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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務員按工齡漲工資:
上海公務員工資在2300元/月到3400元/月,上海市公務員工資調整后的工資條(工資分5日和25日兩次發放):
5號工資,職務工資410級別工資476交通補貼440通訊費80工糧油補貼6其他特殊津貼187一其他一125其他二80統發工資1804住房公積金158工會費3統發實發合計1643。
25號工資,工作性津貼1230生活性津貼2660改革性津貼1116合計5006。一個月收入1643+5006=6649元
二、公務員工資標準表
就機關分類來講可以分三等:
一等為部分壟斷性質的國有企業:電信、電力、有線電視等壟斷行業的人員全國平均月收入(包括工資)應該在3000元以上。他們都不是公務員。
二等為管錢的機關部門:國稅、地稅、工商、銀行、財政、海關全國平均月收入(包括工資)應該在2000元左右。
三等為普通黨政機關:包括政府、政府職能部門、黨委序列部門全國平均月收入(包括工資)大約1000元左右。按地區來分,以普通黨政機關,本科學歷,公務員科員,工齡3年以內為標準。
一等:上海、北京、深圳、廣東、江蘇、浙江這些直轄市和經濟發達省平均月收入應該在3000元以上。
二等:遼寧、海南、吉林、黑龍江、甘肅、新疆、青海、陜西、湖北這些經濟較發達省或者國家給邊疆補貼、西部開發補貼的省份平均月收入應該在1800元左右。
三等:河北、湖南、云南、山西、福建、河南、湖南等省份,這些省雖然經濟不是太發達,但每次漲工資,國家都給予撥款幫助,平均月收入應該在1200元左右。
四等:山東、安徽、貴州、江西、廣西等省。山東省經濟還可以,但如果沒有國家撥款自立更生很困難。安徽、貴州盡管國家撥款,但經濟較差。平均月收入應該在1000元以下。
成都公務員工齡工資標準:
公務員工資套改實施辦法
1、職務工資。公務員按現任職務執行相應的職務工資標準。
2、級別工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按現任職務、任職年限和套改年限確定。
3、現任職務,是指按干部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任命的職務,以2006年6月30目的職務為準。2006年7月1日后變動了職務的人員,按6月30日的職務套改后,再按職務變動規定確定工資。
由領導職務改任同一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由任免機關按干部管理權限,根據實際情況明確其應執行的職務工資標準。
4、任職年限,是指從正式任命職務當年起根據實際任職時間按年度累加計算至2006年的年限。
公務員在同一職務層次擔任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的時間,合并計算為同一職務層次的任職年限。
公務員現任職務低于原任職務的,其原任同級職務和較高職務的年限合并計算為現任職務的任職年限。
5、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與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合并計算的年限,其中須扣除1993年以來除試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計考核等次或不稱職的年限。工作年限,是指從本人工作當年起根據實際工作時間按年度累加計算至2006年的年限。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是指在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大專以上院校未計算為工齡的學習時間。在校學習的時間以國家規定的學制為依據,如短于國家學制規定,按實際學習年限計算;如長于國家學制規定,按國家規定學制計算。出國留學并在國外取得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其未計算工齡的國外學習時間可合并計算為套改年限。實際學習時間短于國家規定的相同學歷層次學制時間的,按實際學習年限計算;長于國家規定的相同學歷層次學制時間的,按國家規定的學制計算。
工作人員因公負傷治療期間、女職工產假及哺乳假期間,年度考核不計考核等次的年限不予扣除。
6、任職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計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7、公務員按現任職務套改的級別,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的級別,可先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在此基礎上高套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高套人對應的工資標準;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的級別,但級別工資額低于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的級別工資額,可先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再就近就高套人按現任職務套改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時,現任職務的任職年限與原任低一職務的任職年限合并計算為低一職務的任職年限。
8、公務員套改的級別和級別工資額低于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轉正定級的級別和級別工資額的,執行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轉正定級的級別和級別工資額;套改的級別高于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定級的級別,但級別工資額低于定級的級別工資額的,可按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定級的級別工資額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2006年6月30日前已轉正定級的公務員,如所任職務低于同等學歷新錄用公務員轉正定級工資待遇所對應的職務層次,可按同等學歷新錄用公務員轉正定級工資待遇所對應的職務層次套改確定工資;轉正定級后可執行副科及以上職務層次工資待遇的人員,按任職年限5年以下進行套改。
工齡工資計算方式
工齡工資的計算問題: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一條 為維護城市房屋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規范房屋拆遷補償估價行為,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暫行規定》和《房地產估價規范》、《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以下簡稱拆遷補償估價),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拆遷補償估價,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等因素,對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公開市場價格進行評定估算。拆遷補償估價包括對被拆遷房屋的分類估價和分戶估價(以下簡稱分類估價、分戶估價)。
第四條 拆遷補償估價對象,為被拆遷房屋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拆遷補償估價對象不包括對被拆遷房屋的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估價。
第五條 采用本規則的估價目的,僅限于“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拆遷補償估價報告,不適用于拆遷補償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第六條 拆遷補償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拆遷補償估價作業日期,自估價業務受理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 10日。
第七條 拆遷補償估價的價值定義,是指估價對象在無任何權利限制條件下的房地產公開市場上最可能形成的價格。拆遷補償估價時,不考慮抵押權等他項權利的影響,不考慮租賃權及其他權利限制的影響。
