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不予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真的就沒有辦法了嗎?, 結婚遷入戶籍至某社區,不予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最近有一個關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的案子一審判決下來了,結果還不錯,訴訟請求被支持了。事情是這樣的:
結婚遷入戶籍至某社區,不予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最近有一個關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的案子一審判決下來了,結果還不錯,訴訟請求被支持了。事情是這樣的:
當事人于2010年4月30日因結婚將戶籍遷入石家莊市某社區,此后一直在石家莊市某社區居住生活,是石家莊市某社區戶籍居民。
2018年12月14日,石家莊市某社區召開居民代表會議,對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人員股東身份界定及股權分配事宜進行表決,并形成了以《石家莊市某社區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人員股東身份界定及股權分配得票統計》為形式的決議。該決議第22條規定,對于“2010年3月5日之后入贅到有兒子戶的,入贅男子本人及其子女”不予認定股東身份并不予分配股權。石家莊市某社區居委會據此不承認當事人的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人員股東身份,不給予當事人應該享有的股權。
當事人無奈,只能請求律師的幫助。當事人委托王金龍律師后,律師詳細的了解了案情,經過法律研究和案例檢索,根據多年的辦案經驗指出當事人應當申請街道辦履行對居委會的監管職責。
隨后律師指導當事人向街道辦提出申請,請求街道辦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責令石家莊市某社區居委會撤銷《石家莊市某社區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人員股東身份界定及股權分配得票統計》第22條、將當事人認定為石家莊市某社區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人員股東并向當事人分配股權、向當事人補發2018年12月14日至今未向當事人發放的作為股東應該享受的各項福利待遇。
然而,當事人提出申請兩個月后,街道辦也未按照當事人的申請履行監管職責,同時也未給予當事人任何答復。后律師指導當事人將街道辦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依法支持了當事人的訴求。
法律分析:街道辦的責任
第一、街道辦對村委會、村民代表會議負有監管職責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第三十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本案中,某社區居委會和居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街道辦應當履行監管職責,及時責令社區改正其違法行為。
第二、街道辦對當事人的申請不予答復、不予處理的行為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不作為行為,是違法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以及黨中央、國務院、河北省委省政府、石家莊市的政策,當事人應當法定取得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并獲得相應的股權,而社區卻違法的不認可原告的身份、不給當事人分配股權,其行為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當事人向街道辦郵寄了履行監管職責的申請書,街道辦在法定的期限內既未向當事人作出答復,又未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實質性處理,其行為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不作為行為,是違法的。
律師提醒
當前,很多農村和社區都在進行股權改革,關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實踐中由于這一問題法律上并沒有直接規定其屬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因此很多法院不會受理,所以會使得當事人的維護自己權益的道路存在一定的曲折,但是當事人一定要堅定信念,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依據,目前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學術界主要有三種主張:
1、登記主義。即采取單一標準的做法,以戶籍所在地是否在該村組,作為確定是否具有本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標準。在改革開放以前,農村社會相對封閉,人口流動不大,戶籍所在地一般都是在成員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但隨著改革開放和戶籍制度的改革,城鄉一體化發展,城鄉之間的戶籍藩籬正逐漸被打破,出現了雖登記為某村村民戶口,但不一定就是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空掛戶現象;
2、事實主義。即采取復合標準的方法,主張以戶籍登記為原則,以長期居住的事實狀態為例外來確定集體組織成員資格。該標準與單一的戶籍標準相比,為成員資格的認定提供了更廣闊的思路,更能比較客觀地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問題,為司法實踐普遍采納;
3、權利義務關系說。即以必須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及管理關系的人,才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應綜合考慮該人員是否以本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是否依法登記為本村常住戶口土地承包關系和對集體資產積累的貢獻等因素,協調平衡各方利益,因地制宜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
首先,戶籍關系。成員資格的取得目前仍以戶籍為一般原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需具有原始農業戶口。我國目前已經實行統一的戶籍登記制度,但是原始取得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的相關社會待遇仍存在差距,土地仍是農民的根本保障。一般來說,成員存在于一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而該集體經濟組織是由較為固定的成員所組成,具有歷史延續性,且相對統一,所以認定成員資格,戶籍仍應當作為基本參考條件之一。
其次,有無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固定地生產、生活,并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及管理關系,即成員與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關聯度,以及對該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貢獻力大小作為評定的依據。由于現實中存在“戶在人不在”和“人在戶不在”等空掛戶現象,僅依據單一的戶口是不能準確認定成員資格,要綜合考慮成員有無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固定地生產、生活,有無與該集體經濟組織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有無接受該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為確定原則,以長期居住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以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且能盡到其他村民相同義務為標準,相互結合,共同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目前我國對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成員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司法解釋當中也沒有,在司法實踐中按照這樣執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村常住人員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本村出生且戶口未遷出的; (2)、與本村村民結婚且戶口遷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辦理領養手續且戶口已遷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將戶口依法遷入本村,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h3>四、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依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依據,目前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學術界主要有三種主張:
1、登記主義。即采取單一標準的做法,以戶籍所在地是否在該村組,作為確定是否具有本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標準。在改革開放以前,農村社會相對封閉,人口流動不大,戶籍所在地一般都是在成員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但隨著改革開放和戶籍制度的改革,城鄉一體化發展,城鄉之間的戶籍藩籬正逐漸被打破,出現了雖登記為某村村民戶口,但不一定就是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空掛戶現象;
2、事實主義。即采取復合標準的方法,主張以戶籍登記為原則,以長期居住的事實狀態為例外來確定集體組織成員資格。該標準與單一的戶籍標準相比,為成員資格的認定提供了更廣闊的思路,更能比較客觀地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問題,為司法實踐普遍采納;
3、權利義務關系說。即以必須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及管理關系的人,才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應綜合考慮該人員是否以本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是否依法登記為本村常住戶口土地承包關系和對集體資產積累的貢獻等因素,協調平衡各方利益,因地制宜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
首先,戶籍關系。成員資格的取得目前仍以戶籍為一般原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需具有原始農業戶口。我國目前已經實行統一的戶籍登記制度,但是原始取得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的相關社會待遇仍存在差距,土地仍是農民的根本保障。一般來說,成員存在于一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而該集體經濟組織是由較為固定的成員所組成,具有歷史延續性,且相對統一,所以認定成員資格,戶籍仍應當作為基本參考條件之一。
其次,有無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固定地生產、生活,并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及管理關系,即成員與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關聯度,以及對該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貢獻力大小作為評定的依據。由于現實中存在“戶在人不在”和“人在戶不在”等空掛戶現象,僅依據單一的戶口是不能準確認定成員資格,要綜合考慮成員有無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固定地生產、生活,有無與該集體經濟組織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有無接受該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為確定原則,以長期居住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以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且能盡到其他村民相同義務為標準,相互結合,共同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村里不承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怎么辦
●農村集體經濟成員不被認定怎么辦
●村集體經濟成員認定有法規嗎
●是否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具備申請知識產權的主體資格對不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具備申請知識產權的主體資格對嗎
●村級組織屬于集體經濟,可以不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農村集體經濟成員不被認定怎么辦
●不能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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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村里不予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真的就沒有辦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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