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內容如下: 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內容如下:
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主旨
本條是關于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犯罪和刑罰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本條規定了擾亂法庭秩序罪的三種行為:1.聚眾哄鬧法庭,是指糾集眾人在法庭上以亂嚷、亂叫、吹口哨等方式起哄搗亂的行為;2.聚眾沖擊法庭,是指糾集眾人,在未得到許可的情況下,進人法庭,以致法庭秩序混亂的行為;3.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毆打審判人員、公訴人員,也包括毆打維持法庭秩序的司法警察。“聚眾哄鬧、沖擊法庭”,其中的聚眾一般是指糾集三人以上。本條未規定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只處罰首要分子,在司法實踐中,應主要對首要分子和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處以刑罰,對不明真相的群眾,雖參與了起哄,可按情節顯著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這上述三種行為,只要實施其中之一,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即可構成本罪。“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也是區別一般擾亂法庭秩序行為和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界限。“嚴重擾亂法庭秩序”,主要是指擾亂法庭秩序,經制止而不聽從或者擾亂法庭秩序,情節惡劣,造成很壞影響,嚴重影響審判正常進行等。構成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庭審判中有多種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如不尊敬法官,在法庭審判中講話,在法庭上拍照等。本條只規定了聚眾哄鬧、沖擊法庭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在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對于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以及雖然具有起哄等行為,但尚未達到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程度的,按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對行為人給予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罰款、拘留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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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超律師
來源:臨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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