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理解。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內容如下: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小編整理了《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理解。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內容如下: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主旨
本條是關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的返還及交接義務。
釋義和理解
所謂物業服務合同的終止是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效力因一定的原因向將來消滅,不再具有約束力。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作為一種繼續性合同只能終止而不能解除。所謂解除是指使合同的效力朔及至合同成立時無效當事人如果履行了合同應當恢復原狀,由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無法恢復原狀因此不能適用解除。導致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幾種:(1)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沒有續簽合同的;(2)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通過達成協議的方式使得物業服務合同終止;(3)合同一方當事人有嚴重違約的行為時。另一方當事人行使終止權使得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解除。無論導致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終止的原因是什么,于物業管理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都應當將其于接管物業時所接受的資料返還給業主委員會,這是物業管理企業的后合同義務。雖然本條例只規定了返還第29條第1款規定的資料,在適用本條例時應當作擴大解釋,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返還的資料應當是物業管理企業于接管物業時從業主委員會所接受的全部資料。這些資料具體應當包括:(1)物業規劃圖;(2)竣工圖(包括總平面、單體竣工圖);(3)建筑施工圖;(4)工程驗收的各種簽證、記錄、證明;(5)房地產權屬關系的有關資料;(6)機電設備使用說明書;(7)消防系統驗收證明;(8)公共設施檢查驗收證明;(9)用水、用電、用氣指標批文;(10)水、電、氣表校驗報告;(11)有關工程項目的其他重要技術決定和文件。(12)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資料。
如果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管理企業,并且業主委員會與其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由于新物業管理企業將接替原來的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物業管理活動,所以也要進行接管驗收,本來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從業主管理委員會處進行接管與驗收,但是這樣業主委員會就必須先行從原管理企業處接管再轉交于新的物業管理企業徒增麻煩及社會成本。因此,本條第二款規定直接由原物業管理企業與新物業管理企業進行交接,原物業管理企業有義務配合新的物業管理企業進行交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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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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