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入市最新政策解讀,集體土地入市最新政策(一)若相關土地性質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則主要程序為:1、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提出擬出讓、出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規劃條件;2、土地所有權人應當依據規劃條件、產
集體土地入市最新政策
(一)若相關土地性質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則主要程序為:
1、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提出擬出讓、出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規劃條件;
2、土地所有權人應當依據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編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方案;
3、出讓、出租方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形成書面意見;
4、在出讓、出租前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5、土地所有權人應當依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方案,以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等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6、簽訂書面合同后報市、縣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7、依法繳納相關稅費,辦理不動產登記。
(二)若相關土地性質為集體農用地,則還需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即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等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分批次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集體土地入市是指鄉(鎮)村建設用地,鄉(鎮)村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個人投資或集資,進行各項非農業建設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鄉(鎮)村公益事業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以及農村居民住宅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進入土地市場交易的行為。 具體來講,就是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為建設用地、詳細規劃確定為工業倉儲、商業服務業、租賃式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符合規劃),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權屬清晰),由土地所有權人(集體民主表決)通過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方式進入土地市場交易的行為。
集體土地入市,是指隨著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特別是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價值和資產價值越來越顯現,交易活動越來越頻繁,所形成的現象。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決定,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集體土地經營性用地,是土地管理法允許農民集體(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擁有者,以《集體土地出讓土地使用權+有年限》給個人或者企業建設工業(房)、商業(房),商品房不再“國有土地化”。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今日全文發布。《決定》指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集體土地入市正是發展要素市場、建立城鄉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土地市場的必要條件,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項重要任務,是發揮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基礎作用的需要,是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需要。
規定集體土地入市的交易規則和市場秩序是政府的責任。在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上,集體土地應有與國有土地相同的入市規則。
一、要明確集體土地入市的供方市場主體。在一級市場上,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若是土地股份合作社,則是其股東大會。只有股東們才有權決定集體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入市流轉。村支書、村委會主任只是他們委托的代理人,無權決定某宗集體土地是否入市,以免村支書、村主任等少數人出于私利,肆意出租、出讓集體土地。二級市場的市場主體是集體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宅基地使用權人,他們只能轉讓其合法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自行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宅基地使用權,不能把承包經營權當作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或出讓。
二、產權交易方式應當與國有土地市場相同,采用多元化的方式,租賃(即年租)、出讓(即批租)、拍賣、招標、掛牌、作價入股、合伙聯營均可。一般來說,需方要作長期投資的愿意采取批租方式;供方希望有長期穩定的收益,愿意出租;需方有多個競地者,可以拍賣;公共設施用地可以招標或掛牌;全依交易雙方一致的意愿而定,不必拘泥于現行法律允許的作價入股或合伙聯營兩種方式。因為若采取作價入股或合伙聯營方式,則集體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就成為股東或合伙人,必須參與企業經營,承擔經營風險,一旦經營失敗便血本無歸。所以,農民集體一般都愿意采取租賃方式,不愿意作價入股。政府不應硬性規定交易方式,只需制定租賃或出讓、轉讓合同的規范文本格式和拍賣、招標、掛牌的法定程序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和第九條,我國土地分為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并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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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
來源:中國法院網-集體土地入市最新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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