第八條 拆遷補償估價不包括對被拆遷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的估價。但拆遷人書面要求評估的,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另行評估其價值。
第二章 估價方法
第九條 住房的拆遷補償,可只采用一種估價方法進行估價,但應當說明理由。具備條件的,應當優先采用市場比較法。
第十條 營業用房的拆遷補償,宜采用兩種以上的估價方法進行估價。如確有困難,只能采用一種估價方法的,應當說明理由。能搜集充分并符合規定要求的可比實例的營業用房,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估價。沒有條件選用市場比較法的,可采用收益法進行估價。難以確定房屋收益的,可采用成本法等其他方法進行估價。
第十一條 除住房、營業用房外,其他用途房屋的拆遷補償,可只采用成本法進行估價,但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采用成本法估價時,對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估價,可選取市場比較法、成本法或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等方法進行估價。
第十三條 委托分戶評估,委托人應當提供被拆遷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的證明文件,不能提供且估價機構又無法核實的,可以假設其為劃撥方式取得。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房屋拆遷補償估價結果,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相當于出讓金的價款。
第十四條 采用市場比較法時,應在被拆遷房屋同一供需圈搜集成交時間一般不超過 12個月的市場交易實例,并確定與估價對象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等相同或相近的 3個以上可比實例。可比實例的綜合修正不超過 30%。
第十五條 采用收益法估價時,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收益的計算應符合《房地產估價規范》的有關規定,并按照相同用途、相似區位房屋的房地產平均收益水平進行修正。資本化率的選取可采取安全利率加風險調整值確定。安全利率宜選取 5年期國債利率。住房的風險調整值不超過 3%,非住宅的風險調整值不超過 5%。
第十六條 采用成本法估價時,各種結構房屋的經濟耐用年限,可參考以下數據確定:
(一)鋼筋混凝土結構(包括框架結構、剪力墻結構、簡體結構、框架—剪力墻結構等):生產用房 5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 35年,非生產用房 60年;
(二)磚混結構一等:生產用房 4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 30年,非生產用房 50年;
(三)磚混結構二等:生產用房 4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 30年,非生產用房 50年;
(四)磚木結構一等:生產用房 3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 20年,非生產用房 40年;
(五)磚木結構二等:生產用房 3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 20年,非生產用房 40年;
(六)磚木結構三等:生產用房 3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 20年,非生產用房 40年;
(七)簡易結構: 10年。
各種結構房屋的建筑物殘值率,可參考以下數據:
(一)鋼筋混凝土結構: 0;
(二)磚混結構一等: 2%
(三)磚混結構二等: 2%;
(四)磚木結構一等: 6%;
(五)磚木結構二等: 4%;
(六)磚木結構三等: 3%;
(七)簡易結構: 0。
第三章 分類估價
第十七條 分類估價,是指對同一房屋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房屋,根據其區位、用途、建筑結構等因素進行分類,評估出各類房屋的平均價格。
第十八條 分類估價,由拆遷人委托估價機構進行評估。估價機構受理估價委托后,應在受理之日起 3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分類估價的委托人應當向估價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一)估價委托書;
(二)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作為分類估價樣本點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四)被拆遷房屋的建筑結構、用途、附屬設施等情況一覽表;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分類估價時,應按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用途、建筑結構等進行分類,并區分樓房和平房。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可分為居住用房、營業用房、辦公用房、生產用房、倉儲用房和其他用房。被拆遷房屋的建筑結構,可分為簡易結構、木結構、磚木結構、磚混(混合)結構、鋼混結構和鋼結構。被拆遷房屋的區位分類,參照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土地級別或者街道類別進行確定。
第二十一條 對被拆遷房屋分類后,應在每類房屋中選取具有代表性的房屋作為樣本點。評估出各個樣本點的價值后,選取適當方法,求取出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平均價格。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樣本點的選取數量,依拆遷規模的大小確定。每類被拆遷房屋的戶數在 10戶(含本數)以下的,樣本點的選取數不少于 1;戶數在 10戶以上 50戶(含本數)以下的,樣本點的選取數不少于 2;戶數在 50戶以上的,樣本點的選取數不少于 3。但樣本點占被拆遷房屋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10%。被拆遷房屋,一般以一份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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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市執法局、市房管局、市政府法制辦、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聯合制定的《關于貫徹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程序規定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關于貫徹《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程序規定》的實施意見
(市執法局市房管局、市政府法制辦、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為認真貫徹執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程序規定》(市政府令第115號),確保我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工作順利推進,現將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工作的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房屋行政強制拆遷聽證前3個工作日內,應當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執法局)、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區執法局)指派負責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工作的人員參加旁聽,了解拆遷申請人和被拆遷人雙方爭議的焦點,熟悉房屋拆遷案件的有關情況。
