管轄案件。
三、沒有簽訂施工合同可以打官司嗎
沒簽施工合同,但當事人有事實上的施工合同關系的,能打官司。當事人可以舉證證明施工合同關系的存在。合同糾紛可由被告住所地的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建設工程已完工的,由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以不動產所在地確定管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一、房屋買賣合同管轄權的規定是什么
房屋買賣合同管轄權的規定如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二、物業糾紛訴訟管轄權歸屬規定
有物業糾紛管轄權最終歸屬應該有由不動產所在地當中法院進行審理。以下具體的判別標準:
(一)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是因對不動產的使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發生的糾紛。
《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雖均未明確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屬于因不動產提起的糾紛,但也并未限制不動產糾紛類型,對此應采取寬松理解,無論是不動產物權糾紛還是不動產債權糾紛,都應適用專屬管轄制度。
不動產物權糾紛是基于物權的確認、分割、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和保護,以及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糾紛。從物業服務內容看,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包括對小區業主共有部分、共有設施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公共秩序、安全、消防等事項的協助管理和服務,以及廣告等公共收益的收取、使用進行公示說明等。
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目的亦是為了業主更好地使用、保護和管理自己的專有和共有之不動產物權。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之癥結亦在于業主認為物業服務企業服務不到位繼而拒交物業服務費,案件之審理多牽扯到合同雙方對專有和共有部分物權的使用、管理、收益、保護等。認定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是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合理合法。
(二)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按不動產專屬管轄符合“方便當事人、方便法院”的兩便原則。
《民事訴訟法》設計管轄制度之原則和目的即在于為了“方便當事人、方便法院”這一兩便原則。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之設置目的亦在于方便法院調查相關不動產狀況及圍繞不動產之確認、分割、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和保護等情況,并便于當事人參加訴訟。
協議管轄之設計在于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而物業服務合同多為格式條款,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簽訂合同之時,或并未告知協議管轄條款之存在,或雖告知而業主誤以為物業服務企業所在地與其不動產物業所在地一致,或業主雖完全知情而迫于格式合同難以更改之無奈而簽訂等情形大可存在。
若置物業服務合同糾紛與其不動產之密切聯系而不顧,允許物業服務合同協議約定物業所在地以外法院管轄,既有礙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削弱業主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之積極性,亦可能并沒有正真尊重業主一方當事人意思自治,且增加訴訟成本,浪費司法資源。故認可物業服務合同協議管轄有效,實有不妥。
(三)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按不動產專屬管轄有利于統一裁判尺度和防止發生群體性事件。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了房屋租賃合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等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是考慮到這些涉及到不動產的特殊類型合同糾紛往往與當地的土地政策和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高度關聯,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有利于統一裁判尺度和判后的執行,也便于防止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裁判的關鍵在于對物業服務質量的評判,房管局等主管部門對當地小區物業服務質量的考評結果往往成為法院裁判的重要參考,而各地物業服務的整體要求和水平不盡相同,房管局等主管部門和法院的評判標準也可能略有出入,將物業服務合同按不動產專屬管轄,無疑也有利于統一裁判尺度和判后的執行。
同時,物業服務合同具有業主一方是人數眾多的特點,通常因服務質量雙方已產生的不少矛盾后才訴至法院。
三、離婚后房產糾紛法院管轄如何界定
《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中,依據《民訴法解釋》的規定,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同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動產糾紛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房屋屬于不動產所以要界定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就需要看法院是否是房屋所在地的法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以不動產所在地確定管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承包合同的管轄法院
●承包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承包合同糾紛管轄權
●承包合同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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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糾紛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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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承包合同管轄法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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