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7年二輪土地到期還能從分地嗎?,法律主觀:目前,我國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家庭承包以戶為單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2027年土地到期,在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的,不予收回土地。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主
目前,我國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家庭承包以戶為單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2027年土地到期,在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的,不予收回土地。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主體已不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對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個人的名義而非農戶進行的承包,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繼承土地權益時,僅能繼承使用權,不能繼承所有權。
1.土地使用權指土地使用者根據國家法律和與土地所有人簽訂的規定,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擁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社會形態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章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土地三十年不動政策在97年開始至2027年結束。農民只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所有權依舊歸集體。關于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意見中提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應堅持延包原則,不得將承包地打亂重分,確保絕大多數農戶原有承包地繼續保持穩定?,F有承包地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由農戶繼續承包,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以各地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為起點計算。
1、第一輪承包是指實行家庭聯產承包時算起,我國大部分地方第一輪承包時間普遍為1983年前后開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為15年。
2、第二輪土地承包從1997年開始到2027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2002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明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
第二輪土地承包必須堅持的原則有什么?
(一)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權屬關系不變;
(二)集體土地的農業用途不變;
(三)土地承包關系長期不變;
(四)有利于發展和壯大農村集體經濟;
(五)尊重農民群眾的意愿。
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給廣大農民吃了一顆“定心丸”,對穩定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增加農民的積極性、保護耕地都有較大的促進作用。
總結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法律分析:
隨著農村土地確權工作的結束,農村土地確權登記證書、宅基地使用證書、農村土地承包證書、農村房屋產權證書的發放也將會結束,同時現如今各地農村都在紛紛推動農村不動產登記,實現“房地一體”,農村的土地、房屋等產權證書將會由不動產登記證書所代替。
土地將不會重新分配,現在許多農民都還在討論土地確權之后,到了2027農村的土地是否還會再次進行重新分配,大家可以想一下土地確權工作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到2027年再次分配土地,這些資源必然會遭到浪費,所以未來再次進行土地分配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嚴格保護農村土地,現在各地農村都在開展土地的整治工作,嚴格控制農村耕地紅線,確保農村耕地的地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因地制宜輪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維護排灌工程設施,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第三十七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 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準后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占江河灘地。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2027年土地到期會不會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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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2027年二輪土地到期還能從分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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