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法實施時間,新土地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最新修訂版本,于2021年4月21日由國務院第1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并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一修訂版本在土地規劃和宅基地等直接關系農民利益的問題上進行了重要的改革創
新土地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最新修訂版本,于2021年4月21日由國務院第1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并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一修訂版本在土地規劃和宅基地等直接關系農民利益的問題上進行了重要的改革創新。同時,它也明確了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內容和要求,并合理劃分了中央與地方的土地審批權限。如需更詳細的修訂內容解讀,建議參考相關政府文件或法律專家的解讀。
法律分析:1928年12月,中國共產黨頒布了其歷史上第一部土地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1998年8月29日公布,1999年1月1日施行。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順應此形勢,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并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后,我國頒布的第一部關于土地資源管理、全面調整土地關系的法律,它的頒布是我國土地管理工作的重大轉折和管理體制的根本性改革,標志著我國土地管理工作開始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
《土地管理法》的第一次修訂是在1988年,完善了土地管理制度,提高了土地使用的效率。該次修訂的一大改變在于對土地有償使用已問題的闡述,更加適應了市場經濟的發展。這次修訂取得了歷史性的進步,深刻踐行了從實際出發、大膽改革的原則。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訂并通過的《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1月1日施行。在這個文件中,中央提出了一系列加強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措施,決定在凍結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同時,完成《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工作,同時也提出了修訂《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原則。
2004年,《土地管理法》進行了第三次修訂,進一步明確征地制度內涵。8月28日,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一是將《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二是將其他條款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
2012年12月土地管理法進行了第四次修訂,規定補償金不落實不得征地。2012年12月土地管理法修訂主要修改第47條,征地補償擬刪除“30倍上限”,明確公平補償的基本原則,補償金不落實不得征地,同時增加社會保障補償的具體內容。
土地法,是指國家調整土地所有、占有、經營、使用、保護、管理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目的是維護統治階級的土地經濟利益,有利于穩定統治階級的社會經濟秩序和政治統治。
這一概念包括以下幾方面含義:
(一)土地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規范。
(二)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有關土地法律規范,對全社會成員都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對違反土地法律規范的行為,必須依法處罰,以保證國家土地法律的貫徹實施。
(三)土地法調整的對象是人們在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土地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即土地關系,包括土地所有關系,使用關系、收益分配關系,權利義務關系等。
(四)廣義上的土地法是調整土地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上的土地法是指某一個特定的土地法規,如土地管理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條,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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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法全文2021年1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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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
來源:臨律-新土地法實施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