二、市政府責成市執法局依法實施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指定1?2名工作人員配合市執法局開展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工作,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程序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有關案卷材料的復印件提供給市執法局。
三、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工作實行以市執法局牽頭組織指揮,委托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執法局實施的原則。
市執法局負責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的組織、指揮、協調等工作,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執法局受市執法局的委托,負責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實施工作。必要時,市執法局可統一組織其他區執法局予以協助。
四、市執法局在收到市政府作出的準予行政強制拆遷決定后,應作好登記、建檔等工作,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行政強制拆遷執行委托書》、《送達回證》,連同市政府作出的準予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復印件、被拆遷房屋案件的主要案卷資料復印件交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執法局,其中《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市政府作出的準予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復印件同時抄送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政府、公安分局和街道辦事處。
五、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執法局在收到市執法局委托實施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工作的通知后,應及時向區政府匯報,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被拆遷人、房屋使用人送達《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
六、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執法局送達《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并按要求填寫蓋有市執法局印章的《送達回證》。
《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的送達應主要采取直接送達方式,若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按委托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有關規定送達被執行人、房屋使用人。直接送達應當有被執行人、房屋使用人的簽字;委托送達可以委托被執行人、房屋使用人的代理律師或所在單位、當地街道辦事處代為送達;留置送達應當有被執行人、房屋使用人的同住成年親屬或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在場簽字;郵寄送達應當采用掛號件方式,并將掛號回執粘貼在《送達回證》的送達方式欄予以保存;公告送達可采取將《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放大張貼在被拆遷房屋的顯著位置并攝像取證或發布在本市報刊上的方式,自張貼或發布之日起滿7日即視為送達。
七、被執行人、房屋使用人在收到《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后,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搬遷的,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執法局應當制作執行結案報告;超過規定的期限仍拒絕搬遷的,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執法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開始實施強制拆遷。市執法局應在事前會同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政府,按照確保秩序、確保安全的原則制定強制拆遷執行工作方案。
八、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政府應當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參與強制拆遷執行工作細案,做好被拆遷人及周圍群眾的疏導、穩定等工作,預防突發事件發生。
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維護好現場治安秩序,確保消防安全和行政強制拆遷順利進行。
九、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執法局應在區政府的組織下,按強制拆遷執行工作方案落實各項措施。實施強制拆遷時,應由2名以上的執法人員向被執行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并告知被執行人實施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的有關法律依據、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配合強制拆遷的義務。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拆遷裁決程序,保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拆遷裁決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成都市房產管理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工作。成都市房屋拆遷管理處負責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工作,其他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工作。
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機關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三條 裁決房屋拆遷糾紛,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
第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可向裁決機關申請裁決。
本規定中的拆遷人、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為裁決當事人。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拆遷裁決范圍:
(一)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裁決當事人的;
(二)被拆遷房屋已滅失的,但在拆遷期間因火災或者其他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滅失的除外;
(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已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
(四)裁決機關對補償安糾紛已出裁決的。
第六條 申請裁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申請請求和事實依據;
(四)符合本規定第二條的管轄范圍。
