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交通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依據《關于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征地補償安置的實施意見》出爐,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交通運輸廳省國土資源廳關于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征地補償安置實施意見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6〕81號 各市、縣(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交通運輸廳省國土資源廳關于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征地補償安置實施意見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6〕8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省國土資源廳《關于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征地補償安置的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7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關于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征地補償安置的實施意見
省交通運輸廳 省國土資源廳
根據《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93號)、《省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11〕40號)等規定,現對我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是指納入省級以上交通專項規劃的建設項目。鐵路建設項目的征地補償安置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江蘇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安置等工作,由沿線各市人民政府負責,并組織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具體實施。
三、各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征收土地的有關報批工作。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及時提供辦理征收土地的有關技術文件等資料。
四、江蘇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應認真貫徹《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蘇發〔2014〕6號),統籌考慮新型城鎮化、新農村建設和農業現代化的要求,優化工程建設方案,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創新節約集約用地模式,力爭我省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總體用地指標小于國家標準。
五、建設單位按規定將有關征地拆遷的土地補償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含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耕地開墾費、耕地占用稅、取棄土(石)用地復墾補助費、臨時用地使用費、拆遷補償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稅費列入工程投資。工程投資的省、市分擔比例在批復概算內按省有關政策執行,并根據需要適時調整。
(一)征收土地費用。
1.江蘇省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按照蘇政發〔2011〕40號文件以及工程沿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實施細則執行。以劃撥方式供地的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當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標準將社會保障費用計入工程投資。
2.江蘇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征收農民宅基地及廠礦企業等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按照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和稅費列入成本,價差部分交由沿線人民政府用于安置用地。沿線人民政府應結合地方村鎮規劃合理安排落實安置用地,并按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安置用地征地補償費及稅費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擔。
3.江蘇省使用國有土地補償標準。國有土地中農用地的補償參照集體土地相應標準執行;建設用地根據使用權評估價格或經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予以補償;未利用地不予補償。工程沿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及時依法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等手續,按規定為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提供用地。
4.江蘇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由建設單位按規定列入成本,交由沿線人民政府按規定入庫。對列入省重大項目投資計劃的高速公路、機場等項目,免繳農業重點開發建設資金。
5.江蘇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用地的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由項目所在市負責落實解決,所涉費用列入工程投資。
(二)取土坑、棄土(石)用地復墾補助費。對于取土坑、棄土(石)用地,在工程結束后,由沿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復墾。復墾補助標準按照沿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政策執行,沒有具體規定的,參照以下標準執行:
1.取土深度在2米以內的,四類地區分別定額補助每畝9100元、8300元、7500元、6800元;取土深度在2米以上3米以內的,四類地區分別定額補助每畝13700元、12500元、11300元、10100元;取土深度在3米以上的,參照征收同類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進行補償。取土用地涉及耕地的,另按當地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取土用地耕地占用稅參照主線征地標準繳納,在批準占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2.棄土(石)用地。四類地區分別定額補助每畝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
(三)江蘇省臨時用地使用費。臨時用地的補償按照沿線市、縣(市、區)政府頒布的政策執行,沒有具體規定的,四類地區臨時用地使用費分別為每畝每年2400元、2100元、1800元和1600元,按占用年限計算,再加上青苗補助費。臨時用地在工程結束后,應按規定進行恢復。臨時用地復墾保證金,參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當地耕地開墾費標準執行。臨時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參照主線征地標準繳納,在批準占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四)產權歸地方所有的線外工程(改移道路、改移溝渠等)用地,參照征收同類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標準進行補償,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參照主線征地標準繳納,不再辦理征地手續。
(五)江蘇省房屋拆遷補償(含其他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按照沿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標準執行。
六、省交通重點工程項目建設涉及的電力、郵電、廣播電視等桿線及其他附著物,由各市負責拆遷,有關部門積極配合。要貫徹節約辦工程的精神,原桿線要充分利用,嚴格控制拆遷范圍。建設單位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支付遷移費、改建費或者補償費。
七、建設單位繳納了上述費用后,各級政府和省各有關部門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費用;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繳納其他有關費用的,建設單位只繳納中央部分費用,省內部分予以免繳或全額返還。
八、項目初步設計批復后,工程沿線各市負責對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范圍內用地進行控制。不得違反規定,隨意變更征地拆遷范圍。對違反規定進行建設或栽種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一律不得補償。
九、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被征地拆遷單位和群眾的補償安置工作,妥善安排好被拆遷群眾的生產生活,各項補償安置費用要及時足額到位。建設單位支付的各項補償、復墾費用必須專款專用。屬于個人的一定要足額結算給個人,不得截留;不屬于個人的,由被征地單位按規定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十、2016年1月1日后新開工建設項目按本意見執行,其他在建項目仍按原政策執行。
●江蘇省《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江蘇省《南京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江蘇省《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江蘇省《〈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實施細則》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江蘇省《南京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最新版修訂完畢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遼寧省大連市《旅順口區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和補助(補貼)、獎勵規定》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遼寧省大連市《旅順口區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和補助(補貼)、獎勵規定》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遼寧省《本溪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集體宅基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辦法》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地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中村和棚戶區改造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明確城中村和棚戶區改造范圍改造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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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江蘇省交通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依據《關于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征地補償安置的實施意見》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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