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內容如下: 以勒索財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內容如下: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主旨
本條是關于綁架罪的處刑規定。
釋義和理解
本條第一款是關于綁架罪的處刑規定。本款所規定的綁架罪,具體包括以下行為: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也稱為擄人勒贖或者“綁票”,即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強行擄走他人,以此向被害人親友索取錢物的行為;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是指出于其他目的,如出于政治性目的、為了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機關釋放罪犯等,劫持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應當注意的是,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行為不屬于本條所規定的綁架罪的范圍,而應當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關于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這里所說的“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捆綁過緊或者進行虐待等原因致使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等。“殺害”,是指在擄走被綁架人后,出于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得不到實現或者其他原因,故意實施殺害行為,非法剝奪被綁架人生命的行為。綁架罪,是為追求非法利益為目的,不僅直接對公民人身權利和其他權利進行嚴重侵害,而且往往要殺害被綁架人或者以殺害被綁架人為威脅,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社會危險性極大,因此必須予以嚴懲。依照本款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本條第二款是關于對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犯罪應如何處罰的規定。這里所說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是指以向被害人親友索取財物為目的,將被害嬰幼兒劫持并扣作人質的行為。“偷盜”,主要是指乘被害嬰幼兒親屬或者監護人不備,將該嬰幼兒抱走、帶走的行為。如潛人他人住宅將嬰兒抱走,乘家長不備將正在玩耍的幼兒帶走,以及采取利誘、拐騙方法將嬰幼兒哄騙走等等。嬰幼兒的具體年齡界限,刑法未作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12月11日關于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嬰幼兒是指未滿六歲的未成年人。1997年刑法修改以后,對嬰幼兒的具體年齡界限,仍可參考上述規定。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由于嬰幼兒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無論是將其抱走、帶走,還是哄騙走,都是偷盜嬰幼兒的行為,都應當依照綁架罪的規定處罰。依照本款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偷盜的嬰幼兒死亡或者殺害被偷盜的嬰幼兒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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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
來源:頭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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