第七條 申請裁決,應當提交裁決申請書,并向被申請人提交裁決申請書副本。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達不到協議的主要原因、申請裁決的請求等主要事項。
第八條 拆遷人申請裁決的,一般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三)房屋拆遷許可證;
(四)房屋拆遷公告;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
(六)被拆遷房屋權屬情況材料;
(七)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承租人的情況材料;
(八)安置房屋情況材料;屬于過渡安置的,還應提交周轉房屋的情況材料。
(九)房屋評估報告;
(十)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就補償安置事宜協商的2次以上談話記錄;一方拒絕商談的,應當書面說明情況;
(十一)裁決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申請裁決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權證(包括房屋共有權證)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賃憑證;
(三)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四)裁決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裁決機關收到裁決申請和有關材料后,經審查,符合本規定受理條件的,應當予以立案;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立案后,裁決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送立案通知書,并及時將立案通知書和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接到裁決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相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的,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第十二條 裁決機關通知申請人到場調解或裁決,經通知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視為撤回裁決申請。裁決機關通知被申請人到場調解或者裁決,經通知在規定的時間內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裁決機關可作缺席裁決。
裁決機關通知當事人,主要采取書面通知形式,也可采取口頭通知、公告通知形式。采取口頭形式通知,應有證人見證;采取上述方式無法通知的可采取公告通知,公告可采取張貼或者發布在本市主要報刊上的方式,自張貼或者發布之日起滿7日的即視為當事人收到通知。
第十三條 裁決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參加裁決活動。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須向裁決機關提交由委托人簽名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十四條 裁決當事人應當在裁決機關規定的時間內對自己的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逾期未提供相關證據的,裁決機關可以依據現有的證據進行裁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第十五條 裁決機關審理案件,可以先行調解,也可直接作出裁決。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當事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調解不成的,由裁決機關作出裁決。
第十六條 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裁決機關作出裁決,必須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裁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請求、事實和理由;
(二)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主要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
(三)裁決結果和案件處理費用的承擔;
(四)告知當事人不服裁決的權利。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
一,裁決機關可以中止裁決,并告知當事人:
(一)發現新的需要查證的事實的;
(二)需要進行房屋評估、鑒定、勘驗、證據保全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時間的。
中止裁決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裁決。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
一,終結裁決,并告知當事人:
(一)當事人已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二)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裁決當事人的;
(三)被拆遷房屋是違法建筑或者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
第十九條 申請人撤回申請,裁決機關可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并告知裁決當事人。
第二十條 被拆遷房屋產權不明或者發生爭議的,拆遷人在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辦理證據保全后,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待產權明確后,當事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可依照本規定向裁決機關申請裁決。
第二十一條 裁決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送達裁決書應當有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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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農村房屋的補償包括:房屋基地補償費、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安置費和搬遷費、困難補助和獎勵、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補償等。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發布《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與《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配套實施。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行為,保障房屋拆遷順利進行,維護拆遷評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被拆遷房屋在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含高新區)內的,從事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以下簡稱估價機構),應當具有二級以上資格等級,并向市房產管理局備案;被拆遷房屋在其他區(市)縣的,從事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的估價機構,應當具有三級以上資格等級,并向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條 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包括對被拆遷房屋的分類評估和分戶評估,分類評估是指估價機構對拆遷范圍內的被拆迂房屋,按照區位、結構、用途等分類進行的房地產市場平均價格的評估,分戶評估是指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按戶根據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和建筑面積,結合該房屋的樓層、朝向、成新等因素進行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評估。
