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明知相關施工期限發生變更,雙方均未異議的法律后果?,裁判要旨:合同履行中,雙方均明知相關的施工期限發生變更,承包人未提出工期變更或順延申請,發包人也并未提出工期要求,工程款結算中,也未就工期延誤損失提出異議,應視為雙方對工期延誤已達
裁判要旨:合同履行中,雙方均明知相關的施工期限發生變更,承包人未提出工期變更或順延申請,發包人也并未提出工期要求,工程款結算中,也未就工期延誤損失提出異議,應視為雙方對工期延誤已達成一致意見或均放棄相關損失主張。
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終671號
法律分析:股權的凍結主要是限制股東從公司獲取收益以及處分股權,從而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流失,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因此,凍結股東的股權,不會對公司的經營造成實質影響。
股權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限制股權所有者提取或轉移自己股權的一種強制措施。這種措施當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權的收益的不當流失。給上市公司 內部的利益造成的損失。在這種股權凍結的過程中,并沒有否定股權持有者的股東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樣享受股票的收益權以及其他的各項權益。
股權的凍結主要是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處分股權(股權轉讓或股權質押),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流失,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
因此,股東股權凍結不會對公司造成影響。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1.建設工程是否屬于必須招標的范圍,應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并結合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制訂并報國務院批準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的具體規定加以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由于《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第一款并未明確界定“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的范圍,加之該款對國有資金的范圍亦未進一步明確,故對本案工程是否屬于該法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還需根據該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指引,結合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制訂并報國務院批準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的具體規定加以判定。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制定并經國務院批準后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2000年5月1日起實施,現已被《國務院關于的批復》(2018年3月8日發布,2018年3月8日實施)所廢止]第二條規定:“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第三條規定:“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三)體育、旅游等項目;(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第四條規定:“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本案中,案涉工程建設的項目內容是酒店、寫字樓、商業、地下停車場及附屬設備用房。工程開始施工于2011年,2015年竣工驗收,2017年當事人對結算事宜達成一致。從行為發生時有效的上述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看,本案工程顯然不屬于《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二條規定的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此外,恒源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故案涉工程也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四條規定的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而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三條規定的表述看,亦未明確將五星級酒店、寫字樓、商業、地下停車場及附屬設備用房工程納入“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將案涉工程認定為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依據不足。
此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并經國務院批準后發布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規定:“不屬于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對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并經國務院批準后發布的《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2018年6月6日起施行)第二條規定:“不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五)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可見,對于必須進行招標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雖然《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三條的表述并不非常明確清晰,但從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一步明確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的范圍看,案涉工程顯然并非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
綜上所述,案涉工程項目并不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的必須招標的工程范圍,是否經過招投標并不影響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索引:江蘇省蘇中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包頭市恒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
該內容由 張勝云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征收補償決定剝奪了被征收人的選擇權,最高院:應撤銷!,政府征收時被征收人可以主張的補償有: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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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
來源:臨律-最高院:明知相關施工期限發生變更,雙方均未異議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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