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是土地所有權的改變,征用是土地使用權的改變?,征收是土地所有權的改變,征用是土地使用權的改變。征收和征用的區別如下:1、在法律效果方面,征收得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體財產所有權得改變;征用的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體財產使用權的改變;2、在補償方
征收是土地所有權的改變,征用是土地使用權的改變。
征收和征用的區別如下:
1、在法律效果方面,征收得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體財產所有權得改變;征用的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體財產使用權的改變;
2、在補償方面,在征用的情況下,因為所有權沒有轉移,如果標的物沒有毀損滅失,則返還原物即可;若毀損滅失,則應當予以補償;在征收的情況下,因為所有權已經移轉,因此不存在返還財產的問題,應當依照法定標準對征收人進行補償;
3、在適用條件方面,征用一般是在臨時性、突發性的緊急狀態中適用,如搶險、救災、戰爭等;征用不一定失在緊急狀態下采用,只要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進行即可;
4、在適用對象方面,征收的適用對象限于不動產;征用的對象包括不動產和動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三十五條 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審批。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法律分析:農村土地征收后,土地性質就會發生變化。土地征收是地方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上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一種行為。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歸國家所有,并依法合理補償安置。中國有兩種土地產權,一是國有土地,二是農民集體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
一、土地征用是否改變了土地性質?
農村土地征收后,土地性質就會發生變化。土地征收是地方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上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一種行為。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歸國家所有,并依法合理補償安置。中國有兩種土地產權,一是國有土地,二是農民集體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
二、如何區分公益性與非公益性土地征收
《憲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其核心要求其實體現在3個方面:一是要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要依照法定程序;三是要合理補償。
實際上,后兩條是對征收過程的要求,而第一條才是確定土地征收的條件。簡單地說,是否對土地進行征收,關鍵看其是否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何為公共利益,迄今并沒有明確的界定標準。正因如此,才導致了目前土地征收范圍的泛化,即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所表述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就是說,只要建設需要用地,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都必須先由國家征收為國有土地。
這也是“公共利益需要”的因素被淡化的重要原因。在現行土地制度下“非公共利益需要”的用地無法通過征收以外的渠道獲得,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就失去了其辨識意義。
縮小征地范圍的改革試點,正是要將現已泛化的征地行為嚴格限定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圍內,為非公益性用地提供一個正常流轉的渠道。因此,試點的首要工作應該是對建設項目進行公益性與非公益性的區分,凡公益性項目用地需要進行征收,非公益性項目用地涉及集體土地的則不必通過土地征收的方式來解決供地問題。對此,武漢、重慶等試點城市都已展開了研究,并拿出了自己的公益性或非公益性用地建議目錄。
然而,要準確地區分用地的“公益性”與“非公益性”,事實上并不容易。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一些本來明顯可界定為“公益性”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日漸呈現投資主體多元化,高等級公路股份化,鐵路、市政、通訊、能源等行業也逐步企業化,醫療衛生和教育行業產業化等發展趨勢,僅用“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來判定是否具有公益性的做法,很難達到明確區分的目的。
試點實踐中,盡管武漢等城市探討了以受益對象數量、土地征收的效益、被征收土地的利用目的以及向公眾提供公共產品與否等考量標準,但終難統一把握并精確定位,最后仍然是參照國家出臺的《劃撥供地目錄》,并基于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相關標準,以列舉方式擬出公益性或非公益性用地的建議性目錄。這種列舉法在很大程度上突出了實用性,為具體試點項目的選擇提供了依據。
公益性與非公益性的準確區分,關系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圈外,建設項目用地是征收還是流轉、是改變還是保留集體土地所有的性質,因而已成為目前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必須面對和解決的一大基礎問題。需要國家層面的法律界定,才能從根本上縮小征地范圍,防止土地征收權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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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
來源:臨律-征收是土地所有權的改變,征用是土地使用權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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