第五條安置房屋的評估方式,屬于集中成片安置的住房,按照被拆遷房屋分類評估的辦法按幢或者住宅區進行評估,不作分戶評估;屬于非住宅房屋和零星安置的住房,實行分戶評估。
第六條 拆遷人可以采取協議的方式確定估價機構進行分類評估,也可以從申請拆遷補償評估的估價機構中以抽簽方式確定估價機構進行分類評估。確定估價機構時,拆遷人可以邀請被拆遷房屋所在的居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進行監督。
拆遷人委托確定估價機構時,應向委托的估價機構出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與委托的估價機構簽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書面委托合同。但在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前,估價機構不得進場評估。
第七條 估價機構應當嚴格依照國家《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操作規則》等規定,對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進行價格評估,并向評估委托人出具評估報告。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操作規則》由市房產管理局制定。
第八條 拆遷人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后,在拆遷動員時,應向被拆遷人公布所委托的估價機構和估價機構進場評估的工作安排。
估價機構進場后,被拆遷人應當配合估價機構對其被拆遷房屋的萍估工作。
第九條 估價機構應在拆遷動員后的10日內出具分類評估估價報告。實行現房集中成片安置的,對拆遷入提供的安置住房應當同時按照被拆遷房屋分類評估的辦法進行評估。
被拆遷房屋的分類評估價格和集中安置住房的分類評估價格,由拆遷入在拆遷現場予以公布。
第十條 因特殊原因確需實行過渡安置的,應當征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書面同意。安置房屋的價格在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評估確定,但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協議按期搬遷。
第十一條 同一拆遷項目的被拆遷房屋和集中或者成片安置住房的分類評估,拆遷人只能委托同一估價機構進行一次性評估。
第十二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參照公布的分類評估價格協商議定。
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確定后,在結算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屋的價差時,安置房屋的價格,屬于集中或者成片安置住房的,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結合樓層差價確定;屬于非住宅房屋或者零星安置住房的,按照分戶評估的價格確定;屬于過渡安置的,待安置房屋建成后評估確定。
第十三條 拆遷當事人參照被拆遷房屋的分類評估價格,就補償金額達不成協議的,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以分戶評估的價格確定。分戶評估的估價機構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共同委托,協商不成的,可以在雙方當事人提出的估價機構名單中采取抽簽等方式確定,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申請公證。估價機構不得接受拆遷當事人單方對被拆遷房屋的分戶評估委托。
第十四條 拆遷當事人就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達不成一致,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后,應當委托估價機構進行評估,并以評估結果作為裁決的依據。對該被拆遷房屋已作過分戶評估的估價機構,不得作為指定的估價機構。
第十五條 進入裁決程序后,被拆遷入不配合指定的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的,該房屋原已進行分戶評估的,以原分戶評估的結果作為裁決的依據;因被拆遷入無理阻撓,估價機構無法進行評估,而進入裁決程序前該房屋又未進行分戶評估的,以分類評估的價格作為裁決的依據。
第十六條 估價機構收取評估費,被拆遷房屋的分類評估和安置房屋的評估由拆遷人承擔;被拆遷房屋的分戶評估費用,由拆遷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各承擔50%;裁決涉及的評估由申請裁決方承擔。評估費的收取標準,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從事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的估價機構及其估價師應當嚴格遵守本規定,禁止下列行為:
(一)轉讓拆遷補償評估業務或者允許他人借用自己的名義從事拆遷補償評估業務;
(二)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操作規則》,出具虛假評估報告,評估結果嚴重失真,或者惡意串通損害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三)不接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拆遷補償評估的監督。
第十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活動的監督。估價機構及其估價師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請房地產估價主管部門降低或者取消其房地產評估資格,給拆遷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與《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配套施行。省人民政府對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房屋拆遷補償價應如何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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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區管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雄安新區的征遷安置政策,歷經長時間的研究制定過程和嚴格的審批程序,堅持統籌兼顧各方利益,既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政策,又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既考慮普遍性,又兼顧特殊群體的合理訴求;既考慮現實利益,更兼顧長遠利益。主要政策包括《雄安新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雄安新區國有土地收回補償辦法》《雄安新區被征地群眾民生保障實施辦法》等征遷安置系列政策文件。中央批準的征遷安置政策是新區貫徹落實征遷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據和根本遵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動。新區管委會加強整體銜接和政策統籌,確保三縣政策標準統一、口徑統一。
一、辦理成都入戶聯系函的注意事項是什么?
