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理解。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內容如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
小編整理了《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理解。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內容如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主旨
本條規定了建設單位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義務。
釋義和理解
物業管理用房是專門供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物業管理活動使用的建筑。物業管理用房是否應當預先配備由于缺乏權威性的規定而往往莫衷一是。條例此次明確了建設單位負有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義務。物業管理用房是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必要物質條件。物業區域內已建成的項目中如果缺乏物業管理用房,將來物業管理企業就不得不另行建設。讓物業管理企業再行建設用房,不僅程序繁雜,需要有關部門的審批,需要業主的同意,而且由于物業的建設是按照規劃與設計進行的,事后建設很可能會破壞原先規劃與設計。因此最為妥當的辦法,就是要求建設企業在物業建設中考慮物業管理的需要,配備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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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
來源:頭條-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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