市人才中心僅為入戶成都的代審機構,按市公安局的要求代審入戶材料,審檔合格后為符合條件者出具《進入成都市五城區及高新區人員聯系函》,最終的入戶手續由公安局辦理,公安局擁有入戶成都政策及政策調整的最終解釋權。如遇特殊情況(如入戶材料不齊或入戶政策限制等),請先確認公安局辦理條件后,再至我中心開具《進入成都市五城區及高新區人員聯系函》。
二、蘭州如何做好征地補償工作?
1、新區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實行新區土地征收管理中心全面負責,國土、公安、執法、農林、衛生、規劃、社保等部門密切配合,鄉鎮組織具體征收,村社主動工作,群眾積極參與的工作方式。社保局要加強與各鎮的聯系,強化在征地補償費中收繳農民個人承擔的養老保險費的工作,維護蘭州新區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
2、新區綜合執法局要組織相關部門對新區規劃范圍內亂搭、亂建、亂采、亂挖、搶栽、搶種的,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堅決拆除違法違規建筑,堅決治理違法搶栽搶種,切實維護和恢復正常的建設秩序和農業生產秩序。
3、加大買賣土地違法建設、開采、占用等打擊力度。新區國土局及其各鄉鎮國土所要主動排查,和執法局進行信息互通,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私自買賣土地非法建設、生產的,要聯合公安、執法、農林、規劃等部門,堅決依法立案查處一批,整改一批,教育勸說一批,全面履行好新區土地管理工作,對非法一戶多宅的要堅決打擊,多蓋的一律不予補償。
一、房屋補償費
對于實行貨幣補償的住宅改造、房屋所有權人選擇產權調換,以及對于直管公有住宅的改造等5個方面,實行房屋補償費。
根據統一拆遷標準,被拆遷房屋補償費應按照被拆遷房屋評估單價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來確定。實行住宅產權調換安置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分別調換,根據市場評估價結算套內建筑面積價差,拆遷人免收公攤面積補差款。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應反映同時期、同結構、同用途、同類區域的二手房市場價格。
二、提前搬遷獎勵
按項目改造補償方案給予不同檔次的戶獎和樓棟騰退獎,總計每戶不超過8萬元。
三、政策性補貼
房補貼和物管費補貼。物管費補貼根據改造范圍內房屋建筑面積,按1.8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一次性發放5年。
四、政策性補償
補償被拆遷人安裝天然氣費用
包括了被拆遷人安裝電話、有線電視、寬帶、天然氣、電表和空調移機等政策規定的補償費用。
根據相關數據分析,成都市當前舊城改造任務艱巨。僅中心城區“兩軸四片”重大項目,所涉及的拆遷面積就達117萬平方米、拆遷戶數10492戶,加之5·12汶川地震又造成了大量的危舊房屋亟須改造。同時,近期拆遷補償標準不一致問題也困擾著城市拆遷的健康發展。為此成都市出臺了《意見》。
五、政策性補助
被拆遷者補助每戶搬家費1200元
按照規定,拆遷人將向被拆遷人提供包括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和搬家補助費。被拆遷住宅房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計算。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商業、辦公、生產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區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為準,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實際從業人員(不含臨時人員)支付。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3個月補助費。
拆遷人對被拆遷者提供搬家補助費,補助標準為住宅每戶補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或由拆遷人組織搬遷,據實補助搬家費用。
針對以上分析得出,對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所計算的時間,由1.5個月增至6個月,且對50平方米以下的被拆遷住房面積均按50平方米來計算;對一次性發放的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所計算的時間,由1.5個月增至3個月。隨著物價水平的提高,根據市場情況,《意見》對住宅的搬家補助費作了調整,由原有的每戶300元增至1200元。對非住宅的補助,則沿用原政策。
拆遷補償政策是指在政府進行拆遷行為時,對于被拆遷人的經濟補償措施。根據我國《拆遷法》的規定,拆遷補償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充分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來說,拆遷補償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貨幣補償: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折合成貨幣并支付給被拆遷人。根據《拆遷法》規定,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金額支付給被拆遷人。
2.房屋調換:對于被拆遷人需要安置的原房屋,拆遷人應當依法進行房屋調換,或者按照被拆遷人的意愿進行貨幣補償。
3.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被拆遷人的停產停業損失,拆遷人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
4.過渡性安置費:對于需要臨時安置的被拆遷人,拆遷人應當給予過渡性安置費。
5.拆遷安置房建設資金:拆遷人應當將拆遷安置房的建設資金,納入拆遷補償資金管理,確保拆遷安置房的質量和進度。
總之,拆遷補償政策的制定,應當充分考慮被拆遷人的實際情況和合法權益,確保拆遷行動的合法、規范和公正。
成都市出臺了《拆遷補償意見》,其中包括房屋補償費、提前搬遷獎勵、政策性補貼和政策性補助等措施,旨在規范拆遷補償標準,保障拆遷居民的合法權益。同時,拆遷人也應該遵守相關法規,確保拆遷過程的公正、公開和透明。
一、成都市拆遷補償標準明細2022
房務補償費
實行貨幣補償,住宅實施改造、房屋所有權人選擇產權調換,對直管公有住宅實施改造等5個方面的補償
按照統一拆遷標準,被拆遷房屋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按照被拆遷房屋評估單價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確定。實行住宅產權調換安置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分別調換,根據市場評估價結算套內建筑面積價差,拆遷人免收公攤面積補差款。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應反映同時期、同結構、同用途、同類區域的二手房市場價格。
提前搬遷獎勵
按項目改造補償方案給予不同檔次的戶獎和樓棟騰退獎,總計每戶不超過8萬元。
政策性補貼
房補貼和物管費補貼。物管費補貼根據改造范圍內房屋建筑面積,按1.8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一次性發放5年。
政策性補償
補償被拆遷人安裝天然氣費用
包括了被拆遷人安裝電話、有線電視、寬帶、天然氣、電表和空調移機等政策規定的補償費用。
根據相關數據分析,成都市當前舊城改造任務艱巨。僅中心城區“兩軸四片”重大項目,所涉及的拆遷面積就達117萬平方米、拆遷戶數10492戶,加之5·12汶川地震又造成了大量的危舊房屋亟須改造。同時,近期拆遷補償標準不一致問題也困擾著城市拆遷的健康發展。為此成都市出臺了《意見》。
政策性補助
被拆遷者補助每戶搬家費1200元
按照規定,拆遷人將向被拆遷人提供包括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和搬家補助費。被拆遷住宅房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計算。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商業、辦公、生產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區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為準,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實際從業人員(不含臨時人員)支付。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3個月補助費。
拆遷人對被拆遷者提供搬家補助費,補助標準為住宅每戶補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或由拆遷人組織搬遷,據實補助搬家費用。
二、征地補償中對拆遷人員如何安置?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銷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被征用的耕地(糧食地和蔬菜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按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個勞動力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
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實際年齡計算。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農轉非人員,男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為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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